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類案檢索平臺界面。記者完顏文豪攝

一件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案,主犯在廣東一家法院審理,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從犯在江蘇一家法院審理,按照量刑標準卻應判10年。

“從犯量刑不能比主犯高,但如果判5年以下,又突破了江蘇的量刑規則,當時根本判不下去。”南京市秦淮區法院訴訟服務中心主任、審管辦副主任陶劍涵,談起幾年前的這個案子時仍面露難色。

究其原因,主要是民間資本活躍程度不同。這類案件在廣東較爲常見,當地量刑相對寬一些,到了江蘇就遇到尺度不統一的困境。

“法官最擔心當事人質問,同樣的案子爲啥判決不一樣?!”陶劍涵說。

現實生活中,這種基本事實、爭議焦點、法律適用問題等方面具有相似性的案件,甚至連情節也可類比,卻出現迥異的判決結果,已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如何破題這種“類案不同判”現象,讓司法機關更有公信力、人民羣衆更有公平感,近年來全國多地法院通過建立類案檢索制度做出積極探索。

“同案不同判”法官被問責

3年前,一家小喫店的員工接收4家食材供貨商上門送貨,並在供貨單上簽字驗收。後與供貨商發生糾紛,小喫店老闆認爲這些買賣合同無效,訴訟中未獲基層法院認定支持。

於是,小喫店老闆上訴到中級法院。這四個案件被分到了兩個合議庭,竟出現截然相反的判決結果。

在秦淮區法院的會議室裏,陶劍涵說起這段有意思的經歷。坐在一旁的速裁庭副庭長陳學明補充道:“這種‘同案不同判’‘類案不同判’的現象,不僅會引起羣衆質疑,還是長期困擾法院的難題。”

開篇講述的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案,後來由最高人民法院協調才得以解決。

“‘同案不同判’‘類案不同判’現象,實際上是羣衆反映類案處理存在不一致的說法,可能涉及如何正確理解法律適用統一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審管辦副主任駱電向記者表示,各級法院在司法實踐中,尤其是司法責任制改革以來,一直防止出現“類案不同判”現象。

多年前,對職業打假人的不同判決,至今仍令不少法官印象深刻——這些靠購買假冒僞劣商品打官司牟利者,多以商家“假一賠十”承諾爲目標,因對其知假買假高額獲利行爲的正當性爭議較大,導致各地判決結果亦不相同。

蘇州中院民二庭庭長高小剛回憶,早期江蘇對職業打假人比較寬容,法院一般會判他們勝訴,而廣東的法院則認爲這是知假買假,不支持他們的訴求。

“據說,當時有的職業打假人每年能獲賠兩三百萬元。有一段時間,他們專門跑到江蘇打官司。”高小剛說。

近年來,在法官責任得到強化的同時,其自由裁量權也得以落實。如何提高審判質量,防止不同法院之間,尤其是同一法院出現矛盾判決至關重要。

2017年,一位當事人自稱誤將20萬元轉入另兩人賬戶,訴至武漢市蔡甸區法院要求對方返還。

因其分別起訴對方,這起案件一分爲二被隨機分配給兩名法官。由於法官對適用法律的認識不同,一個判令被告返還轉賬款,另一個判決則完全相反,結果出現同一法院內“同案不同判”的怪事。其中一位法官因此被問責。

蔡甸區法院院長彭俊認爲,出現判決結果偏差較大的現象,多是法官沒有精準地理解和適用法律。“過去遇到一些類似刑事案件,有的判一年,有的判三年,後者經常來法院鬧,說我們判重了。”

經歷這次教訓後,蔡甸區法院開始探索類案檢索制度,要求法官通過在線檢索等方式,發現與待決案件在基本事實和法律適用上類似的案例,爲裁判提供參考,規範審判裁量權。

此外,還要消除法官個人經歷等因素對判案的影響。一些受訪法官向記者舉例說,判賠金額同樣是5萬元,家境富裕的法官可能覺得少了,而經濟拮据的法官則認爲判多了;對婚內男方出軌行爲的認定,有時男女法官亦有寬嚴之別。

“類案不同判”雖是個別現象,但嚴重損害司法公信力。最近幾年,最高法在多份文件中提及類案檢索機制,去年又出臺《關於統一法律適用加強類案檢索的指導意見》,對何謂“類案”做出明確界定。

江蘇省高院審判管理與信息技術處處長劉振向記者透露,去年7月,江蘇省高院要求各地建立類案強制檢索報告制度,對6類案件應當進行類案檢索,並形成檢索報告,作爲案卷內容歸檔。

與此同時,江西、陝西、廣東和廣西等多地高院,也通過完善細化機制、建設案例數據庫等手段,加快推進了類案檢索制度。

當事人拿類案“討說法”

在南京揚子江大道一側的寫字樓裏,北京大成(南京)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薛火根,遞給記者一張列滿了案例的表格——這是他爲一位企業主做辯護檢索的多起類案材料。

“這個案子涉案金額12萬元,其他涉案八九十萬的案子也沒起訴。”從事刑事辯護多年來,薛火根早已形成類案檢索的習慣。

相比早期有限的可查閱裁判文書,近年來司法公開力度加大,有着海量的案例可參考,“現在法院也更重視我們提交的類案。”他補充道。

事後證明,企業主很快就被釋放,薛火根查閱的這些類案功不可沒。而江蘇法院系統要求類案檢索的6類案件中,包括“案件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或公訴機關提交類案生效裁判支持其主張的案件”。

