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康美藥業天價賠償催熱“董責險”,投保能否高枕無憂?

記者 譚雅文

日前,“康美藥業虛假陳述民事訴訟案”一審判決出爐,5.2萬名投資者獲賠24.59億元。判決中獨董承擔高額連帶賠償責任,激發了上市公司購買董監高責任險(下簡稱“董責險”)的需求。

康美藥業判決公佈後,銘普光磁星徽股份華能水電等5家上市公司發佈了購買董責險的公告。北京聯合大學管理學院教師楊澤雲告訴記者,董責險開始流行,一方面直接受到本次康美藥業事件的影響,另一方面與去年新實施的證券法加大了對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管的處罰力度有關。

2020年3月1日實施的新《證券法》中,新增了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異議制度。上海正策律師事務所金融律師董毅智在接受記者採訪時指出,這一目的是通過明確董監高異議程序,促使董監高充分行使信息披露審議權利,忠實勤勉履行義務。董監高的異議行爲不代表其已經勤勉地履行職責,不等於其可以免除責任,對於未忠實勤勉履行義務的,將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此後,便掀起了一波購買董責險的熱潮。記者採訪時發現,業內普遍認爲,“董責險”開始流行的背後,是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董事對自身責任、風險認知的提升,有利於促進上市公司董事履職的勤勉盡責,也幫助其轉嫁風險。不過,並不是購買了董責險的上市公司高管就能“高枕無憂”。

“董責險”走俏

董責險引入國內近20年,平均每年投保率並不高。上海證券交易所發佈的一篇研究報告顯示,自2002年董事責任保險引入證券市場以來,累計523家上市公司購買過董事責任險,平均每年投保比例僅爲2%,其中,持續投保2年及以上的公司佔比僅達4成,投保超過10年以上的公司僅有6家。

圖源:上證研報【2019】050號

但是,從去年開始董責險投保明顯提升。據業內統計,2020年新增投保董責險的A股公司約170餘家。記者梳理今年公告發現,年內已有約163家上市公司發佈公告擬購買董責險。此外,還有大批上市公司將購買董責險提上議程。

從投保情況來看,上市公司投保的保額和保費支出差距大。其中,投保保額在3000萬元到1.5億元之間,保費支出在18萬元到80萬元左右。其中的差別,主要在於不同公司面臨的市場環境和經營風險不同,對於公司管理層及核心人員管理和創新能力的要求存在較大差異,導致投保方案差異顯著。

注:上市公司投保方案對比

注:上市公司投保方案對比

“董事承擔着對股東、債權人、公司員工、消費者及社會公衆等各方主體可能的侵權責任。強化董事的責任可以完善公司治理,並加強對各方主體的權利的保護。”楊澤雲分析認爲,過嚴的責任負擔可能挫傷董事經營管理的積極性,導致董事在經營決策中畏手畏腳,喪失創新的勇氣,最終制約企業的發展,而董責險則可分散董事的責任風險。

楊澤雲對記者表示,董責險作爲董事、監事及高管的一種行之有效的責任風險保障制度,能夠吸引和留住優秀的管理人才,優化公司治理結構。在董責險的訂立和履行過程中,保險公司可以藉助保險合同的訂立和履行,對公司內部的經營管理進行監督,進一步優化公司治理。

保險人並不“兜底”所有行爲

“董責險的存在並不是爲董監高在信披違規中的責任義務做出‘補償’,而在於公司維持運作過程中,存在個別交易爭議而產生的費用損失進行保險。”董毅智指出,對於類似康美藥業案件中的高管,即使購買了“董責險”也並不意味着可以獲得賠保,更不用討論具體賠保流程的問題。

在記者獲取的一份某保險公司關於董責險的介紹中明確,除外責任包括欺詐、不誠實行爲,已知訴訟和索賠,以及非管理責任比如專業責任等等。也就是說,如果被保險人即董監高存在這類行爲,不在承保範圍內。

金融科技50人青年成員周運濤在接受記者採訪時指出,從董責險產品看,並不是購買了董責險的上市公司高管就高枕無憂,甚至爲所欲爲,產品更多側重對於高管執業過失造成損失的補償保障,並非所有條件下損失都可獲得賠償。

董毅智進一步分析指出,無論何種董責險,在上市公司披露關鍵信息時,若是有意或者故意不作爲提供了不準確信息,保險人就可以拒絕因錯誤陳述產生的款項。在保單中出現的這樣的“可分割性條款”或者“欺詐”排除條款,旨在防止一個被保險人的不當行爲,如不誠實或欺詐性行爲或不作爲、或故意違反任何法規、規則或法律而造成影響其他被保險人的保險的結果。

按照投保流程,在投保期間,保險公司開展盡職調查,包括公司管理層的履職情況、訴訟記錄、職業操守、公司業績等,形成評估報告,確定保險費率和承保條件,並對風險較高的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採取預先的處理措施。在保單生效期間,保險公司作爲利益相關方會主動監督公司經營決策行爲,通過設計相應的合同條款,包括賠償限額、免賠金額、除外責任等內容,達到規制董事行爲目的,從而降低管理層出現道德風險和逆向風險的概率;在發生集體訴訟時,保險公司會對訴訟案件進行調查,確定具體賠償範圍。在續保階段,保險公司會對企業重新評估,調整保費和保險條款,強化董事責任。

IPG中國首席經濟學家柏文喜也指出,類似於康美案件,購買了“董責險”後並不意味着必然可以獲得賠保,如果董事違背了勤勉盡責原則並明顯違背了董責險的約定條款,這是不能獲得賠付的。他認爲,對於“董責險”相關產品的監管,還是要釐清相關責任與承保範圍,並做好投保人教育,以免出險時發生理賠糾紛。

產品有待完善

“隨着我國證券改革的深入,尤其是註冊制的推廣,董責險未來是有很大的發展空間。”董毅智認爲,董責險的發展要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不能脫離市場的基本面。包括上市公司的質量、監管的維度等,是一個不斷完善的過程。

業內認爲,目前對董事責任認定較爲模糊。“董責險條款中都規定被保險人的欺詐、犯罪、惡意或故意行爲都明確規定爲責任免除。但在實際中,如何認定是故意或者疏忽,仍是難題。”楊澤雲告訴記者,大多保險條款中都規定,故意或者疏忽由法院最終判決或者其他最終裁決,亦或公司書面認可。

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在研報中指出,中國(董責險)低投保率的主要原因之一在於,董事民事賠償責任體系不完善,董事民事責任的規定零散地分佈在不同法律規則中,實踐可操作性不強,股東提起訴訟存在較大限制,而且訴訟賠償金額較低,中國董事和高管自我保護意識不強。

楊澤雲則建議,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應該披露董責險投保信息。“基於董責險可以完善公司治理結構、董責險的費率可以某種程度上反映公司董監高的責任風險狀況,因此,是否投保董責險以及董責險的費率在某種程度上可以反映公司的治理結構狀況。”他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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