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察者網訊)北京市應急管理局網站11月22日發佈《豐臺區“4.16”較大火災事故調查報告》,報告指出起火的直接原因是事發公司電池間內的磷酸鐵鋰電池發生內短路故障,引發電池熱失控起火。報告認定豐臺區“4·16”較大火災是一起責任事故,建議對3名事發公司職工追究刑事責任,對當地8名公職人員進行追責問責。

2021年4月16日11時50分許,位於北京豐臺區西馬場甲14號的北京福威斯油氣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威斯油氣公司)光儲充一體化項目發生火災爆炸,事故造成1人遇難、2名消防員犧牲、1名消防員受傷,火災直接財產損失1660.81萬元。

事故發生後,北京市政府成立由市應急局、市公安局、市發展改革委、市總工會、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消防救援總隊和豐臺區政府組成的火災事故調查組,並邀請市紀委市監委同步參與,全面開展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事故原因

調查組根據消防救援機構現場勘驗、檢測鑑定、實驗分析、仿真模擬和專家論證情況,綜合分析發生事故的直接原因爲:南樓起火直接原因系西電池間內的磷酸鐵鋰電池發生內短路故障,引發電池熱失控起火。

北樓爆炸直接原因爲南樓電池間內的單體磷酸鐵鋰電池發生內短路故障,引發電池及電池模組熱失控擴散起火,事故產生的易燃易爆組分通過電纜溝進入北樓儲能室並擴散,與空氣混合形成爆炸性氣體,遇電氣火花發生爆炸。

間接原因爲:1.有關涉事企業安全主體責任不落實,在建設過程中存在未備案先建設問題;在事發區域多次發生電池組漏液、發熱冒煙等問題但未完全排除安全隱患的情況下繼續運行;事發南北樓之間室外地下電纜溝兩端未進行有效分隔、封堵,未按照場所實際風險制定事故應急處置預案。

2.有關單位研究部署、督促落實安全監督檢查工作不夠;對新能源項目在確保安全前提下高質量發展的問題研究不深;開展安全隱患排查不全面不徹底,對事發項目建設運營維護等過程中存在的安全風險隱患失察失管。

鑑於上述原因分析,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調查組認定,豐臺區“4·16”較大火災是一起責任事故。

處理建議

此外,報告還給出了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及單位的處理建議。對以下三人建議追究刑事責任

1.劉博,福威斯油氣公司法定代表人,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21 年 5 月 24 日,豐臺區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

2.帥常生,福威斯油氣公司後勤主管,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21 年 5 月 24 日,豐臺區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

3.陳元中,福威斯油氣公司運營與維護崗員工,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21 年 5 月 24 日,豐臺區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

對以下八名公職人員建議追責問責

1.王曉莉,豐臺區大紅門街道工委副書記、辦事處主任。建議給予誡勉。

2.龐緒明,豐臺區大紅門街道工委委員、武裝部長兼平安建設辦公室主任。建議給予政務警告處分。

3.盧豔波,豐臺區大紅門街道平安建設辦公室科長,兼任大紅門街道專職安全員檢查隊隊長。建議給予政務記過處分。

4.伊攀,豐臺區大紅門街道專職安全員檢查隊常務副隊長兼第一組組長。建議給予政務記大過處分。

5.劉磊,豐臺區發展改革委法規科四級主任科員,安全生產工作實際負責人。建議給予誡勉。

6.杜明陽,豐臺區發展改革委法規科、資源節約科安全員兼安全生產檢查隊隊長。建議給予政務警告處分。

7.周方明,豐臺區消防救援支隊防火監督一科科長(執法一大隊大隊長)。建議給予誡勉。

8.李春良,豐臺區消防救援支隊防火監督一科副科長(執法一大隊副大隊長)。建議給予政務警告處分。

附:豐臺區“4.16”較大火災事故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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