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生态环境部答21记者:生态环境保护机制不断完善,近期暂无生态保护红线立法安排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王晨 北京报道 生态环境部于11月25日上午举行11月例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主题为“用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会上介绍了“十三五”以来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情况。

9月1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要建立占用补偿、损害赔偿与保护补偿协同推进的生态环境保护机制。有关部门在上述生态环境保护机制方面的损害赔偿和保护赔偿制度方面,已于2021年内推出多项新政策,制度体系正在不断完善。

据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介绍,“十四五”期间,生态环境部将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立法工作,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更为全面、更为有力的法治保障。

生态保护红线制度体系正在逐步建立

据别涛介绍,“十四五”期间,生态环境部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大力推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相关立法,包括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环保信用评价等方面立法,确保重大改革举措于法有据、落地见效。积极推动区域生态环境立法。

这其中,生态红线保护制度是我国在生态环境、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的重大制度创新,《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也将其引入,作为相关转移支付分配因素并加大支持力度。

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在10月于昆明举办的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大会第十五次会议(COP15)上获得了积极推广。目前,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基本完成,初步划定的全国生态保护红线面积比例不低于陆域国土面积的25%,覆盖了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覆盖了全国生物多样性分布的关键区域。

别涛在回答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关于生态红线制度建设进展情况的问题时表示,目前生态保护红线制度主要是由中央改革委审议通过的《关于划定和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意见》这一文件,做了相对集中的规定。

“2014年修订的环保法,今年制定修订的其他环保法律,如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长江保护法及森林法等,都有与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的规定。另外,自然资源部门在研究国土空间规划,也将充分体现生态红线要求。这些制度将会把中央改革精神转化为法律规定,强制实施。”别涛透露,由于上述内容已在不同领域对生态保护红线制度有所体现,因此近期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再没有关于生态保护红线专门的立法安排。

388个地级市已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施方案

据别涛介绍,“十三五”以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全面开展,在案例实践取得了积极进展。截至本月底,全国各地共办理了7600余件生态环境赔偿案件,涉及的赔偿金额超过90亿元,推动治理和修复了一批受损的生态环境,包括社会关注的祁连山青海境内木里煤矿的生态破坏案件,正在按照国家规定有序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我国于2015年开始着手部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2016年开始在全国7个省市实行部分地方试点,从2018年开始在全国全面试行。根据中央关于生态损害赔偿制度试点方案的要求,到2020年力争初步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别涛表示,改革试点和全面试行五年多以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改革部署,初步构建起了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推动国家和地方立法、规范诉讼规则、完善技术和资金保障机制、开展损害赔偿的案例实践、推动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根据改革方案的部署,我们认为阶段性的目标已经完成,向党中央、国务院作了报告。”别涛表示,“这项改革工作对于生态环境部门来说是一项新的探索,对于法律机制来说是一个全新的责任规则。”

在各地的改革实践方案中,各省份都成立了由省级领导担任组长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相关职能部门的任务分工,初步建立起了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工作相互支持的沟通协调机制,共同推进改革有序开展。

别涛透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制定了省一级实施方案,全国388个地级市,包括北京、重庆等直辖市所属的区县,都印发了实施方案,明确了推进路径、职责分工。各地针对赔偿纠纷的磋商、调查鉴定评估和赔偿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定了共327份配套文件。各地严格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以弥补行政处罚和行政责任追究的不足,努力破解企业造成污染、周边群众受害、最后政府买单的不合理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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