记者|张晓云

因不满足反洗钱要求,香港4家银行合计被罚4420万港元。

11月19日,香港金融管理局(下称“金管局”)宣布已根据《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香港法例第615章)(“《打击洗钱条例》”)完成对四家银行的调查及纪律处分程序。

金融管理专员对中国建设银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建行亚洲”)、中国信托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中国信托香港”)、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工银亚洲”)及UBS AG香港分行(“UBSHK”)处以合共4420万港元的罚款,并按需要发出纠正相关违规情况的命令。

据了解,金管局是在《打击洗钱条例》于2012年4月1日生效后就银行的制度及管控措施的合规情况进行一系列现场审查后再作出跟进调查,而当时银行业界对有关条例的了解及掌握较为有限。金管局调查发现在有关期间的管控问题,主要涉及持续监察客户关系,以及就高风险情况进行严格客户尽职审查方面存在缺失。

值得注意的是,4家银行中,工银亚洲面对的罚款金额最高,为2070万港元,其次是UBSHK为900万港元,建银亚洲和中国信托香港的罚款金额分别为850万港元和600万港元。

上述四间银行没有透过恒常客户尽职审查以履行持续监察业务关系的责任;其中中国信托香港没有采取适当复核措施,以确保其所取得有关客户的文件、数据及资料反映现况及仍属相关,而建行亚洲、工银亚洲及UBSHK没有及时就某些客户进行定期复核。至于在某些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可能出现高度风险的情况,中国信托香港及工银亚洲没有就部分客户遵守以下规定:采取合理措施以确立有关客户或实益拥有人的财富来源,及该业务关系所涉及的资金来源;或采取额外措施以减低所涉及的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风险。此外,上述四间银行均没有遵守要求,设立及维持有效措施以履行《打击洗钱条例》有关持续客户尽职审查的责任;其中建行亚洲就须作出审查的交易警示采用的甄选淮则过于局限,而UBSHK的缺失则包括在抽取到期进行定期复核的客户风险状况方面存在系统错误。

具体来看,工银亚洲被指违反了9项监管条例,除缴付罚款2070万港元外,,还需要向金管局提交一份由独立第三方顾问做出的评估报告,以评估该行是否已针对金管局发现的违规及合规缺失问题采取足够有效的补救措施。

根据金管局的调查报告,工银亚洲应根据内部政策和程序,对高风险客户每年进行一次例行复核,但2012年4月至2014年9月期间却无故延误对87名高风险客户的定期复核,同时对定期复核也缺乏相应制度建设,未设立自动化中央记录册或利用其他合适的方法记录已经进行的定期复核资料。同一时期,工银亚洲作做出的 1,076 项汇出的跨境电传转帐的付款信息中,汇款人的部分资料缺失,另外 475 项付款信息的汇款人地址不完整。

在2012年4月至2017年9月期间,在知道有关(现有)客户或其实益拥有人属政治人物或已成为政治人物后,工银亚洲在建立或维持相关客户业务关系前,延迟超过 7 个月才获得高管批准,也未明确其财富及资金来源。金管局指出这属于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可能出现高度风险的情况。

建行亚洲被指违反4项监管条例,除缴付罚款850万港元外,还需要向金管局提交一份由独立第三方顾问做出的评估报告,以评估该行是否已针对金管局发现的违规及合规缺失问题采取足够有效的补救措施。

根据金管局的调查报告, 2013 年 1 月至 2016 年 10 月期间,建行亚洲未能及时地就金管局所审查的样本中的 46 名客户进行高风险客户年度覆核或在发生触发事件时为客户进行定期覆核;

2013 年 1 月至 2014 年 6 月期间,建行亚洲未能就金管局所审查的样本中的 29 名客户所进行的复杂、款额大得异乎寻常或进行模式异乎寻常,及并无明显经济或合法目的的交易。这在期间,建行亚洲的自动交易监察系统就达到预设门槛的交易发出警示,但建行亚洲仅调查其中符合其具局限性甄选淮则设定的小部分警示。此外,建行亚洲就金管局所审查的样本中的 51 名客户,没有因应其高风险情况及时取得高级管理层的批淮以继续业务关系;

2013 年2 月至 2018 年 6 月期间,建行亚洲未能就 7 名客户向金管局提供载有评估人员所作的备注及/或评估人员的简签的相关报告。

金管局助理总裁朱立翘表示:“银行在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生态系统中担任‘龙门’的重要岗位,就《打击洗钱条例》及《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指引》订明的法律及监管要求负有责任,有关做法安排亦符合国际标淮。上述四宗个案是在《打击洗钱条例》生效后发现有关缺失,而当时银行业界对该条例的了解及掌握较为有限。至今香港银行业界,包括有关银行,已显着加强金融罪行相关法例合规能力,特别是在程序、管控措施及人员配置方面的改进。银行应参考这些个案例子,检视数据质素及相关交易监察系统的成效,并持续采取适当措施以减低风险。”

展望未来,朱立翘表示,金管局预期业界会持续进步,同时银行就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工作所采取的“风险为本”方法应继续建基于其对风险变化的最新了解、运用更佳质素的数据、采用合规科技和负责任地进行创新,以及与生态系统内各持份者保持紧密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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