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康美案引發獨董離職潮?獨董爲何不獨立不懂事不積極

近期,康美藥業財務造假案公開宣判,這個“中國版集體訴訟第一案”中,法院判決康美藥業賠償24.59億元,同時判決要求,未直接參與造假,但在案件涉及定期財務報告中籤字的13名董監高,承擔一定範圍內的連帶賠償責任,其中有5名獨立董事的連帶責任比例爲5%或10%,對應金額高達1.23億元或2.46億元。

判決出爐後短短一週時間,逾20家上市公司發佈獨立董事辭職公告。獨立董事這一老話題再次被推入公共視野。

中國資本市場的獨立董事機制還有哪些困局待解?獨董這一歷史悠久卻也飽受爭議的制度,其未來應該朝什麼方向走?

11月23日,新京報貝殼財經邀請了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北京威諾律師務所主任楊兆全、鵬盛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馮敏,圍繞上述話題共同探討。

獨董制度設立:有積極作用但受限於大股東

獨董制度引入中國距今已有20年。2001年8月,中國借鑑美國的獨董機制,發佈《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要求所有上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

劉俊海表示,獨董機制引進我國後,對中國市場產生了一些積極的作用。“比如說,在保護中小投資者方面,獨立董事是廣大中小股東的代言人,在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或者年度股東大會的時候,大部分獨立董事是本着對於廣大公衆投資者負責任的心態而勤勉履職的,這是主流。”

“但獨董制度不是萬能的。”劉俊海認爲:“因爲上市公司的治理歸根結底要取決於公司的控制股東、實際控制人和執行董事,乃至於管理層這些內部人的道德修爲和他們的專業水準,他們對獨立董事的重視程度,他們對董事會當中獨立董事尖銳的批評意見,有沒有海納百川,從諫如流的胸懷也直接關係到獨立董事的效果。”

楊兆全有過擔任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的經歷,他從自身經驗分享道:“總體而言,在履職過程中,我們法律、財務等專業的獨董還是非常盡職的,對於各種議案我們會經過多方面的調查瞭解,也得到公司很大的配合,這是好的方面。當然也存在個別的時候,我們對公司的有些情況瞭解的不夠充分。因爲獨立董事履職的方式基本上就是召開董事會的時候,過去參與議案的審議,其他大部分時候,獨董對公司的瞭解是處於空白的。而董事會的時間是有限的,這就要求獨董要在比較短的時間裏搞清楚議案的來龍去脈,前因後果,包括公司的經營動機,潛在風險等,這是有難度的。所以,獨董在履職過程中,一定要積極地作爲,即使遇到上市公司不配合的情況,法律上也有相應的規定來保護獨董。”

馮敏提到,“現在很多獨董其實就是個顧問的形式,確實沒有參與公司的實際經營。對於有些獨董來說,身份也很尷尬,因爲他們是大股東聘請的,所以也會格外重視大股東的訴求。”

談康美案影響:應完善制度,釐清責任邊界

“這次康美藥業的案件暴露出我國的獨立董事制度本身存在的制度短板,這和上市公司的控制股東、實控人、董監高以至於整個法治環境的不完善,都有一定關係。” 劉俊海說。

楊兆全認爲,“康美案給我們整個社會好好地上了一課,就是獨立董事本身,一定要嚴格按照職務職責來履行自己相關的責任。在履職過程中,不論你的薪酬是每個月幾千塊,還是每年幾十萬,這個待遇不是白給你的,領取這個費用的背後,要承擔着你相應的責任。”

“最近大家都在說,康美案引發了獨董離職潮,其實,我覺得我們應該辯證地看待這個問題。” 楊兆全說:“有些很知名的專家,在自己的領域業務能力很強,他們懷揣着當顧問的心態來上市公司當獨董,開會簽字拿錢,看到康美案的判決,他們就會覺得風險太大,這類人往往本職工作也很忙,的確沒有時間認真履行獨董的職責,這類人在獨董的隊伍中佔比也很大。他們因此離職了,我覺得是個好事情。”

