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美集體訴訟案一審宣判,對獨董判處過億連帶責任,將中國確立二十年的獨董制度推上風口浪尖。近兩週來,超過40位獨董請辭,雖不能確定與康美案有直接關係,但法律責任帶來的震懾力仍然清晰可見。

在這一節骨眼上,證監會公佈了《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規則(徵求意見稿)》(下稱《獨董規則》),引發業界關注。不過,細看規則出臺背景可知,該規則並非針對當前獨董制度的改革。

11月26日,證監會宣佈,證監會現行關於上市公司監管的部門規章以下層級規則、滬深交易所現行關於上市公司監管的自律監管規則將歸併整合爲182件,數量壓縮60%。這是資本市場上市公司監管法規體系30年來的首次全面整合修訂。其中,修改所涉及的一份規則,就是《獨董規則》。

“新的《獨董規則》屬於對既有獨立董事規則的修正性重述。”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鍾維對第一財經表示,新的規則並非對現有獨立董事制度的變革,寄希望於通過該規則來解決目前有關獨董制度的爭議,也是不太現實的。

不過,據記者瞭解,法學專家對正在徵求意見的《獨董規則》非常關注,目前法學界已經開始針對獨董制度展開系統性討論。

保留了制度框架,側重提升使用性

在康美獨董風波引發的熱議當中,主要有三類觀點。主流觀點認爲應該全方位完善獨董制度;還有觀點認爲要重構獨董制度,比如允許獨董持股或者建立專職獨董,突破原來的“獨立性”邊界。也有不少人持有獨董制度既然無效,不如廢除的態度。

從證監會公佈的《獨董規則》來看,依然是維持了原來的獨董制度框架,僅在提高規則使用性方面做了調整。

鍾維表示,在內容上,《獨董規則》主要是以《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下稱《獨董指導意見》)爲基礎,對原有內容進行統一編排和改寫,修改與《關於加強社會公衆股股東權益保護的若干規定》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規則之間不一致的內容,並吸納散落在前述規則中的一些內容。

據證監會介紹,《獨董指導意見》對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的任職條件、選舉程序、職責、應具備的獨立性和履職保障等事項提出了指導意見,但是發佈時間較早且爲政策指導性文件,所以改寫爲《獨董規則》。

事實上,從規則內容來看,對獨董選任程序、履職保障等方面,都做了規定。但是細節上又會發現不少難以落實之處,這也是獨董制度陷入“無效”之爭的重要原因。

從選任程序來看,《獨董規則》規定獨董由提名人進行提名,並對被提名人擔任獨董的資格和獨立性發表意見。那麼誰是“提名人”呢?從公司實踐來看,提名人主要是董事會。

比如11月26日晚,國軒高科發佈的《獨立董事提名人聲明》稱,“提名人國軒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現就提名邱新平爲國軒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屆董事會獨立董事候選人發表公開聲明”。

而此前就有獨董對記者表示,“如果高層選你來做獨董,某種意義上,獨董就要尊重公司高層決策的態度,就有一定的配合關係”。

從履職保障來看,《獨董規則》規定,“爲了保證獨立董事有效行使職權,上市公司應當爲獨立董事履行職責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條件。上市公司董事會祕書應積極爲獨立董事履行職責提供協助,如介紹情況、提供材料等,定期通報公司運營情況,必要時可組織獨立董事實地考察”。

還規定,“獨立董事行使職權時,上市公司有關人員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拒絕、阻礙或隱瞞,不得干預其獨立行使職權”。

但現實情況又是如何呢?有法學專家曾公開指出,在實踐中,上市公司一般對於獨董會有複雜的心態,日常工作中沒有動力向獨董提供公司“內部信息”,在遇有敏感事件時更傾向於向獨董保密。

而且規則只規定了“應當”配合,至於不配合如何懲戒,卻沒有相關約束。

“獨董制度功能的發揮應當放到整個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的大背景下來看。”鍾維對記者表示,現實中,我國的獨董既不“獨立”,也不“懂事”,不是僅僅通過司法裁判強化董事責任就能夠解決的。權、責、利的不對等,最終會導致整個獨董制度的崩塌。

他認爲,簡單地說,至少應當有以下幾方面的制度保障:第一,在公司法層面,公司治理的立法模式應由現在的股東會中心主義向董事會中心主義轉變。第二,提高獨董比例,使作爲監督力量的獨董成爲董事會中的多數派,指望獨董進行“獨狼”式的監督是不現實的。第三,爲獨董羣體在董事會層面提供製度性獲取公司經營決策信息的渠道。第四,提高獨董薪酬,建立完善的董事責任保險制度,爲吸引高水平專業人士擔任獨董並基於商業判斷履行職責提供保障。

182件規則,立起上市公司監管體系

《獨董規則》的修改有其監管背景。據證監會介紹,爲深入貫徹國務院金融委“建制度、不干預、零容忍”的工作要求,結合監管實踐需要,證監會組織開展上市公司監管法規體系整合工作,推進完善基礎性制度,形成體例科學、層次分明、規範合理且協調一致的上市公司監管法規體系,提升市場規則的友好度,方便市場主體查找使用。

證監會現行關於上市公司監管的部門規章以下層級規則、滬深交易所現行關於上市公司監管的自律監管規則將歸併整合爲182件,數量壓縮60%,整合後證監會規則94件,滬深交易所規則88件,更爲簡明、清晰、友好。

而此次修改,證監會也堅持了以“避免實體內容大修大改”爲前提,優化上下位規則關係,儘量“找平”滬深交易所規則的章節體例並維持兩所規則內容上的合理差異,技術上合併同一事項規則、修改廢止不符合實踐或存在矛盾的規則,統一文字表述和格式體例。

“在我國資本市場三十年的發展歷程中,證監會及其下屬單位站在市場監管一線,制定的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自律規則等對於市場規範化運行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鍾維告訴記者,但也要看到,過去許多的監管法規往往是根據某一項法律授權,或針對某一業務領域,甚至是因應某一標誌性事件而制定的。不僅法規文件數量龐大,而且不同法規之間的體系性和邏輯性考慮不足,導致疊牀架屋的情況較多,且單一業務領域規則往往分散於不同法規文件中,甚至存在部分規則之間不一致的情況。

他表示,因此,證監會以“搭好體系框架,避免內容大改”爲原則對上市公司監管法規體系進行全面整合修訂,不僅能夠提升其科學性、體系性、規範性,方便市場主體查找使用,而且能儘量降低市場參與者的理解與合規成本,對市場規範化發展無疑是具有進步意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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