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深圳前海出臺新規 讓港企、總部企業辦公更輕鬆

11月22日,深圳前海發佈《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促進產業集聚辦公用房資金補貼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作爲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改革開放方案》的一大舉措,《辦法》將提高前海辦公樓宇入駐率和產業集聚度,進一步推進深港合作,引導前海現代服務業高質量發展。

補貼範圍擴大:覆蓋前海擴容至寶安、南山區域

《辦法》是《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改革開放方案》發佈後,前海針對產業集聚辦公用房資金補貼集中推出的首個專項方案,其中不少政策條款都覆蓋寶安、南山的前海擴區範圍。

《辦法》特別說明,其所稱“前海合作區”範圍爲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改革開放方案》確定的區域,“原前海合作區”範圍則爲《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總體發展規劃》確定的區域。

在深圳市內無自有辦公用房,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原前海合作區,或2021年9月6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前海合作區新落戶且首次購置辦公用房自用的機構,可按照標準予以購置扶持。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原前海合作區,或2021年9月6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前海合作區,新落戶租賃不少於150平方米且符合《辦法》中要求的產業載體的辦公用房自用,在租賃期限內未轉租、分租或改變功能的機構,可視情形予以租金扶持。同時,同時符合本辦法及深圳市、南山區、寶安區、前海合作區其他辦公用房扶持政策之規定的,採取“擇優不重複”的原則,不得重複申請與享受。

補貼重點突出:港資企業、總部企業扶持力度大

前海作爲深港合作“橋頭堡”,新出臺的《辦法》也向港資港企適度傾斜,旨在吸引更多港人、港企進駐前海生根發芽。《辦法》規定,同等條件下,給予港資企業1.2倍的扶持金額,但最高扶持金額不變。《辦法》對總部企業也給予更多扶持。

【企業購置扶持資金補貼一覽】

總部企業:3000元/平方米,最高不超過3000萬元,分三年平均發放;

其他重點機構:1500元/平方米,最高不超過1500萬元,分三年平均發放。

【企業租金扶持資金補貼一覽】

總部企業:每年按照60元/平方米·月,連續扶持三個年度,每年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前海鼓勵發展產業(金融業、現代海洋產業、會展商貿物流業、科技服務業、新型國際貿易、數字與時尚產業、專業服務業等前海合作區鼓勵發展的產業,房地產開發企業除外):

2021年入駐的機構60元/平方米·月

2022年入駐的機構40元/平方米·月

2023年入駐的機構20元/平方米·月

注:連續扶持三個年度,每年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此外,對前海合作區深港合作、現代服務業集聚、創新、發展具有戰略意義或重大貢獻的項目,前海管理局可採取“一事一議”的方式,通過簽訂合作協議另行約定。

申報管理嚴格:推動前海在地經濟有序穩步發展

詳細閱讀《辦法》,可以發現,此次前海出臺的產業集聚辦公用房資金補貼政策,對申報進行嚴格規範和管理,力求把好政策落到實處,爲企業提供實打實幫扶。

《辦法》指出,申請辦公用房扶持資金的機構,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註冊地、實際經營地、稅收繳納地均在前海合作區;經前海管理局認定的總部企業或屬於金融業、現代海洋產業、會展商貿物流業、科技服務業、新型國際貿易、數字與時尚產業、專業服務業等前海合作區鼓勵發展的產業(房地產開發企業除外)的機構;申請扶持時未在市主管部門公佈的企業經營異常名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聯合懲戒黑名單內。

《辦法》要求,申請購置補貼的企業須在深圳市內無自有辦公用房,且需滿足在指定時間於前海合作區或原前海合作區新落戶且首次購置辦公用房自用的條件;申請租金扶持的企業需在指定時間於前海合作區或原前海合作區新落戶,且要求租賃不少於150平方米並符合《辦法》中要求的產業載體的辦公用房自用,在租賃期限內未轉租、分租或改變功能。根據《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促進企業迴歸辦公用房租金補貼辦法》享受租金補貼的機構,也不再重複享受本辦法租金扶持政策。

規定申請對象同時,《辦法》對所入駐的辦公用房也提出要求:可租售面積不低於20000平方米;辦公用房業主單位應當選定一至兩個產業類型申報產業載體,在提出申報後的兩年內,符合入駐條件機構的租售面積,應達到辦公用房可租售面積的60%以上;可供入駐機構使用的公共空間不低於500平方米,有完備的管理體系和物業服務體系,具備專業的招商團隊;能提供低於市場租金評估價格的優惠租金,優惠幅度10%以上。

此外,《辦法》規定,同一家機構不得同時享受購置扶持和租金扶持;已獲得前海合作區產業用地的機構不得享受本辦法購置扶持;購置或租賃前海管理局產業用房的,視爲已享受相關優惠政策,不再重複享受。

(總檯記者 朱子榮 楊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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