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3月1日起,微信支付寶個人收款碼將不能用於經營收款

作者/呂倩

11月26日,一則關於“2022年3月1日起個人收款碼禁用於經營性服務”及“禁止個人靜態收款條碼被用於遠程非面對面收款”的消息傳播於網絡端,截至發稿,騰訊和螞蟻金服方面暫未針對該消息發佈回應。

據第一財經記者瞭解,該消息來自央行近期發佈的條碼支付監管新通知。

2021年10月13日,央行官網發佈《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強支付受理終端及相關業務管理的通知(銀髮〔2021〕259號)》,從支付受理終端業務管理、特約商戶管理、收單業務監測三個方面入手,對收單機構和清算結構提出了一系列的管理要求。與此同時,條碼支付也被納入監管,對個人收款條碼的使用規範做出具體規定,並將於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二級市場方面,受微信與支付寶個人收款碼將不得用於經營收款、以及國務院支持北京加快推進法定數字貨幣試點消息的影響,截至發稿,數字貨幣板塊拉昇7.62%。

以風控爲前提

針對《加強支付受理終端及相關業務管理的通知》,央行有關部門負責人具體解釋稱,近年來,個人收款條碼得到廣泛運用,提高了資金收付效率,但也存在一些風險隱患。如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跑分平臺”,以高額收益吸引大量人員使用個人靜態收款條碼與賭客“點對點”線上遠程轉移賭資,將賭資分拆隱藏於衆多正常交易場景。爲在防範風險的前提下更好發揮收款條碼的普惠性、便利性,《通知》提出一些針對性要求。

其中,《通知》對收款條碼管理進行了說明,對於個人或特約商戶等收款人生成的,用於付款人識讀併發起支付指令的收款條碼,應有效區分個人和特約商戶使用收款條碼的場景和用途,防範收款條碼被出租、出借、出售或用於違法違規活動。對於具有明顯經營活動特徵的個人,條碼支付收款服務機構不得通過個人收款條碼爲其提供經營活動相關收款服務。

博通分析金融行業資深分析師王蓬博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加強支付受理終端及相關業務管理的通知》有幾點需要注意——首先是銀行卡受理終端的管理和此前有一致性,也是一貫的要求,考慮同一終端可能入網多家清算機構,爲避免重複建設,清算機構可自建或委託其他機構代爲建立管理平臺比較重要,同時也強調了其主體責任不因委託關係而轉移。

更值得關注的是,王蓬博稱,通知將條碼支付也納入管理並且做了明確的分類,彌補了之前可能被洗錢利用的比較多的條碼支付通道的漏洞。特別是對個人收款碼的管理,要求具有明顯經營特徵的個人收款條碼用戶參照特約商戶管理,併爲此類個人用戶提供商戶收款條碼,要求個人靜態收款條碼原則上禁止用於遠程非面對面收款,都會有效的避免個人收款碼通道被交易平臺利用。

對中小商戶來講,王蓬博認爲此舉實際上彌補了之前一直存在的挪用資金和二次清潔算以及跳碼等方向的漏洞,有助於更好地保障個人經營者和小微商戶的資金安全。收單機構的合規性任務肯定是有所增加,但將個人經營者納入商戶管理實際上增加了商戶數量,從長遠看,商戶的權益得到有效保障將有利於整體行業的發展,特別是習慣了免費的商戶。

收單機構承擔責任

此次關於個人收款碼無法用於經營性支付消息的傳播,正是因爲微信與支付寶已成爲消費者日常使用最多的移動支付工具,也將在支付受理終端及相關業務管理中扮演重要的核查責任。

《加強支付受理終端及相關業務管理的通知》在“特約商戶管理”方面提到,收單機構應當在初始拓展特約商戶,以及與特約商戶業務存續期間,採取有效方式覈實特約商戶身份信息。對於有固定經營場所的實體特約商戶,應當通過現場面對面方式覈實。對於無固定經營場所的實體特約商戶和網絡特約商戶,原則上應當通過人工或智能客服同步視頻等方式覈實。對於通過電子商務平臺開展經營活動的網絡特約商戶,收單機構在確保履行收單業務管理主體責任的前提下,可以由電子商務平臺輔助覈實特約商戶身份信息。

信息覈實過程中,收單機構應當以顯著方式向特約商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其被授權人提示出租、出借、出售支付受理終端(含條碼支付輔助受理終端,下同)、收款條碼、網絡支付接口和收單結算賬戶的風險及責任。特約商戶收單結算賬戶設置爲非同名賬戶的,收單機構應當對特約商戶與非同名賬戶開戶人是否存在同一品牌連鎖經營、集團化管理等合法資金管理關係進行審覈,並對非同名賬戶的開戶人進行身份識別和意願覈實。

另外,清算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本機構入網特約商戶信息平臺,對收單機構與入網特約商戶、支付受理終端的關聯關係和收單交易風險進行必要監測;應當對特約商戶入網信息變更情況進行監測,發現同一特約商戶頻繁變更核心入網信息、經不同收單機構報送信息不一致、被收單機構多次清退或與其他特約商戶經營地址和聯繫方式相同等可疑情形的,應當要求相關收單機構進行風險排查,並反饋排查結果。

在收單業務方面,清算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完善跨機構支付業務報文規則,支持本機構成員機構向客戶提供合理必要的交易信息查詢服務,並對交易信息進行覈對,對支付受理終端位置進行監測,對資金結算進行監測等。

王蓬博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根據KYC("Know Your Customer”)原則,收單機構對客戶資金走向、個人信息、以及風險把控,都是理應承擔的責任。

簡單來說,KYC 是一種驗證客戶身份的方法,目的是保護客戶的資金和業務,當涉及到款項和支付時,金融機構啓動KYC 流程是必要的,有助於打擊欺詐或洗錢行爲,可提高客戶財務安全性。至於作爲清算機構,微信與支付寶將如何在《加強支付受理終端及相關業務管理的通知》指導下進行更細化的風控落地,目前官方暫未予以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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