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察者网讯)北京市应急管理局网站11月22日发布《丰台区“4.16”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报告指出起火的直接原因是事发公司电池间内的磷酸铁锂电池发生内短路故障,引发电池热失控起火。报告认定丰台区“4·16”较大火灾是一起责任事故,建议对3名事发公司职工追究刑事责任,对当地8名公职人员进行追责问责。

2021年4月16日11时50分许,位于北京丰台区西马场甲14号的北京福威斯油气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威斯油气公司)光储充一体化项目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1人遇难、2名消防员牺牲、1名消防员受伤,火灾直接财产损失1660.81万元。

事故发生后,北京市政府成立由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总工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消防救援总队和丰台区政府组成的火灾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市监委同步参与,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原因

调查组根据消防救援机构现场勘验、检测鉴定、实验分析、仿真模拟和专家论证情况,综合分析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为:南楼起火直接原因系西电池间内的磷酸铁锂电池发生内短路故障,引发电池热失控起火。

北楼爆炸直接原因为南楼电池间内的单体磷酸铁锂电池发生内短路故障,引发电池及电池模组热失控扩散起火,事故产生的易燃易爆组分通过电缆沟进入北楼储能室并扩散,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遇电气火花发生爆炸。

间接原因为:1.有关涉事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在建设过程中存在未备案先建设问题;在事发区域多次发生电池组漏液、发热冒烟等问题但未完全排除安全隐患的情况下继续运行;事发南北楼之间室外地下电缆沟两端未进行有效分隔、封堵,未按照场所实际风险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2.有关单位研究部署、督促落实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不够;对新能源项目在确保安全前提下高质量发展的问题研究不深;开展安全隐患排查不全面不彻底,对事发项目建设运营维护等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失察失管。

鉴于上述原因分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查组认定,丰台区“4·16”较大火灾是一起责任事故。

处理建议

此外,报告还给出了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单位的处理建议。对以下三人建议追究刑事责任

1.刘博,福威斯油气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1 年 5 月 24 日,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帅常生,福威斯油气公司后勤主管,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1 年 5 月 24 日,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3.陈元中,福威斯油气公司运营与维护岗员工,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1 年 5 月 24 日,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对以下八名公职人员建议追责问责

1.王晓莉,丰台区大红门街道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建议给予诫勉。

2.庞绪明,丰台区大红门街道工委委员、武装部长兼平安建设办公室主任。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3.卢艳波,丰台区大红门街道平安建设办公室科长,兼任大红门街道专职安全员检查队队长。建议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4.伊攀,丰台区大红门街道专职安全员检查队常务副队长兼第一组组长。建议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5.刘磊,丰台区发展改革委法规科四级主任科员,安全生产工作实际负责人。建议给予诫勉。

6.杜明阳,丰台区发展改革委法规科、资源节约科安全员兼安全生产检查队队长。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7.周方明,丰台区消防救援支队防火监督一科科长(执法一大队大队长)。建议给予诫勉。

8.李春良,丰台区消防救援支队防火监督一科副科长(执法一大队副大队长)。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附:丰台区“4.16”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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