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构建“谁修复、谁受益”机制!社会资本可通过三种方式参与生态保护修复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王悦 徐芸茜 北京报道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下称《意见》),从规划管控、产权激励、资源利用、财税支持、金融扶持等方面向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释放出政策红利,构建“谁修复、谁受益”的生态保护修复市场机制。

11月23日,国新办举行了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并对《意见》的相关情况进行解读。

会上,自然资源部副部长王广华表示,社会资本可以参与自然生态系统、农田生态系统、城镇生态系统、矿山生态系统、海洋生态系统等各种类型生态系统的保护修复,并鼓励和支持对生态保护修复进行全生命周期运营管护。与此同时,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社会资本可获得相应的生态产品价值回报或者政府投资。

社会资本可三种通过方式参与生态保护修复

生态保护修复是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促进自然生态系统质量整体改善的重要措施。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生态保护修复仍然面临着量大面广、投资需求大、建设周期长等现实问题,资金不足从某种程度上也成为了生态保护修复的‘瓶颈’问题,需要我们通过深化改革完善单一的由政府财政投入为主的模式,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创新产权安排和运作模式,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的投入机制。”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司司长周远波表示,为解决生态保护修复中的“瓶颈”问题,要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

社会资本如何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对此,王广华表示,社会资本可以选择自主投资、与政府合作、公益参与等三种不同方式,围绕生态保护修复开展生态产品开发、产业发展、科技创新、技术服务等,参与自然生态系统、农田生态系统、城镇生态系统、矿山生态系统、海洋生态系统等各种类型生态系统的保护修复,对生态保护修复进行全生命周期运营管护。

“要科学设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合理制定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并通过市场公开竞争的方式选择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的修复、经营主体,确保公开透明。”王广华表示,要让每一个有能力有意愿参与的市场都有公平参与并获得回报的机会。

五方面释放政策红利

对于社会资本进入到生态保护修复行业中,能否获得相应的收益十分关键。王广华指出,《意见》为此明确了五个方面的支持和激励政策,包括规划管控、产权激励、资源利用、财税支持、金融扶持。

”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升的情况下,允许做空间转换位置调整。新增加的耕地还可以用于占补平衡,节余的建设用地还可以用于增减挂钩。这两项政策对于推动生态修复、筹集相应的资金或者获取合理的回报,具有比较可观的政策价值。“王广华通过举例说明,在规划管控方面,主要是从规划引导、支持合理用地、优化空间布局等方面支持社会资本参与。

为实现产权激励,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赋予生态保护修复主体一定的使用权、优先权和转让权。首先,对集中连片开展生态修复达到一定规模和预期目标的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允许依法依规取得一定份额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从事旅游、康养、体育,包括农业设施的产业开发。其次,对社会资本投入并完成修复的国有建设用地,如果用于经营性用地建设项目的,在同等条件下,该生态保护修复的主体在公开竞争中具有优先权。另外,社会资本投资修复并依法获得的土地、海域的使用权等相关权益,在完成修复任务后,可依法依规流转并获得相应的收益。

“《意见》明确提出释放产权关联的权益,这些产权关联权益同样具有比较高的含金量。”王广华说道。

按照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和工程设计,对于合理削坡减荷,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等产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遗留的土石料,还有河道疏浚产生的淤泥、泥沙,允许生态保护修复主体无偿用于修复工程,纳入成本管理。如果还有剩余的,允许进入市场交易,并保障生态保护修复主体的合理收益。

在财税支持方面,发挥政府投入的带动作用,探索通过PPP等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开展生态修复,符合条件的可按照规定享受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社会资本投入建设的公益林,符合条件并按规定纳入公益林区划的,可以同等享受相关政府补助政策。

为支持金融机构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将积极开发适合的金融产品,按市场化原则提供中长期资金支持,并推动绿色基金、绿色债券、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等加大对生态保护修复投资力度等具体政策措施。

“当前,我国正在推进绿色产业发展,各行各业都在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努力。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也是发挥社会资本本身的优势和潜力,促进绿色发展的途径。”周远波表示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义也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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