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有了顶层设计,我们梳理了这些政策亮点

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有了顶层设计。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11月23日,在国新办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自然资源部副部长王广华介绍,《意见》重点明确了“参与机制”“重点领域”“支持政策”等3个方面的政策创新。

明确3种不同参与方式

以往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相关政策措施往往散见于不同部门、不同地方的各类文件当中,系统集成不够,造成社会资本方获取信息困难,对于可以参与的内容、参与的方式、参与的程序不够清晰,未来不可预期,导致投资渠道不够畅通,有时甚至触碰红线。

此次《意见》鲜明提出参与机制,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投资、设计、修复、管护等全过程,允许围绕生态保护修复开展生态产品开发、产业发展、科技创新、技术服务等,对生态保护修复进行全生命周期运营管护。

明确了可以选择自主投资、与政府合作、公益参与等3种不同参与方式,并通过利用获得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或者特许经营权发展适宜产业、申请核证碳汇增量并进行交易、经政府批准的资源综合利用等获取投资回报。

提出了科学设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合理制定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并通过市场公开竞争的方式选择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的修复、经营主体,确保公开透明,让每一个有能力有意愿参与的市场都有公平参与并获得回报的机会。进一步明晰了社会资本参与的内容、方式、程序,为社会资本充分掌握信息、理性分析研判、公平公正公开参与生态保护修复提供了保障。

涉及6大重点领域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从生态文明建设的整体视野提出“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的论断,强调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修复。

因此,《意见》不是从特定生态问题而是从生态系统的角度,明确了社会资本可以参与自然生态系统、农田生态系统、城镇生态系统、矿山生态系统、海洋生态系统等各种类型生态系统的保护修复,并鼓励和支持全过程参与,探索发展生态产业。

这些领域,覆盖了生产、生活、生态各类国土空间,充分体现了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生态要素的关联性,引导社会资本用系统思维参与生态系统的整体保护和系统修复。

同时,《意见》还特别强调,重点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以政府支出责任为主的生态保护修复,获得相应的生态产品价值回报或者政府投资。对于有明确责任人的生态保护修复任务,由相关责任人依法履行义务,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当然相关责任人也可以向社会购买生态修复的专业服务。

充分释放政策红利

《意见》在总结以往行之有效的工作模式和政策措施基础上,从规划管控、产权激励、资源利用、财税支持、金融扶持等多方面明确相关政策,充分释放了政策红利。

在规划管控方面,将生态保护修复及后续产业发展的空间需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允许碎片化零散耕地、园地、林地及其他农用地通过空间置换和优化布局进行整合,为修复区域内的用地布局优化提供了依据。

在产权激励方面,明确对集中连片修复达到一定规模和预期目标的主体,可以依法依规取得一定份额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从事相关产业开发;完成生态修复的社会主体,可以优先在完成修复的建设用地规模内获得自然资源开发权益,并从相关产权关联权益中获得丰厚回报。

在资源利用方面,明确依据方案及其工程设计,对于施工中产生的剩余土石料等资源,可以进行综合利用,或者从交易中获得回报。同时,《意见》还明确了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财税支持、金融扶持政策。

关注1

建立信用监管机制,实现跨地区跨部门奖惩联动

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司司长周远波介绍,为了保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意见》,提出的各项政策能够落地落实,在加强组织领导方面提出了三个层面的要求。

首先各地区要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纳入经济社会的发展规划,要建立健全统筹协调机制。同时,要畅通渠道,听取诉求,保障社会资本的合法权益,增加社会资本的投入信心。

其次,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强化工作统筹,制定生态保护修复的规划,明确修复任务,科学设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并确定生态保护修复的目标及自然资源资产配置的要求。

各有关部门和各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完善相关配套的政策和措施,细化操作程序,形成协同推进的工作合力。

在支持市场主体发展上,发挥骨干企业的带头引领作用,搭建混合所有制企业等合作平台,促进各类资本和产业协同。同时,鼓励开展生态保护修复理论和方法等基础研究,探索导向明确、路径清晰、投入持久、回报稳定的资源导向型可持续发展模式;强化人才培养,加强科研人才的梯队建设。