有法律學者建議,只要當事一方提交了案例,法官就應當進行類案檢索。

按照江蘇省高院規定,類案檢索範圍應有明確順位層級,優先參考最高法指導性案例,其後依次是最高法公報案例、裁判文書,最高法及其業務部門發佈的典型案例、作出的生效裁判,包括江蘇省高院公報參閱案例、長三角四地高院聯合發佈的典型案例,上級法院及本院作出的其他生效裁判。

“指導性案例應當參照適用,其他案例和生效裁判雖然不具有約束力,但也有一定的借鑑價值。”劉振認爲,類案檢索制度有助於促進“類案同判”。一年來,江蘇法院系統共有12485件案件進行了類案強制檢索。

南京雨花臺區法院審管辦主任楊俏坦言,過去法官遇到疑難複雜案件,也有參考類案的需求和習慣,借鑑其他法官的思考方式和裁判智慧。

在實際工作中,基層法院受理的案件千差萬別,經常會遇到新型案例,而上級法院有限的案例無法完全覆蓋,有時其他省市的案例更有參考性。

陶劍涵建議,法官應儘量提交層級較高的檢索報告,江蘇更傾向於參考北上廣,以及與江蘇經濟發展水平相當省份的案例。

武漢市蔡甸區法院法官方雯曾審理一起棘手的合同糾紛案件,當時審判庭內部爭議很大,法官意見無法統一,後來通過類案檢索和審委會討論才形成判決。

“我們首先選擇市中院的案例,做到本區域內統一標準,如果檢索不到類案,再按省高院、最高法與其他省市案例順序參考。”她進一步解釋說。

據統計,從2018年試行類案檢索制度以來,蔡甸區法院連續三年結案率均超過95%,案件改發率以10%的比例逐年遞減。

蘇州市相城區法院副院長吳宏告訴記者,實行類案強制檢索後,結案效率和審判質量均有所提高,一審案件服判息訴率等指標明顯改善。

“通過類案檢索,當事人更能接受判決結果,上訴相應減少了,這方面的數據變化比較直觀。”該院民一庭副庭長黃堅邊說邊展示一張記錄類案情形、參照適用情況等內容的統計表。

據最高法提供的數據顯示,近三年全國法院一審案件服判息訴率,一直在89%以上的高位,很大程度反映了統一法律適用工作取得的成效。

“案多人少”與“無米之炊”

近年來,爲破解“類案不同判”難題,最高法建立了統一法律適用標準的相關工作機制,出臺了相關實施辦法,不斷規範法官裁量權行使、妥善解決法律適用分歧問題。

駱電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司法公開有利於促進法律適用統一工作,提高法官依法公正裁判的能力和水平,不斷提升司法公信力。

截至今年10月,中國裁判文書網共計公開各類文書超過1.2億篇,中國庭審公開網累計直播數量超過1600萬場。

然而,一些受訪法官的“槽點”則在於,既要提高審判質量,又要保證結案效率,兩者兼顧並非易事。

據江蘇省高院審判管理與信息技術處副處長馬洪濤反映,雖然全省類案強制檢索的制度框架已經搭建起來,但“案多人少”矛盾日益突出,制約法官類案檢索的意願。

由於電腦檢索出來的案件龐雜,還要人工分析才能找出有參考價值的類案,工作量非常之大。畢竟法官精力有限,這些工作往往只能由法官助理來完成。

不僅如此,牽扯法官辦案精力的,還有數據和平臺的問題,比如檢索平臺能否統一、數據庫資源是否全面準確以及跨區域彙總等仍需改進。

具體到司法實踐中,哪些案件應當進行檢索,法官有時難以精準認定,無法進行量化考覈,也讓這項制度的強制性“打了折扣”。南京六合區法院審管辦主任樊兵認爲,眼下更適合通過獎勵性措施,鼓勵法官加強檢索。

目前,針對這些問題,多地法院系統正在研發或升級類案檢索平臺,幫助法官更加精準、高效辦案。

儘管各地探索類案檢索初現成效,但令一些學者和律師擔憂的是,在司法越來越公開透明、法院類案檢索壓力巨大的同時,仍有部分盲區死角亟待清理。

“最近一兩年,司法公開在一些地方未落實到位,有的法院裁判文書公開率僅7%。”薛火根對此不無擔心。

亦有基層法院人士反映,工作中需要檢索最近的新型案例參考時,有時會遭遇“無米之炊”的尷尬——最高法確定的裁判文書“以公開爲原則、不公開爲例外”,在個別地方變成了“以不公開爲原則,以公開爲例外”。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周光權認爲,目前在刑事司法領域,有不少無罪判決和不起訴文書沒有全面公開。辦案人員有時候要找一個無罪判決,來和待處理案件相對照很困難,律師的無罪辯護也很難。

不同於典型的“類案不同判”,一些極端個案往往囿於地方性問題,並非因法官理解和適用法律的差異所致。

比如,南北稻香村商標之爭,蘇州和北京的法院都曾判本地企業勝訴;金融業發達程度不同的地方,對保險理賠等金融領域糾紛,也曾出現具有明顯傾向性判決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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