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将获得产权激励,并建立信用监管机制

11月23日下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就《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有关情况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自然资源部副部长王广华在会上表示,《意见》在总结以往行之有效的工作模式和政策措施基础上,从规划管控、产权激励、资源利用、财税支持、金融扶持等多方面明确相关政策,充分释放了政策红利。

生态保护修复是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促进自然生态系统质量整体改善的重要措施,这也早已引起中央层面的高度重视,不断强调要探索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各界参与、市场化运作、可持续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让保护修复生态环境获得合理回报。

虽然随着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的持续推进,取得了显著成效。但由于历史原因,我国一方面面临一些地区生态系统受损退化严重、生态修复欠账较多,资金投入不足等不利局面,需要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而另一方面,社会资本的参与的机制尚未有效形成,还存在信息披露不够充分、参与渠道不畅通、支持政策不明确、回报路径不清晰等一些实际问题。

我国生态系统复杂多样,空间差异大,生态保护修复涉及面广,整体性、系统性要求高。以往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相关政策措施往往散见于不同部门、不同地方的各类文件当中,系统集成不够,造成社会资本方获取信息困难,对于可以参与的内容、参与的方式、参与的程序不够清晰,未来不可预期,导致投资渠道不够畅通,有时甚至触碰红线。

为解决这些问题,国务院办公厅于11月10日印发了《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意见》明确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聚焦重点领域,激发市场活力。提出了坚持“保护优先、系统修复”“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改革创新、协调推进”等4项工作原则。同时,重点明确了“参与机制”“重点领域”“支持政策”等3个方面的政策创新。

王广华表示,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涉及多方面、多领域政策,需要强化政策配套集成,打好政策组合拳。这次国办印发的《意见》的亮点,就是在现有的实践探索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力求精准施策,从规划管控、产权激励、资源利用、财税支持、金融扶持五个方面,明确了相关支持政策。

《意见》在总结以往行之有效的工作模式和政策措施基础上,从规划管控、产权激励、资源利用、财税支持、金融扶持等多方面明确相关政策,充分释放了政策红利。在规划管控方面,将生态保护修复及后续产业发展的空间需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允许碎片化零散耕地、园地、林地及其他农用地通过空间置换和优化布局进行整合,为修复区域内的用地布局优化提供了依据。

在产权激励方面,明确对集中连片修复达到一定规模和预期目标的主体,可以依法依规取得一定份额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从事相关产业开发;完成生态修复的社会主体,可以优先在完成修复的建设用地规模内获得自然资源开发权益,并从相关产权关联权益中获得丰厚回报。在资源利用方面,明确依据方案及其工程设计,对于施工中产生的剩余土石料等资源,可以进行综合利用,或者从交易中获得回报。

而在参与的程序上,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规划财务司负责人郝雁玲介绍,《意见》提炼并设计了四个共性程序,包括项目设立、方案制定、主体引入、产品交易。她表示,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程序设置,主要基于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为了解决社会资本参与过程中信息不对称、项目论证,以及修复方案制定等工作参与不充分、缺乏市场化运作等问题。二是重点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三是进一步明确责权率和风险双控,明晰成本和收入,使社会资本能够及时了解相关信息,清晰地预测项目风险和盈利水平,从而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

与此同时,防止以生态修复之名行开发之实,《意见》也设置了相应的保障机制。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司司长周远波介绍,在工作原则上,《意见》强调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发挥政府规划管控、政策扶持、监管服务、风险防范等作用,统一市场准入、规范市场秩序,严禁借生态保护修复之名行开发之实,严禁突破耕地保护和生态红线,严禁各类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特别是在耕地保护上,明确要求落实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守住耕地红线,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

同时,《意见》也要求加强监管服务,将加强督察和执法,全程全面依法监管,严格规范行为,建立信用监管机制,实现跨地区跨部门奖惩联动,严防以生态修复之名来行开发之实。对修复过程中涉及地理、生态、生物等方面敏感信息的采集、处置和使用,都将按照相关规定来执行。

王广华介绍,下一步,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中央的决策部署,加强协同联动,形成良好的工作机制,确保《意见》落地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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