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廣東提高最低工資標準 12月1日起執行

近日,廣東省人民政府印發《關於調整我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決定從今年12月1日起調整提高月最低工資標準和非全日制小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後,將更好發揮最低工資標準的保障作用,進一步提高低收入勞動者工資收入水平,有利於保障和改善民生,促進高質量發展和共同富裕。

此次調整仍保持四類標準,其中廣州、深圳執行一類標準,廣州市調整爲2300元/月,深圳市調整爲2360元/月,兩市對應的非全日制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均爲22.2元/小時;二類標準調整爲1900元/月,執行地區爲珠海、佛山、東莞、中山,對應的非全日制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爲18.1元/小時;三類標準調整爲1720元/月,執行地區爲汕頭、惠州、江門、湛江、肇慶,對應的非全日制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爲17.0元/小時;四類標準調整爲1620元/月,執行地區爲韶關、河源、梅州等10個市,對應的非全日制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爲16.1元/小時。根據湛江市近年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將湛江市從執行四類標準調整爲執行三類標準。

此次調整,廣東省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8部門《關於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指導意見》精神,首次以省政府文件明確健全最低工資和支付保障制度,推動將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係情形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納入制度保障範圍。督促企業向提供正常勞動的勞動者支付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勞動報酬。同時,還明確要求實行計件工資的用人單位,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用人單位違反最低工資標準支付規定的,勞動者可以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舉報投訴,或者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總檯記者 許大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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