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保薦人既要“保”也要“薦”

來源:證券日報

朱寶琛

註冊制下,對保薦人盡職調查的專業能力、執業質量都提出了更高要求。日前,證監會發布消息稱,擬對《保薦人盡職調查工作準則》進行修訂,其中一條是將保薦人“薦”的職責提到更重要的位置,充分發揮其在投資價值判斷方面的前瞻性作用。

A股市場實施證券保薦制度已超17年,筆者認爲,此次將保薦人“薦”的職責提到更重要的位置,是適應註冊制改革發展需要、提高保薦人盡職調查工作和信息披露質量的重要舉措。

保薦人“有保有薦”,是根本職責,其目的是爲發行人把好關,爲市場及投資者把好關。然而,保薦代表人因爲“薦而不保”或者“保而不薦”被罰的情況時有發生。

根據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的數據顯示,有174名保薦人在最近三年內收到證監會行政監管措施、行業自律組織紀律處分或自律管理措施。就在11月19日,深交所向一家頭部券商以及兩位保薦人出具了兩份監管函:因在一家上市公司發行可轉債項目中保薦職責履行不到位,這家券商被採取書面警示的監管措施,兩名保薦人被通報批評。

所以,這就要求保薦人要歸位盡責,做到有“保”也有“薦”,在各個環節都要提高專業能力和執業質量。

“保”的方面,要求保薦人要保優質的企業、優秀的項目上市。如果保薦人保的是自身的商業利益,淪爲上市公司“圈錢”的幫手,不僅不履行應有的職責,反而和上市公司沆瀣一氣。這樣的保薦人,是沒有道德和誠信意識的。這與保薦人制度設立的初衷背道而馳,會使市場、投資者成爲其不負責任的犧牲品。

“薦”的方面,要求保薦人充分運用自己的專業能力,推薦優秀的企業,讓資本市場充分發揮優化資源配置的功能,讓投資者能夠享受到優質上市公司成長的收益。

試想一下,如果保薦人爲了自身的利益,光求數量不求質量,推薦的是一些不符合要求的企業,到頭來終究會是“竹籃打水一場空”,不僅在前期浪費大量的人力、精力,而且也會受到監管部門的處罰。這不光影響自身的執業質量,也會在自身的職業生涯上寫上不光彩的一筆。這種得不償失的事情,何必去做呢?

如今,我國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建設日益完善,註冊制改革穩步推進。但仍有一些中介機構尚未真正具備與註冊制相匹配的理念、組織和能力,還在“穿新鞋走老路”。所以,這就要求包括保薦人在內的中介機構,做好角色的轉變,切實履行好“看門人”職責,因爲以前的首要目標可能是提高發行人上市的“可批性”,工作重心在信息披露,做到應披盡披,做一些最基礎的核查工作,現在還要保證發行人的“可投性”,挖掘發行人的投資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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