此外,优化监督服务。搭建信息服务平台,汇总发布各类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投资需求;加强督察和执法,全程全面依法监督,严格规范行为,建立信用监管机制,实现跨地区跨部门奖惩联动。

关注2

赋予生态保护修复主体三项权利

王广华介绍,《意见》在现有的实践探索基础上,从规划管控、产权激励、资源利用、财税支持、金融扶持五个方面,明确了相关支持政策。

其中,在产权激励方面,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赋予生态保护修复主体一定的权利。一是使用权,《意见》规定了对集中连片开展生态修复达到一定规模和预期目标的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允许依法依规取得一定份额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从事旅游、康养、体育,包括农业设施的产业开发;二是优先权,对社会资本投入并完成修复的国有建设用地,如果用于经营性用地建设项目的,在同等条件下,该生态保护修复的主体在公开竞争中具有优先权;三是转让权,社会资本投资修复并依法获得的土地、海域的使用权等相关权益,在完成修复任务后,可依法依规流转并获得相应的收益。同时,《意见》还明确提出,释放产权关联的权益,这些产权关联权益同样具有比较高的含金量。

关注3

如何防止不良企业以生态修复为名大搞开发?

周远波表示,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是一项具有开创性的新工作。一方面,需要政策激励,精准施策,努力打通堵点,解决难点,增强社会资本投入的信心。另一方面,也要明确政策底线,强化底线思维和管控措施,防范各方面的风险。

《意见》在这方面也作出了部署和要求。

在工作原则上,强调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发挥政府规划管控、政策扶持、监管服务、风险防范等作用,统一市场准入、规范市场秩序,严禁借生态保护修复之名行开发之实,严禁突破耕地保护和生态红线,严禁各类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特别是在耕地保护上,明确要求落实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守住耕地红线,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

在工作保障机制上,加强监管服务。要求加强督察和执法,全程全面依法监管,严格规范行为,建立信用监管机制,实现跨地区跨部门奖惩联动,严防以生态修复之名来行开发之实。对修复过程中涉及地理、生态、生物等方面敏感信息的采集、处置和使用,都应该按照相关规定来执行。

在具体工作安排上,做好制度的设计。比如,在《意见》中提到的社会资本参与矿山生态修复涉及的废弃土石料的利用,在河道疏浚中涉及的淤泥、泥沙等利用方面的政策问题,《意见》从合理性、规范性和操作性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关注4

如何调动金融机构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的积极性?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规划财务司负责人郝雁玲介绍,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资金投入量大、周期长、见效慢。但同时,生态保护修复具有三大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近年来,国家林草局积极和金融机构合作沟通,解决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遇到的融资难、融资贵和融资慢等问题。

比如从2015年开始,国家林草局以国家储备林建设为突破口,先后与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发挥开发性、政策性银行支持林草业的作用,建立与两行的长期合作机制,共同创新贷款长周期、宽限期和低利率的金融产品。

长周期,即目前储备林建设的贷款期限最长达到30年,前8年是宽限期,只付息、不还本,从第9年开始还本付息。利率按照银行当期基准利率计算,资本金最低可以达到20%。“应该说,国家储备林贷款是到目前为止林草业比较优惠的金融产品。截至今年8月份,全国共建设储备林达到了6561万亩,其中利用国开行、农发行两行的建设贷款建设国家储备林达到2181万亩,差不多占了1/3。从2015年开始,两行累计授信达到2420亿,实际发放贷款也达到了737亿。”

在社会资本参与和金融机构支持的情况下,国家也积极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比如在造林、种苗、科技支撑、病虫害防治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投入。另外,中央预算内投入造林的可以作为国家储备林的资本金进行投入,通过财政补贴来进行支持。目前除了开发性、政策性银行,不少商业银行也积极参与林草业建设,特别是扩大到林业生态保护修复、生态产业、基础设施、精准扶贫等领域,开创了绿色金融支持林业生态建设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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