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察者網 訊)2021年4月16日,北京豐臺區南四環永外大紅門西馬廠甲14號院內儲能電站出現火情。在消防人員對電站南區進行處置過程中,電站北區在毫無徵兆的情況下突發爆炸,導致2名消防員犧牲,一名電站員工遇難,1名消防員受傷,火災直接財產損失1660.81萬元。

11月22日,北京市應急管理局發佈《豐臺區“4.16”較大火災事故調查報告》。報告指出,南樓起火直接原因系西電池間內的磷酸鐵鋰電池發生內短路故障,引發電池熱失控起火。北樓爆炸直接原因爲南樓電池間內的單體磷酸鐵鋰電池發生內短路故障,引發電池及電池模組熱失控擴散起火,事故產生的易燃易爆組分(氫氣、甲烷、一氧化碳、碳酸甲乙酯等)通過電纜溝進入北樓儲能室並擴散,與空氣混合形成爆炸性氣體,遇電氣火花發生爆炸。

經查,事故涉及的已建儲能項目屬於未備先建項目,項目所用電池均爲合肥國軒高科動力能源有限公司生產,並提供有電池檢測材料。

事故經過及救援情況

根據報告,2021年4月16日11時50分許,四川華倫電力工程有限公司謝霞凌等5人到南樓查看控制室裝修施工進度時,發現南樓西電池間南側電池櫃起火冒煙,隨即使用現場滅火器處置,謝霞凌電話通知福威斯油氣公司負責人劉博。

12時13分許,劉博帶領陳元中等人趕到現場並從南樓、北樓拿取滅火器參與滅火,因明火被撲滅後不斷復燃,劉博指派陳元中到北樓儲能室切斷交流側與儲能系統的連接並停用光伏系統。12時17分許,劉博撥打電話報警。12時20分許,劉博進入北樓告知集美家居公司值班電工羅廣軍斷開6千伏配電櫃與儲能設備之間的開關。

13時40分許,集美家居公司電工劉佔革到達北樓值班室,與羅廣軍到6千伏配電室確認配電櫃與儲能設備之間的開關已斷開。期間,大量煙霧從南樓內冒出,並不時伴有爆燃。13時45 分許,劉佔革到院內查看,發現劉博與消防員在向室外地下電纜溝內注水,隨即進入北樓6千伏配電室查看,發現電纜管溝內充滿白煙,未見積水,聞到刺激性氣味。14時13分左右,北樓發生爆炸。

救援方面,消防人員在12時24分到達現場,發現南樓西電池間電池着火,並不時伴有爆炸聲,東電池間未發現明火,現場無被困人員,隨即開展滅火救援,並在外圍部署水槍陣地防止火勢蔓延。

14時13分16秒,北樓發生爆炸,造成1名值班電工遇難、2名消防員犧牲、1名消防員受傷。23時40分,明火徹底撲滅,並持續對現場冷卻 40小時。4月18日16時21分,現場清理完畢。

事故直接、間接原因

經應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災物證鑑定中心鑑定,南樓起火部位第9層電池模組的負極接線柱向內數第五排最內側電池單體發生內短路故障;該電池爲方形電池,電極材料符合磷酸鐵鋰電池特徵。

經北京市理化分析測試中心檢測,電池供應商提供的南樓同型號電池電解液主要成分爲碳酸甲乙酯、碳酸亞乙酯和含磷無機鹽組成的混合物;在室外地下電纜溝內土壤(泥狀)檢出碳酸甲乙酯,氣體檢出碳酸甲乙酯及苯系物等揮發性有機化合物。

經清華大學車輛與運載學院電池安全實驗室對南樓最先發生故障的方形電池進行實驗分析,該電池失控會產生噴射物,主要爲碳酸甲乙酯蒸汽和氫氣、甲烷、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

中國建築科學研究院建築防火研究所進行煙霧仿真模擬:南樓起火後,現場產生的煙霧混合物(含未充分燃燒的磷酸鐵鋰電池熱失控噴射產物)可通過室外地下電纜溝進入北樓室內電纜管溝。北樓爆炸前易燃易爆氣體濃度約爲31%,總量不少於280立方米。

