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徐宇  

安然(化名)是一家A股上市公司的獨董,在和記者交流中,她談到在履職過程中遇到的一件至今讓她難忘的事情。

“上市公司拿來一摞紙,讓我把這一年的簽字頁全都預先簽了,之後上市公司再慢慢往裏面填充內容,比如‘第X屆第X次會議’...”她向第一財經記者這樣描述當時的情況。

“我知道業內不少公司的獨董是這麼幹的,但我不敢,雖然不能完全做到客觀獨立,但每次簽署公告,我需要有自己的判斷。”安然說道。

據安然和另一位會計師出身的獨董李華(化名)介紹,類似亂象其實在獨董界並不罕見。而康美賠償案一審判決結果——5名獨立董事被判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它就像一顆炸彈,將以往潛藏的行業亂象炸了出來。”李華對記者表示。

安然和李華均對記者表示,這次任期結束後,自己不打算再當獨董了,稱風險太大,“實在不划算”。

大家都開60邁,我怎麼能開40邁?

針對此前公司獨立董事業界存在的一系列亂象,李華做了一個形象的比喻:“有條路限速40邁,但此前之所以沒有一輛車按照限速規定行駛,基本都是60邁—70邁。因爲如果你的車只開40邁,後面車子可能就朝你按喇叭了。

也就是說,以往其實有不少獨立董事都沒有按照規定行事,沒有真正盡到“專業獨立第三方,多把一道關”的責任,只是隨大流,成爲了相關上市公司的“簽字機器”。

安然對第一財經記者說道:“舉個例子,獨立董事制度指導意見裏有這麼一條:獨董可以提議聘用中介機構,給上市公司出具獨立的財務顧問報告,作爲獨立董事的判斷依據。”

記者也在某A股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年報工作制度中找到了相應的條款。

該公司獨董工作制度第十條顯示:“獨立董事對公司年報具體事項具有異議的,經全體獨立董事同意後可獨立聘請外部審計機構和諮詢機構,對公司具體事項進行審計和諮詢,相關費用由公司承擔。”

然而,安然和李華均對記者表示,儘管已經制定了相應制度,但“現實中很難執行”。

“雖然我是一家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但我又不蹲在裏面上班,公司的財務數據究竟是真還是假很難判斷。“李華向記者表示。

據他介紹,每家上市公司都有自己的審計機構、律所和券商。“他們都簽字了,我覺得我也可以簽了。”李華稱。

那麼,如果對上市公司的財務數據持懷疑態度,獨董是否可以聘請外部第三方機構出具獨立的財務報告呢?

現實中,該條款的制度安排很難執行。

“上市公司年報披露是有很強的時間限制的,當審計機構、律所、券商即將審批完成時,一位獨董很難站出來說‘對不起,我不能確認這份年報,需要另外找一家第三方機構來審計’。”安然說道。

首先,上市企業不會找一個完全陌生的人來擔任獨董之職,獨董很難擺脫這種千絲萬縷的聯繫。另外,一家審計機構往往與上市企業是長期合作關係,對該企業的業務和財務數據相對比較熟悉。如果此時獨董找來另外一家審計機構,再把該上市公司的財務數據再熟悉一遍,必定是一件非常耗時、耗力的工作。

“如果重新審覈,上市公司年報披露時間或將大大延期,這對各方來說是一項非常巨大的損失。”安然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

安然稱,中小型上市公司大部分獨董一年薪資在5萬—10萬元之間,大部分人也就“掛一下名、籤個字”。“如果你硬要認真負責覈實每一項財務數據,反倒有點像‘把車速降低到40邁,後面的人衝你按喇叭’。”

安然表示,這次康美案連帶賠償責任事件,就好比“有交警突然過來了,將這條路上行駛的車均按超速處理”,康美的獨董們正好撞到了槍口上。

上述兩位獨董均表示,康美賠償案一審判決結果是好事,給獨董們“敲了一記警鐘”,避免了更多劣幣驅逐良幣的事件發生。

他們同時表示,如果後續監管一直嚴格執法,那麼後續大家都將認真履行獨董職責;但如果是“一陣風”,則“大部分車輛可能又開回到60邁、70邁了”。

“獨董人才信息庫”機制是否可行

制定獨董規則的本意是,在會計師事務所和券商之外再建一個第三方審覈機構,給上市公司多把一道關。

天達共和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黃鵬表示:“上市公司獨董具有獨立性、專業性特點。作爲董事會成員之一,除了《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賦予董事的職權外,上市公司還賦予獨董特別職權,包括重大關聯交易應在獨董認可後提交董事會討論、一些法定事項需要獨董發表獨立意見等。之所以建立這樣的制度,是希望獨董能夠幫助企業規範經營活動,防止經營者侵害公司和中小投資者利益的情況發生。”

如何通過制度的完善,真正讓獨董們落實工作職責呢?

河北省企業聯合會曾經發表的一篇名爲《以美國相關制度爲鏡鑑完善我國獨立董事制度》的論文,給當前我國企業獨董制度的發展提供了一些建議。

論文稱,目前我國企業的獨董聘選機制其實並不完善。

一般情況下,獨立董事先由公司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提名,最後由股東大會任命。這樣的聘選程序不得不讓人懷疑其獨立性。

例如,在“寶萬之爭”中,有獨立董事因存在潛在利益關聯迴避表決;媒體報道稱,某大型上市公司2019年任命的獨董是董事長的“閨蜜”,等等。這樣的任命形式加上潛在關係,如何保持獨董的獨立性?

獨立董事做出的決策是否本着以維護中小股東的利益爲目標?這是亟待相關上市公司解決的問題。

上述論文的作者在文中表示,相關調查顯示,統計範圍內的企業約有62%的獨立董事由董事會推選,37%的獨立董事由第一大股東推選。部分公司任命獨立董事往往只是走個過場。

公司大股東利用自己的權力,對獨立董事的任命進行操控,找自己的朋友、熟人來擔任這個職位,違背了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最初目的。

該論文的作者建議,我國上市公司聘選獨立董事的機制,可以借鑑美國先由SEC或者有關部門建立獨立董事協會,使獨立董事更加職業化,獨立於企業內部人員。再通過外部董事協會創建董事人才信息庫,設置人才檔案,將每位獨立董事的學歷、就職單位、工作經歷、有無違法記錄等信息錄入電子檔案中。各家上市公司可以通過相關申請,在獨立董事會協會的信息庫中聘用適合自己公司的獨立董事人選。

另外,爲保證獨立董事個人的執業能力和水平,加入外部獨立董事協會必須通過筆試與實踐兩種考覈,確保獨立董事的業務能力符合條件要求。

協會可根據每位獨立董事的個人專業水平和業務水平出席會議,將個人聲譽、參會次數等因素各方面綜合起來,每年年末進行一次評定打分,錄入人才信息庫。

所有的上市公司都可以閱覽人才庫中的備選獨立董事。這樣既督促了獨立董事堅守自己的職業道德,客觀公正地爲企業給予獨立意見,也避免了獨立董事因爲有過多的兼職導致“在職不當職”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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