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15樓財經|明年3月1日後個人收款碼不得用於經營活動收款,有哪些影響? 

日前,中國人民銀行發佈了《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強支付受理終端及相關業務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對個人收款條碼的使用進行了規範,要求有效區分個人和特約商戶使用收款條碼的場景和用途,對於具有明顯經營活動特徵的個人,不得通過個人收款條碼爲經營活動收款。同時,央行要求條碼支付收款服務機構應當採取有效措施禁止個人靜態收款條碼被用於遠程非面對面收款。《通知》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部分機構使用個人收款條碼收款影響風險監測效果

央行有關負責人表示,近年來,個人收款條碼得到廣泛運用,有效滿足了社會公衆的個性化、多樣化支付需求,提高了小微經濟、地攤經濟的資金收付效率。但與此同時,個人收款條碼也存在一些風險隱患。例如,部分機構使用個人收款條碼轉賬業務辦理大量生產經營、生活消費交易,既混淆了交易性質,導致交易信息失真,影響風險監測效果,也不利於藉助支付服務爲經營活動賦能增值。還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跑分平臺”,以高額收益爲餌吸引大量人員使用個人靜態收款條碼與賭客“點對點”線上遠程轉移賭資,將賭資分拆隱藏於衆多正常交易場景,擾亂了條碼支付業務正常秩序,影響了涉賭“資金鍊”追溯機制的實效。

要爲有經營特徵的個人用戶提供商戶收款條碼

爲在防範風險的前提下更好發揮收款條碼的普惠性、便利性,《通知》要求,對具有明顯經營特徵的個人收款條碼用戶參照特約商戶管理,要求爲此類個人用戶提供商戶收款條碼,提升對個人經營者的收單服務質量。

《通知》要求,對於爲個人或特約商戶等收款人生成的,用於付款人識讀併發起支付指令的收款條碼,銀行、支付機構等條碼支付收款服務機構應當制定收款條碼分類管理制度,有效區分個人和特約商戶使用收款條碼的場景和用途,防範收款條碼被出租、出借、出售或用於違法違規活動。對於具有明顯經營活動特徵的個人,條碼支付收款服務機構應當爲其提供特約商戶收款條碼,並參照執行特約商戶有關管理規定,不得通過個人收款條碼爲其提供經營活動相關收款服務。

個人靜態收款條碼原則上禁止用於遠程非面對面收款

《通知》要求,個人靜態收款條碼原則上禁止用於遠程非面對面收款,確有必要的實行白名單管理,以防止個人靜態收款條碼被出售、出租、出借用於搭建賭博活動線上充值通道。

同時,對通過截屏、下載等方式保存的個人動態收款條碼參照執行個人靜態收款條碼有關要求,以防止不法分子藉助個人動態收款條碼規避政策要求。

此外,《通知》要求審慎確定個人靜態收款條碼白名單准入條件與規模、個人靜態收款條碼的有效期、使用次數和交易限額,防範白名單濫用風險。

有助於更好保障個人經營者和小微商戶的資金安全和服務體驗

《通知》對消費者和小微商戶有哪些影響呢?

央行有關負責人表示,《通知》總體上有助於更好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一方面,《通知》從多主體、多維度進一步規範支付受理終端與特約商戶管理,有利於防範不法分子通過改造支付受理終端、申請虛假商戶等手段盜取消費者個人信息,甚至盜用賬戶資金;另一方面,《通知》要求清算機構完善支付業務報文規則,支持本機構成員機構滿足客戶必要合理的交易信息查詢需求,有利於提升銀行、支付機構的對賬單、交易信息查詢等服務質量,充分保障消費者知情權,減少相關糾紛和投訴。

“長遠來看,《通知》關於規範個人收款碼的相關要求將進一步提升對個人經營者和小微商戶的收單服務質量。”該負責人稱,對於具有明顯經營活動特徵的個人收款碼用戶,《通知》要求收單機構參照特約商戶管理。個人經營者和小微商戶配合收單機構完成商戶入網程序之後,收單機構應當按照商戶服務標準提供支付服務,按規定建立商戶與收單結算賬戶等要素信息關聯對應關係,這有助於從源頭防範外包機構挪用資金、大商戶“二清”等風險,有助於更好地保障個人經營者和小微商戶的資金安全和服務體驗。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程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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