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杭州和深圳三地法院在面對互聯網企業的相關知識產權案件時均能統一、中立地對待各互聯網企業,並不因互聯網企業的住所地不同而存在明顯差異,也從側面說明法院在處理互聯網企業案件時不存在所謂的“主客場”。

文 | 《財經》E法 殷繼

一、Top10互聯網企業之間的訴爭情況

以“App”爲維度展現了“同類產品”所屬公司之間的訴訟,互聯網企業之間的競爭摩擦主要體現在產品層面,但也不排除“跨同類產品”之間的糾紛,例如:內容平臺與社交平臺之間的鏈接屏蔽引發的不正當競爭訴訟等。爲此,本研究將從頭部互聯網企業之間各類涉訴案件中,探究頭部互聯網行業不同領域的訴訟情況。

(一)Top10互聯網企業的“訴訟雙方組合”

通常移動互聯網垂直領域以及頭部互聯網企業的訴爭體現在“產品層面”,例如:A平臺侵犯B平臺作品著作權,A平臺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爲等等。互聯網企業關聯公司主體衆多,往往難以窮盡所有公司實體進行檢索。爲最大範圍地覆蓋檢索案例範圍,本項研究通過“移動應用產品名”+“企業關鍵詞”進行初步檢索,確定了Top10頭部互聯網涉訴主要公司主體。

表一:中國Top10互聯網企業涉訴主體

根據各頭部互聯網企業公司主體與其他頭部互聯網企業公司主體進行組合,得出45對“訴訟雙方組合”,其中10對公司主體組合可檢索到裁判文書。分別爲:“阿里與騰訊”“阿里與字節”“阿里與百度”“阿里與網易”“阿里與TME”“騰訊與字節”“字節與百度”“字節與網易”“字節與TME”“網易與TME”。

■ “訴訟雙方”組合存在訴訟 ■ “訴訟雙方”組合不存在訴訟

表二:45對“訴訟雙方組合”中有10對組合之間存在訴訟且有公開裁判文書

注1:“A vs.B”的展示結構不代表A爲原告,B爲被告,A、B可能爲原告,也可能爲被告;

注2:標綠“訴訟雙方”僅代表通過檢索不存在“裁判文書”。

(二)10對“訴訟雙方組合”的訴訟情況

10對“訴訟雙方組合”之間共存在1753份一審判決文書、218份二審判決文書、1489份裁定書。其中,“阿里與騰訊”之間一審、二審判決書數量最多,共計有630份;其次爲“阿里與百度”之間一審、二審判決書數量爲516份;排在第三位的“騰訊與字節”之間,一審判決書數量共計有370份。

表三:10對“訴訟雙方組合”裁判文書分佈情況

(三)10對“訴訟雙方組合”的訴訟情況

1、10對“訴訟雙方組合”中阿里作爲原告頻次最高

10對“訴訟雙方組合”之間的1753份一審判決文書,218份二審判決書,“阿里”作爲原告一方發起的訴訟情形較多,共計1081次一審訴訟中作爲原告,騰訊以428次一審原告排在第二位。

表四:一審判決中“原告”、“被告”身份分佈情況

當阿里作爲主訴一方,在一審中案件集中在“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侵害錄音錄像製作者權糾紛”,騰訊則集中在“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糾紛”之中。通過查閱此類判決文書,發現主要圍繞着侵權使用權利人音樂作品、文字作品以及視聽作品展開。

表五:互聯網公司一審主訴涉及的案件類型

2、原告身份與勝訴率有強關聯

在1753份一審判決文書中,有1740例爲知識產權糾紛,分別爲“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錄音錄像製作者權屬糾紛”“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三類案件,目前來看,原告作爲主訴一方發起的訴訟都取得了勝訴。

這類案件具有特點是:案情相似、案件批量發起、證據鏈條完整,因此原告往往能獲得較高勝訴率。但也正因爲同類型的批量訴訟案件在互聯網公司之間佔比較高,導致最終在數據呈現上,原告勝訴率畸高。

