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放貸搭售保險加重企業融資成本 多家銀行遭遇行政處罰 來源:中國經營網

記者 郭建杭 北京報道

爲持續完善對普惠金融的政策支持,監管部門對銀行涉企收費問題一直給予較高關注,避免出現推高企業融資綜合成本的行爲。

近日,銀保監會網站發佈《中國銀保監會消費者權益保護局關於銀行服務違規收費典型案例的通報》,通報了五家銀行涉及違規收費案例,農村金融機構中江蘇如皋農村商業銀行因未合理分擔小微企業抵押物財產險保費被通報。

《中國經營報》記者注意到,部分農村金融機構也存在違規收費的情況。不久之前,山西沂州市場監督綜合行政執法隊的行政處罰信息顯示,忻州市地區內多家農商行都因企業續貸產生資產評估費轉嫁給借款人,保險第一受益人設定爲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而遭到市場監管部門的行政處罰。

據瞭解,目前相關處罰已經上報忻州市銀保監局,遭通報農商行已對相關內容進行整改,並在江西省農信聯社的牽頭督導下完成整改。

放貸搭售保險

根據山西沂州市場監督綜合行政執法隊的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可知,山西定襄農商行、山西繁峙農商行、山西代縣農商行、五寨農商行、岢嵐農商行、保德農商行、原平農商行、靜樂農商行以及河曲農商行等多家農商行,涉及保險第一受益人設定爲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

上述某農商行知情人士對記者表示,處罰源於小微貸款的借款人購買人身意外險,保險受益人設定爲放款銀行。農商行在放貸之初要求借款人購買保險的目的,是當借款人出現意外無法正常還款時,可通過理賠資金歸還貸款。

該知情人士進一步表示,“按相關規定,保險第一受益人是借款人,一旦借款人出現意外,保險公司向該人理賠,拿到理賠款後歸還貸款,但是通過這個借款人和保險公司的對接,設定爲放款的金融機構。”

對於這種行爲是否爲違規操作?該知情人士表示,“目的是爲了保護貸款安全性。”

其他地區農商行人士告訴記者,以前銀行放小微貸時都會購入這種保險,儘管保險人是自願購買,但部分銀行實際上還會設定購買保險的客戶利率降低0.5%個點等條件。從銀行角度來看,實際上變相等於銀行買單。

針對此次山西省忻州市的處罰涉及到的爲貸款搭售意外險,有從業者認爲,這實際上增加了借款人成本。此外,若非經過借款人本人同意或未給借款人自由選擇購買保險的機會,均屬違規。

實際上,銀行貸款搭售保險的操作並不新鮮,此前就有銀行在個人貸款中搭售貸款保證保險等產品。根據銀保監會發布的《關於印發融資性信保業務保前管理和保後管理操作指引的通知》,保險公司要確保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不得采取默認勾選、代消費者投保等方式剝奪消費者自主選擇權。

今年3月,山西銀保監局也發佈《關於購買個人貸款保證保險的消費提示》稱,借款人可根據自身經濟承受能力選擇是否購買貸款保證保險產品,而非在辦理貸款過程中必須購買。

但從銀行從業者的觀點來看,買保險的目的其實是從降低壞賬的角度考慮,假如借款人出了意外則由保險公司替借款人歸還貸款。以一家農商行營業網點年小微放貸規模2000萬元的行業平均水平計算,單筆放款金額在5萬元左右。“以前每年都會出現十幾筆小微貸款的借款人出現意外而由保險公司償付的情況。在不購買意外險,沒有保人沒有抵押的情況下,如果借款人因故無法還款,就很難收回,成爲壞賬。”該銀行從業者表示。

此外,沂州市場監督綜合行政執法隊的行政處罰信息中,還顯示部分農商行涉及企業續貸產生資產評估費轉嫁給借款人的情況。對於該操作,其他地區農商行人士告訴記者,實際上現在大部分農商行已經取消了資產評估費,目前都是由銀行信貸部門的客戶經理根據市場行情進行審覈評估,與評估公司合作的評估費一般不太高,但此前由企業承擔的情況比較多,具體的評估價格都是銀行和企業雙方認可的。

融資成本亟待降低

銀保監會在11月18日的通報中指出,在銀保監會消保局組織開展的小微企業融資收費檢查和“清理銀行亂收費”專項行動中檢查發現,近年來各銀行基本能夠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加大減費讓利力度,違規收費和變相推高融資成本問題有所減少,但仍有部分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認識不到位、落實不徹底。

根據通報,江蘇如皋農村商業銀行於2020年10月向4戶小微企業發放6筆4100萬元抵押貸款,同時辦理以該行作爲受益人的抵押物財產險,7.8萬元保費全部由借款企業承擔。

如皋農商行方面對記者表示,“針對去年10月的情況,通報案例中涉及到的銀行作爲受益人的抵押物財產險保費,已經全部退還給企業。”同時,如皋農商行方面進一步表示,“目前針對相關收費已經於2020年12月整改完畢,未來銀行作爲受益人的抵押物財產險保費由銀行承擔。”

銀保監會通報指出,相關銀行違反《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關於進一步規範信貸融資收費降低企業融資綜合成本的通知》《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指引》等規章制度。銀保監會將督促各銀行進一步提升金融服務質效,強化服務價格管理和收費行爲管控,不折不扣地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大力保護和激發市場主體活力。

對銀行涉企收費的態度從政策層面早已明確,此前發佈的“七不準”“四公開”以及“兩禁兩限”等規定,對於涉企收費的政策出發點是爲持續完善對普惠金融的政策支持,完善內部政策安排,爲小微企業減費讓利,提升對實體經濟的金融幫扶。

2011年10月,原銀監會發布《關於支持商業銀行進一步改進小型微型企業金融服務的補充通知》(銀監發〔2011〕94號),明確提出“兩禁兩限”。禁止對小微企業收取承諾費與資金管理費,限制收取財顧費與諮詢費。

2012年1月,原銀監會發布《關於整治銀行業金融機構不規範經營的通知》(銀監發(2012)3號),明確提出“七不準”與“四公開”,明確了不得以貸轉存、不得存貸掛鉤、不得以貸收費、不得浮利分費、不得借貸搭售、不得一浮到頂、不得轉嫁成本。

2020年5月,銀保監會、工信部、發改委、財政部與央行聯合發佈《關於進一步規範信貸融資收費降低企業融資綜合成本的通知》,在此前的政策基礎上,對涉企收費又提出進一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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