經北京理工大學爆炸科學與技術國家重點實驗室對爆炸過程進行仿真模擬:當北樓內易燃易爆組分(氫氣、甲烷、一氧化碳、碳酸甲乙酯等)達到200立方米,並遇北樓儲能室內點火源起爆,仿真模擬得到的爆炸破壞場景與事故現場相符,爆炸當量爲26千克TNT。

結合調查詢問、現場勘驗和物證鑑定等分析,南樓電池熱失控起火系西電池間內的磷酸鐵鋰電池發生內短路故障所致。北樓爆炸符合體積爆炸特徵,認定爆炸性質爲氣體爆炸;北樓發生爆炸的物質

爲南樓磷酸鐵鋰電池熱失控噴射產物中的易燃易爆成分與空氣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氣體;起爆點位於北樓儲能室內,排除人員活動產生火源、電池熱失控點火的因素,認定點火源爲儲能室內產生的電氣火花。

經分析,含有磷酸鐵鋰電池熱失控噴射產物的煙霧從室外地下電纜溝擴散至北樓內,進入高壓(標稱720伏)直流帶電狀態的電池系統,導致繼電器(位於電池櫃底部)動作產生電氣火花。

調查組根據消防救援機構現場勘驗、檢測鑑定、實驗分析、仿真模擬和專家論證情況,綜合分析發生事故的直接原因爲:南樓起火直接原因系西電池間內的磷酸鐵鋰電池發生內短路故障,引發電池熱失控起火。北樓爆炸直接原因爲南樓電池間內的單體磷酸鐵鋰電池發生內短路故障,引發電池及電池模組熱失控擴散起火,事故產生的易燃易爆組分通過電纜溝進入北樓儲能室並擴散,與空氣混合形成爆炸性氣體,遇電氣火花發生爆炸。

關於事故的間接原因。首先,有關涉事企業安全主體責任不落實,在建設過程中存在未備案先建設問題;在事發區域多次發生電池組漏液、發熱冒煙等問題但未完全排除安全隱患的情況下繼續運行;事發南北樓之間室外地下電纜溝兩端未進行有效分隔、封堵,未按照場所實際風險制定事故應急處置預案。

其次,有關單位研究部署、督促落實安全監督檢查工作不夠;對新能源項目在確保安全前提下高質量發展的問題研究不深;開展安全隱患排查不全面不徹底,對事發項目建設運營維護等過程中存在的安全風險隱患失察失管。

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

劉博,福威斯油氣公司法定代表人,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21年5月24日,豐臺區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

帥常生,福威斯油氣公司後勤主管,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21年5月24日,豐臺區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

陳元中,福威斯油氣公司運營與維護崗員工,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21年5月24日,豐臺區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

《報告》還建議追責問責以下人員:

王曉莉,豐臺區大紅門街道工委副書記、辦事處主任。建議給予誡勉。

龐緒明,豐臺區大紅門街道工委委員、武裝部長兼平安建設辦公室主任。建議給予政務警告處分。

盧豔波,豐臺區大紅門街道平安建設辦公室科長,兼任大紅門街道專職安全員檢查隊隊長。建議給予政務記過處分。

伊攀,豐臺區大紅門街道專職安全員檢查隊常務副隊長兼第一組組長。建議給予政務記大過處分。

劉磊,豐臺區發展改革委法規科四級主任科員,安全生產工作實際負責人。建議給予誡勉。

杜明陽,豐臺區發展改革委法規科、資源節約科安全員兼安全生產檢查隊隊長。建議給予政務警告處分。

周方明,豐臺區消防救援支隊防火監督一科科長(執法一大隊大隊長)。建議給予誡勉。

李春良,豐臺區消防救援支隊防火監督一科副科長(執法一大隊副大隊長)。建議給予政務警告處分。

此外,京豐國威公司上級單位免去崔李沛京豐國威公司執行董事、法定代表人職務,給予李靜玲行政警告,並對 2 人作相應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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