另外,原告實現高勝訴率也可能與通過“撤訴”來實現訴訟管理有關。從統計的1489份裁定書來看,關於“撤訴”或“按撤訴處理”的裁定佔據較大比重,共計有1035份裁定書,約佔69.5%。

表六:10對“訴訟雙方組合”中“撤訴或按撤訴處理”的案件情況

3、作爲互聯網企業傾向於“客場作戰”

如前所屬,互聯網企業關聯公司主體衆多,往往分佈於不同城市。例如:阿里涉訴公司主體註冊地有杭州、北京;騰訊涉訴公司主體註冊地有深圳、北京;字節涉訴公司主體註冊地有北京、山西運城市。可簡單歸納爲字節、百度歸屬北京市;阿里歸屬杭州市;騰訊、TME歸屬於深圳市;網易歸屬於廣東市。從10對“訴訟雙方組合”一審法院所受理案件數量以及作出一審判決的屬地法院來看,作爲原告的互聯網企業傾向於“客場作戰”。

表七:10對“訴訟雙方組合”一審法院分佈情況和勝訴情況

從一審判決來看,阿里、騰訊、字節三家企業作爲一審原告的次數最高。但阿里、騰訊兩家企業往往傾向於向“非歸屬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例如:阿里作爲一審原告時,約有71.42%的案件由廣州、深圳兩地法院審理;騰訊作爲一審原告時,約有85.51%的案件由北京地區法院審理。

表八:阿里、騰訊、字節作爲一審原告時,一審法院審理案件數量分佈及佔比

頭部互聯網企業是否在所在地享受“司法地方保護”,即:地方司法部門爲當地利益給與轄區所在企業以傾斜性保護,把法律當成保護本地區局部利益的工具。在網絡知識產權侵權案件中,互聯網企業除了可以選擇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進行訴訟之外,還可以選擇被訴侵權行爲的計算機等信息設備所在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等侵權行爲地人民法院進行訴訟,這就導致互聯網企業等知識產權人基本上可以很大範圍內選擇全國各地的法院進行起訴。

從案例統計結果上來看,當頭部互聯網企業作爲網絡知識產權侵權案件的原告時,往往傾向於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從判決結果來看,並未發現在“主客場”進行訴訟對勝訴率產生影響。

從中國政法大學數據法治研究院8月16日發佈的《互聯網領域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數據分析報告》中,近年來在知識產權訴訟案件中阿里、騰訊、字節作爲主訴一方分別在杭州爲75.6%、94.64%、95.16%。其結論爲:北京、杭州和深圳三地法院在面對互聯網企業的相關知識產權案件時均能統一、中立地對待各互聯網企業,並不因互聯網企業的住所地不同而存在明顯差異,也從側面說明法院在處理互聯網企業案件時不存在所謂的“主客場”。

本研究案例樣本量較小,但從頭部互聯網企業之間的訴訟在公司主體歸屬地的勝訴率來看,也難得出存在司法地方保護的結論。之所以呈現出原告勝訴率普遍較高,大概率是因爲知識產權維權案件證據客觀性較強,容易對案件勝訴的把握性判斷。

此外,大企業作原告時,往往因內部考覈壓力,作爲原告的一方可隨時撤回起訴,以管理案件的勝訴率。例如,在“阿里與騰訊”雙方之間有890份裁決書,其中超半數的案件進行“撤訴”或“按撤訴處理”。

另外,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關於全面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意見》的強調,根據知識產權審判的現狀、規律和趨勢,研究完善專門法院設置,優化知識產權案件管轄法院佈局,完善知識產權案件上訴機制,統一審判標準。

4、訴訟主要聚焦於知識產權領域

從1753份一審判決文書來看,涉及案由集中在“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以及“錄音錄像製作者糾紛”等知識產權糾紛案件,主要圍繞着侵權使用權利人音樂作品、文字作品以及視聽作品所展開。