“還有一部分人,他們擔任獨董之後認真履職,但是看了康美案的判決之後,他們擔心自己即使認真做獨董了,依然不能夠完全避免責任。責任的界限不清楚,給這些人帶來了很大的心理壓力,獨董的薪酬普遍又不高,所以他們也選擇了離職。” 楊兆全說“這也提醒我們,要對相關制度進行完善,讓全社會都知道獨董的責任邊界在哪裏,以便於我們的獨董在盡職盡責的同時,也能夠安心履職。”

劉俊海認爲:“獨董離職潮發生後,我們也正好藉機去反思一下,關於獨董機制,未來應該怎麼走。”“我覺得有三個問題需要思考。首先,獨立董事在公司的角色是什麼?其次,獨立董事爲了自我保護該掌握哪些基本功?第三,上市公司的董監高和控制股東,實控人,還有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應該如何善待獨董?”

馮敏說:“康美案判決下來之後,我們業內也有討論,爲什麼券商責任這麼小,事務所責任這麼大,所以我覺得責任的匹配還需要完善。獨立董事自己也要強硬起來,不能說我是過來當個顧問的,獨董的職責也要匹配。”

談優化路徑:獨董可改由第三方聘請,調整薪酬方式

據劉俊海介紹,目前,獨董產生的途徑主要是上市公司控制股東、實際控制人和管理層的推薦,他們推薦之後交給董事會完成提名程序,董事會再將獨董候選人提交股東大會討論。

劉俊海認爲,“理論上,獨立董事應當由中小投資者提名,由中小投資者來表決投票。但是事實上,中小股東的表決權處於相對的弱勢地位,所以就產生了一個現象,獨立董事雖然要維護中小股東,但是產生途徑往往是由被監督的控制股東,實控人和內部控制人推薦和提名的。這是將來我們需要改革的一個方向。”

楊兆全表示:“在我看來,當前法律對獨董的定位和社會對獨董的定位存在較大的錯位現象。從法律上來看,獨董作爲公司高管之一,應該爲企業的發展承擔重要的責任,康美藥業的判決也體現了這一點。”

“但是,上市公司以及大部分獨董,對於獨董這個職位,往往定位於花瓶的作用、顧問的作用。” 楊兆全說。“獨董不能領着報酬,卻不承擔責任。這個定位上的錯位,我們應該把它調整過來。”

爲什麼會存在獨立董事不獨立、不懂事、不積極的情況,如何改善?

馮敏表示,“最好是由第三方機構來聘請獨立董事,比如證監會、地方政府或者中小投資者,他們成立一個獨立的部門,然後讓這些獨立的部門來給上市公司聘請獨立董事,這樣就可以讓獨立董事實現真正意義上的獨立。”

楊兆全認爲:“不懂事主要是因爲一些獨董在履職過程中,沒有積極地學習新知識,沒有去學習公司的經營管理,所以在開會的時候,會對公司的經營顯得很陌生。”“至於不積極,可能與報酬不高有關係,比如說,有些獨董是很知名的專家,他們在自己的領域裏已經有很高的報酬,而兼任上市公司的獨董,並沒有給他們很高的報酬。”

馮敏表示:“獨董的薪酬可以改成提成式。比如說,我聘請你當獨立董事,你爲公司創造了多少收益,發現了多少問題,做了多大的貢獻,就可以領相應的報酬,這樣也可以起到激勵作用。”

“同時,想要獨董變得獨立、懂事、積極,那麼相應的監督機制也需要完善。” 馮敏認爲。

“獨立董事不懂事的問題核心在於信息不對稱。” 劉俊海認爲,“因爲獨董不坐班,也沒有人告訴他們公司內部發生了什麼,所以獨董在做判斷的時候,往往缺乏很多信息。我認爲,上市公司應該主動把每天的經營狀況,公司內部出現的主要風險點,通過日報的形式,發送給獨董。”

劉俊海表示:“一方面,獨立董事要改進自己的溝通藝術,把自己反對的觀點和意見,儘量用控股股東、實控人能聽懂的語言去表達;另一方面,我希望控股股東、實控人、董事長、總經理一定要有見賢思齊的胸懷。”

“通過康美案,我們能獲得很多反思。我個人認爲,康美藥業一案將成爲一個重要的歷史拐點,我們在反思中不斷改進和完善,有助於打造一個更好的資本生態環境。” 劉俊海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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