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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出台种子进出口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原标题:海南出台种子进出口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记者从海南省人民政府网站获悉,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种子进出口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并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核发、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自2021年12月20日起实施。

据悉,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八项条件:一是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二是有相应的质量检验能力;三是有必要的加工设备;四是有配套的仓储设施;五是有专业的技术人员;六是有合法经营的品种;七是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八是外资企业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除具备一至七项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相关负面清单有关规定。

据《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进出口农作物种子样品保存库或DNA指纹库。从事农作物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出口种子离境前5日内或进口种子到岸后5日内,提交样品保藏。进出口转基因种子的,应当遵守《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4号,2017年10月7日修订版)、《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9号)等规定。禁止进出口非法转基因种子。

(总台记者 钟华夏 何英平 赵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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