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首單證券集團訴訟一審宣判之後,全國首單投保機構股東代位訴訟也顯示出了成效——大智慧(601519.SH)向“關鍵少數”追償。

11月23日晚間,大智慧發佈公告稱,已向實際控制人張長虹等五人提起訴訟,要求其對3.25億元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承擔連帶責任。

此事源於,2016年7月,大智慧因存在虛增利潤等信息披露違法行爲被證監會行政處罰,公司實際控制人、原董事長張長虹等五人被認定爲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根據大智慧2020年度報告,該公司因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向2861位投資者賠償約3.2億元。

第一財經記者獲悉,2021年4月起, 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下稱“投服中心”)兩次向大智慧提出質詢,督促其向相關責任人追償。但因公司怠於履行追償職責,投服中心以約86萬元的民事判決書爲依據,於2021年9月8日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全國首單投保機構股東代位訴訟,將張長虹等五名被中國證監會認定爲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列爲被告和第三人。

大智慧公告稱,10月11日收到《應訴通知書》。10月19日,投服中心再次向大智慧發送《股東質詢建議函》,要求大智慧說明實際賠償金額以及向相關責任人的追償情況,並再次建議大智慧監事會盡快向個人責任人追償。期間,投服中心多次向公司詢問追償進展。

11月19日,大智慧向“關鍵少數”追償的訴訟獲得法院受理。訴訟請求爲:判令原告張長虹(公司實際控制人,時任公司董事長、總經理)、王玫(時任公司董事、副總經理兼董事會祕書)、王日紅(時任公司董事兼財務總監)、洪榕(時任公司副總經理)、郭仁莉(時任公司財務部經理) 立即向原告支付其在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系列案件中已經賠付的賠償款約3.25億元(暫計至2021年11月12日)。

“在當下司法實踐中,虛假陳述民事賠償往往由上市公司支付,鮮有違法責任人個人承擔民事賠償。”投服中心相關負責人稱,此案是落實新《證券法》及中辦、國辦《關於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活動的意見》中“加大對證券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有關責任人證券違法行爲的追責力度”的具體實踐。

投服中心相關負責人同時稱,如果大智慧案勝訴,相關監管自律等各方可協同發力,督促存在同類情況的上市公司主動追償,保護投資者的同時也保護上市公司,能起到較好的示範引領作用。

據第一財經記者瞭解,投服中心通過特別代表人訴訟追究違法公司的民事賠償責任、維護廣大投資者利益,通過股東代位訴訟向“關鍵少數”追償、維護上市公司利益,切實提高上市公司質量。

其實,股東代位訴訟在我國已有10餘年的歷史。我國2005年《公司法》第151條首次規定了股東代位訴訟規則,但是案件數量總體較少,原告主體單一,以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訴訟爲主,上市公司股東訴訟數量極少。

但是投保機構股東代位訴訟則來自於新《證券法》第94條第3款的這一制度創新。即:公司董監高、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投保機構可以爲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公司法》規定的限制。

武漢大學教授、法學院院長馮果曾提出建議,投保機構股東代位訴訟選取案件應重點考量五大因素:一是具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二是在實踐中數量多、違法行爲相似、具有典型代表性的案件;三是具有啓發引導性的案件;四是勝訴概率較大的案件,這影響到特別代位訴訟機制的有效運行;五是被告有償付能力的案件。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葉林也曾稱,“投保機構在提起代位訴訟時應當主要考慮三個因素,第一,公司利益受損害的程度;第二,股東是否因法定門檻而無法提起代位訴訟;第三,案件是重大和典型的。”

“需要說明的一點是,從激活的角度考慮,選取案件應該比特別代表訴訟要寬鬆,最起碼不應將案件限定在有行政處罰或刑事判決的前提之下,可以依據自己獨立發現的違法或違背公司章程的事實提起訴訟。”馮果稱。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