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金融合規觀察之存單質押②丨支行行長和資金掮客“內外勾結” 通過僞造資料、冒充企業股東辦理存單質押

作者:李玉敏

近期,濟民可信集團兩子公司在渤海銀行南京分行的28億元存單質押案,以及科遠智慧存於浦發銀行南通分行的近3億元存款被莫名質押,引起了前所未有的關注。

南方財經法律研究院將持續對系列案件進行研究。近期,江西省高院公佈的王萍、項麗龍等金融憑證詐騙二審刑事判決書,完整地揭示了銀行行長、融資方董事長、資金掮客如何通過“內外勾結”,僞造企業資料,找人冒充存款企業和空殼公司股東進行存單質押的全過程。

支行行長參與僞造材料

王萍,原九江銀行湓浦支行行長。顧祥國,有融資需求的江新康達化工集團實業有限公司董事長。

據王萍稱,她因幫顧祥國借款擔保,欠了很多外債。2014年6、7月份,經顧祥國介紹,其認識了項麗龍(平常都稱呼他爲“項博士”,實際爲湖北暢和投資有限公司股東)。因爲顧祥國的融資需求,三人多次商量籌集資金的辦法,後來作爲“軍師”的項麗龍提出可以通過僞造相關材料,辦理銀行承兌匯票套取銀行資金。

具體做法是,以支付高額好處費的方式吸收大額定期存款,再通過僞造銀行憑證及相關業務資料辦理銀行質押承兌匯票的方式騙取銀行資金。

幾人的分工是:支行行長王萍負責從銀行獲取存款單位印鑑卡及開戶資料、辦理銀承手續的審批、負責承兌匯票的變現及套取的資金保管;企業主顧祥國負責統一協調安排以及套出資金的管理分配;江西九江人、資金掮客鄭智仁負責聯繫存款,並讓存款單位簽署“六不”承諾書,避免套取的事被存款單位或銀行發現;項麗龍和曾志良負責僞造相關單位定期存款開戶證實書及僞造辦理銀承所需的材料;邵新波和宗中榮負責跑腿。

2014年8月22日,資金中介鄭智仁安排福建恆凱信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恆凱信公司)在九江銀行湓浦支行辦理了2000萬元一年定期存款。支行行長王萍多留了一份恆凱信公司的印鑑卡和開戶資料並交給顧祥國,顧祥國再根據印鑑卡找人刻公司章、財務章和法人章,用於在製作假的單位定期存款證實書等材料上蓋章。之後,項麗龍根據王萍提供的公司印鑑卡、空白單位定期存款開戶證實書等資料,製作了虛假的該公司單位定期存款開戶證實書以及辦理承兌業務所需要的資料,同時提供深圳市卡基諾電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卡基諾公司,幾人實際控制的空殼公司)用於辦理質押承兌業務;鄭智仁、邵新波、曾志良根據安排僞造了恆凱信公司、九江銀行、卡基諾公司相關印鑑。

其中有一個細節,爲了僞造單位定期存款開戶證實書,鄭智仁提前在湓浦支行存入一萬元定期,開出了一份存款證實書。王萍再提供一份空白的單位定期存款開戶證實書給項麗龍,項麗龍根據存款證實書及存款對應的憑證號,僞造出存款開戶證實書。

在僞造好相關資料後,顧祥國、項麗龍安排鄭智仁、曾志良、宗中榮冒充恆凱信公司、卡基諾公司股東辦理了2000萬元定期存單全額質押銀行承兌業務,並通過貼現實得1942.62萬元。

套取銀行資金1.5億元

通過這樣裏應外合的方式,這幾人又做了三筆類似的業務。2014年9月18日,鄭智仁安排溫州彥林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彥林公司)在九江銀行湓浦支行辦理了2000萬元一年定期存款。之後,同樣的方式,通過購買的瑞昌市星際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星際公司,幾人實際控制的空殼公司)讓鄭智仁、邵新波、宗中榮冒充彥林公司、星際公司股東辦理了2000萬元定期存單全額質押銀行承兌業務,並通過貼現實得1943.56萬元。

2014年9月28日,鄭智仁安排杭州錢神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錢神公司)在九江銀行湓浦支行辦理了5000萬元一年定期存款。之後,項麗龍根據王萍提供的公司印鑑卡等資料製作了虛假的該公司單位定期存款開戶證實書以及辦理承兌業務所需要的資料;鄭智仁、邵新波根據安排僞造了該公司相關印鑑。最後,鄭智仁、邵新波、宗中榮冒充錢神公司、星際公司股東辦理了5000萬元定期存單全額質押銀行承兌業務,並通過貼現實得4858.73萬元。

2014年10月11日,鄭智仁安排杭州海康威視數字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以下簡稱海康威視南昌分公司)在九江銀行湓浦支行辦理了4億元一年定期存款。之後,想以同樣的方式套取資金,但是因爲海康威視南昌分公司因不具備法人資格而無法辦理質押承兌。後經王萍、顧祥國等人商議認爲,“既然已經付了1000多萬元的好處費,沒有退路了,所以決定安排鄭智仁用僞造的印章和授權書提前提取其中的6000萬元。”

前述江西高院的判決書顯示,2014年8月至10月期間,王萍、顧祥國、項麗龍、鄭智仁夥同曾志良及邵新波、宗中榮使用僞造的銀行存單騙取九江銀行湓浦支行存款15000萬元,造成該行損失12100萬元。

因企業提前取款而案發 

天下沒有不透風的牆,7人違法違規操作的行爲總有敗露的時候。

銀行的員工作證稱,“在自查過程中,發現恆凱信公司、彥林公司、錢神公司用於質押的單位定期存款開戶證實書是僞造的,質押人提供的相關資料也是虛假的。事後,王萍仍然爲顧祥國等人找來的萬流實業、星際公司辦理髮放貸款1.1億,用於彌補之前的1.1億元損失。”

2014年10月20日,彥林公司的人發現了異常,前來九江提前支取存款還額外要200萬的賠償費,幾人害怕事情暴露,就準備了200萬元的“封口費”,並安排將2000萬元資金通過其他賬戶轉一圈再轉到彥林公司賬上去。但因爲資金到賬慢了,所以彥林公司的人等不及就直接到櫃檯去取,並大吵了一架。九江銀行總行知道了這件事,經覈實才發現之前的開戶證實書是僞造的,本案遂暴露。

至於這套取的1.5億元,主要由湓浦支行行長王萍保管,使用和支配要經過顧祥國同意。其中歸還銀行2900萬元,剩下的錢支付好處費約6000萬元;支付給項麗龍100萬元;支付曾志良50萬元;其餘的歸還其與顧祥國的欠款;鄭智仁也從中分得好處費1000多萬元。

一審法院認爲,王萍、顧祥國等七人使用僞造的單位定期存款開戶證實書等資料,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活動,數額特別巨大,其等行爲均已構成金融憑證詐騙罪。其中王萍犯金融憑證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她還犯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九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被告人顧祥國犯金融憑證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被告人項麗龍犯金融憑證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其他的被告人鄭智仁、曾志良、邵新波、宗中榮分別被判處十年、五年十個月、五年六個月、五年二個月不等的刑期並處罰金。

一審宣判後,原審被告人王萍、項麗龍、曾志良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認爲王萍在二審期間具有立功情節,依法予以從輕改判,項麗龍、曾志良的上訴理由及相關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因此,二審改判王萍有期徒刑十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項麗龍的刑期由十三年改爲十一年,其他人的刑期維持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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