另外,在1753份一審判決文書中,共有5份判決文書案由爲“不正當競爭”,但除(2018)京0108民初35765號“北京字節跳動科技有限公司與百度在線網絡技術(北京)有限公司等一審民事判決書”,爲法院認定被告採取“商業詆譭”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之外,其餘4份判決文書,法院皆認定被控行爲已通過著作權法予以規制,不再對原告主張的不正當競爭行爲予以支持。

表九:5例訴由爲“不正當競爭”的案件

在這類案件中,權利人通常會同時指控侵權人存在著作權侵權以及不正當競爭兩項行爲,但從北京高院2018年發佈的《關於涉及網絡知識產權案件的審理指南》中的第三十條中規定了“經營者的被控行爲系僅屬於侵害他人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等法律明文規定的權利情形的,不應再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調整。“這體現了法院處理法條競合案件的基本思路,即法律對同一行爲的單一性責罰。

(1)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

在頭部互聯網企業之間訴訟中該類案由佔比最高,約佔比89%,涉及文字、音樂、視頻等作品形式。此類案件的特點是“批量起訴、批量裁判”的特點。例如,在2020年12月,深圳市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就“阿里與被告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騰訊音樂娛樂(深圳)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先後公開101份一審判決,此類判決案情基本一致,裁判一致,僅被控侵權作品不同。

(2)錄音錄像製作權糾紛

在頭部互聯網企業之間訴訟中該類案由佔比排在第二位,約佔比8%,但往往此類判決也同樣“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同樣存在“批量起訴、批量裁判”的情形。

(3)不正當競爭訴訟

目前來看,頭部互聯網企業中僅有5例,且4例案件在法條競合的情況下,關於認定不正當競爭的請求未獲法院支持。

(四)小結

從中國Top10互聯網企業也可以看到,存在投資關係的企業幾乎未見發生訴訟,例如嗶哩嗶哩與阿里、騰訊之間、騰訊與京東之間。從2016年至2020年中國頭部互聯網企業之間的訴訟來看,大量的訴訟糾紛主要集中在數字內容領域的著作權糾紛。

二、總結與前瞻

從熱門App所屬公司之間的訴訟案件以及“中國Top互聯網企業”之間的裁判文書進行梳理發現,無論是各垂直領域的互聯網企業之間的訴訟,還是頭部互聯網企業之間的訴訟,都絕大部分集中於知識產權領域,被控侵權作品主要爲文字、音樂、視聽作品。

從頭部互聯網企業在各地區的勝訴率來看,無法得出與企業所在的地方法院之間存在明顯關聯,與勝訴率具有強關聯的是,涉訴企業是否爲原告一方。通常而言,知識產權維權案件,證據客觀性較強,容易對案件勝訴的把握性判斷。此外,大企業作原告時,擁有極強的法律團隊,比較容易實現對勝訴率的管理,而且作爲原告的一方可隨時撤回起訴,以管理案件的勝訴率。

從政府監管來看,也在不斷加強版權保護力度,法院通過依法裁判有效打擊侵權盜版,明確內容版權行業發展的法律邊界。另外,隨着各家互聯網企業不斷更新侵權檢測技術,也使得自身可以更爲主動地全面進行維權。

隨着數字內容產業地不斷發展,該領域的知識產權糾紛仍將持續,但隨着政府強調要“互聯網+”、平臺經濟等加大支持力度,發展數字經濟新業態,催生新崗位新職業。集中於“消費互聯網”的訴訟糾紛可能擴展至“產業互聯網”等各方面。

隨着監管部門對於互聯網行業深入監管,法院可能配合執法機關,依法規範互聯網市場主體經營行爲,通過司法裁判,促進互聯網領域形成公平競爭、規範有序的市場體系,爲推動互聯網經濟發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

本文爲《財經》商業治理研究院發佈的《互聯網行業近年訴訟分析報告》下篇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