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獨家|人身保險銷售管理辦法擬出爐 保險產品分級銷售 自保件互保件不參與業績考覈 

財聯社(北京,記者 王宏)訊,財聯社記者從業內獲悉,人身保險銷售管理辦法正在業內徵求意見(下稱《徵求意見稿》),迎來多項重大變化。據財聯社記者此前報道,銀保監會在今年4月開展深入人身險市場亂象治理專項工作。同時在業內進行調研的基礎上,銀保監會還將向業內徵集制定人身保險銷售管理辦法的意見建議,包括但不限於制度定位、思路框架、適用範圍、具體內容等。

具體來看,這是業內首份人身險銷售管理制度,內容包括建立實施銷售人員分級管理制度;產品分級制度;銷售人員差異化授權銷售管理制度;保險銷售行爲實名制;建立自保件、互保件管理制度;執行保險銷售人員培訓與測試管理;建立佣金及手續費管理制度。

保險銷售人員招錄製 實施分級管理

目前初始版本徵求意見稿已經出爐,分爲七個章節,涉及人身險銷售主體的管理、人身險銷售人員管理、核心銷售活動的管理、輔助銷售活動管理、信息系統管理、客戶服務管理以及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等。

2015年8月,原保監會下發《關於保險中介從業人員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實質上取消了實施多年的保險營銷員資格考試。後續保險代理人數量迎來大發展,但問題也不斷暴露。近兩年來,保險代理人數量從頂峯時期的900萬脫落到目前的770萬左右。

而此次《徵求意見稿》對人身險銷售人員提出了多項要求。首先在招錄管理方面,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應制定統一的銷售人員招錄管理辦法並嚴格執行,銷售人員招錄信息應由保險機構發佈,不得授權銷售人員發佈。

同時,對保險銷售人員實施分級管理制度,按照教育背景、從業年限、考覈情況、業務品質、培訓及測試情況、誠信評價結果等進行分級,級別體系應不少於四級。建立實施銷售人員誠信評價管理制度。定期開展銷售人員誠信評價。建立完善銷售人員管理系統。保險行業協會應建立統一的銷售人員信息查詢平臺。

北京工商大學保險研究中心主任王緒瑾表示,目前保險銷售亂象產生的根本原因在於准入門檻不一及相關法律法規、監管制度存在一定滯後性。保險營銷員管理辦法、保險銷售相關的管理辦法目前已有。單獨向業內徵集人身險銷售管理辦法,客觀原因在於人身險銷售有其特點。比如長期壽險,和財險風險不同,技術要求也不同,所以應該有更高要求。

對產品分級警示 銷售人員與產品分級匹配

《徵求意見稿》還規範了保險銷售活動,特別值得注意的是保險公司應當產品複雜程度、風險水平、繳費負擔等指標,將產品級別劃分爲一至四級。

其中,普通型壽險產品、意外險產品原則上爲低複雜程度;新型壽險產品、普通型健康險 產品及普通型年金險產品原則上爲中複雜程度;新型健康險產品、新型年金險產品以及政策型產品(叫法待定)原則上爲高複雜程度。投資連結型保險以及帶有投資賬戶且收益不保證的政策性產品爲高風險產品;繳費期間在一年期以下產品原則上爲低繳費負擔產品;繳費期間在6年期及以上的產品爲高繳費負擔產品。

而保險機構還應建立產品銷售適當性管理制度,建立產品分級標準,明確產品分級與銷售人員等級的對應關係,產品分級與投保人保險需求及風險承受能力測評結果的對應關係,確保保險產品與銷售人員、目標客戶相匹配。保險銷售人員應對客戶需求分析與風險承受能力評估 過程及結果如實記錄,並納入保險銷售資料妥善保管。

前安心保險總裁鍾誠表示,最近關於人身險銷售的問題不斷出現,從某種程度上講,也是行業商業模式,包括銷售模式、銷售組織管理存在問題。監管擬出臺人身險銷售管理辦法,或是希望從根上解決實際問題。

“傳統人身險靠代理人去做業務,其中長期的業務收費如何跟短期銷售人員的利益結合,是需要制度上進一步設計的”。鍾誠表示,目前,行業代理人銷售模式等存在問題,需要行業做出一個共識和改變。

加強自保件、互保件監管 不得參與業績考覈和業務競賽

《徵求意見稿》指出,保險公司應建立銷售行爲實名制,在保險單和核心業務系統中真實、完整的記錄保險銷售人員的姓名、執業證編號,通過網絡銷售的除外。同時,保險公司應充分考慮產品設計、銷售激勵方案、渠道佣金設置對投保決策與銷售行爲可能產生的影響,避免以刺激短期銷售爲目的,誘導消費者短期內投保退保、循環保單質押貸款。

自保件與互保件的管理也值得關注。《徵求意見稿》指出,保險機構應建立健全自保件和互保件管理制度,明確自保件和互保件投保審批流程、佣金計提與考覈規則、糾紛處理原則、責任追 究機制等內容,持續加強自保件和互保件管理,確保自保件、互保件源於投保人真實保險需求,與投保人風險承受 能力和持續繳費能力相適應。

同時,保險機構不得以購買保險產品作爲銷售人員入司、轉正或晉級的條件,不得允許自保件和互保件參與任何形式的業績考覈和業務競賽。保險機構應審慎評估自保件的佣金計提規則,避免銷售人員通過自保件或互保件套利。保險機構應持續加強自保件和互保件風險指標監測,對監測結果明顯異常的分支機構和銷售人員採取必要的管理糾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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