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不再擔心“卷錢跑路”!廣州出招,銀行專戶監管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資金

爲貫徹落實“雙減”工作要求,防範化解校外培訓機構“退費難”“卷錢跑路”等風險,廣州市出手了!

按最新要求,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最長不超過3個月或60個課時,同時以“第三方託管”方式或“風險儲備金”方式開展預收費資金監管,並鼓勵培訓機構購買履約保證保險。

來源:廣州市人民政府網站

預收費不得超過3個月 

11月19日,廣州教育局、廣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六部門聯合發佈《廣州市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資金監管辦法》。《辦法》共二十一條,分別從合同規範、收費規範、預收費存管、退費規範、保險規定、政府監管職責等方面提出了明確要求,從資金流入到資金劃撥等各環節對預收費資金加強管理。

按照最新要求,校外培訓機構應全部使用教育部、市場監管總局制定的《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範文本)》,嚴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條款侵害學員合法權益。同時,應嚴格落實明碼標價規定,按要求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內容,不得在公示註明的收費項目及標準之外加價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同時,校外培訓機構收費時段與教學安排應協調一致,最長不超過3個月或60個課時。不得以折扣優惠、加贈課時等理由,超過3個月或60個課時打包、捆綁預收培訓費。同時,校外培訓機構不得強制、誘導學員或者其監護人使用消費貸款支付培訓費,培訓服務不得捆綁貸款、金融等產品或服務。

在退費規範方面,《辦法》明確,學員在課程開始前提出退費的,校外培訓機構原則上在15日內按原渠道一次性退還所有費用。學員在課程開始後提出退費要求的,應按已完成課時的比例覈算扣除相應費用,其餘費用原則上在30日內按原渠道一次性退還。

強化培訓預收資金監管

《辦法》規定,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在其審批區域範圍內自主選擇具備監管條件的銀行,開設唯一的預收費資金專用存款賬戶(以下統稱專戶),由開立專用存款賬戶的銀行作爲存管銀行存管預收費資金。校外培訓機構的預收費須全部進入專戶,不得使用本校外培訓機構其他賬戶或非本校外培訓機構賬戶收取。

按照校外培訓機構屬地管理的原則,《辦法》在資金監管模式的選擇上充分考慮各區的管理實際,允許各區在所轄行政區域內選擇“第三方託管”方式或“風險儲備金”方式開展預收費資金監管。

《辦法》規定,採用“第三方託管”方式進行預收費資金監管的,存管銀行可以按照“一課次一銷”原則,在每次授課完成後撥付相應數額的預收費資金;或按照與授課進度同步、同比例的原則,參照以下比例進行資金撥付:授課開始後撥付預收費資金的30%,授課一個月後撥付預收費資金的30%,授課兩個月後撥付預收費資金的30%,授課結束後撥付預收費資金的10%。

採用“風險儲備金”方式進行預收費資金監管的,校外培訓機構專戶內的預收費最低餘額實行動態管理,每年調整1次,1月底前完成;最低餘額不得低於校外培訓機構收取的所有學員單個收費週期(3個月)的費用總額。

鼓勵校外培訓機構購買保險

《辦法》還明確,在採用“第三方託管”方式或“風險儲備金”方式進行預收費資金監管的基礎上,鼓勵校外培訓機構購買履約保證保險,爲學員提供進一步保障。

廣州市教育局表示,保險將校外培訓機構的履約風險轉移給保險機構,能夠爲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風險管控提供兜底保障。在保險期限內,因發生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培訓機構無法按照法律法規或培訓服務合同的約定向學員退還剩餘預收費,造成學員損失的,由保險機構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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