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今年3月底就放寬海外發行人在港上市制度作諮詢,7個半月後總結,建議普遍獲市場接受。

11月19日,港交所宣佈落實放寬第二上市要求,容許沒有同股不同權(WVR)架構、業務集中在大中華區的公司到港第二上市,原本須爲‘創新產業公司’的要求刪除;同時最低市值門檻,公司只需要上市5年兼市值達30億元,或上市兩年兼市值達100億元,較現行要求爲低。新例明年1月1日生效。

現時,非WVR架構的大中華髮行人申請在港第二上市,上市時市值下限爲400億元,或市值達100億元兼過去一年收益達10億元,可見今次港交所爲吸納中概股迴流,願意降低入場門檻。

至於符合條件以既有WVR及可變利益實體(VIE)架構、來港作第二上市的獲豁免大中華髮行人及非大中華髮行人,亦可保留現有架構,選擇在港進行雙重主要上市。發行人須至少在海外上市兩年、上市時市值至少400億元,或市值至少100億元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收益至少10億元。

所謂獲豁免的大中華髮行人,即2017年12月15日前已在海外上市、採個人同股不同權的中概股,或在2020年10月30日前已在海外上市、採企業同股不同權的中概股。

其次,港交所現行規定‘同股不同權’發行人來港上市,其特權股份每股最多隻能享有10票的投票權。然而部分中概股的不同投票權結構未必能夠滿足此要求,在迴流本港過程中,這些中概股需要刻意改動以滿足聯交所的規定又實屬沒有必要,也不切實際。

港交所表示,共收到48份來自廣泛界別的非重複回應意見,當中大部分均支持有關建議。海外發行人上市制度修訂後,所有發行人將採用同一套核心股東保障水平,爲所有投資者提供同等保障。

此外,港交所亦會刊發有關上市地位變更的指引信,就發行人證券的交易大部分由海外交易所轉移到香港、自願轉換至港交所作雙重主要上市、及從主要上市的海外交易所除牌等事宜提供指引。

諮詢總結文件顯示,海外交易所除牌公司,可獲12個月寬限期轉用《香港財務報告準則》或《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編寫財務報表,3年內豁免符合適用的《上市規則》條文(例如年度審閱、金額上限),而港交所會保留權利,要求發行人股份簡稱加上標記‘TP’。

至於最近一個會計年度,香港股份佔全球成交量達55%,將被聯交所視爲交易大部分永久轉移到香港,發行人三年內同獲豁免上述符合適用的《上市規則》條文要求。

轉爲主要上市而成爲雙重主要上市發行人,所有自動豁免即告撤銷;港交所一般不會就全面遵守《上市規則》條文給予寬限期。

港交所上市主管陳翊庭表示,提出的改革將提升港交所作爲環球企業首選上市地的聲譽,爲香港投資者提供更多投資機會,同時有助確保香港維持高水平的投資者保障。新框架將爲所有計劃在香港上市的新一代國際及地區的企業提供便利,有助本港有序且高效地處理打算以第二上市迴流亞洲,以及作首次公開招股的申請。

德勤中國華南區主管合夥人歐振興認爲,今次諮詢總結與市場預期相當接近,而合資格的WVR和VIE架構公司,在港第二上市可保留原架構,亦有助吸引更多不同類型公司到港上市。

今次港交所亦就第二上市發行人提供指引,歐振興指出,最新要求更爲清晰,讓市場統一明白要求是好事,3年內豁免符合適用的《上市規則》條文,有足夠時間讓各企業適應和調整披露等工作。綜合而言,是次改革可望加強香港作爲融資平臺的地位,有助港股市場更長遠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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