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北交所新規則:可“先保薦再直投”,放寬聯合保薦要求

基本爲平移此前精選層政策。

可以先保薦、再直投,北京證券交易所(下稱“北交所”)再迎差異化制度安排。

證監會26日發佈修訂後的《監管規則適用指引——機構類第1號》(下稱“指引”),主要修訂內容涉及兩方面,一是關於證券公司保薦和投資;二是關於聯合保薦。

新規放開了保薦機構直接投資北交所上市公司的時點限制,即可以“先保薦、後直投”。同時,對保薦機構及其控股股東等持股7%以上的聯合保薦要求作出差異化安排,若擬在北交所上市,可以不採用聯合保薦。

北京南山投資創始人周運南對記者表示,上述兩條新規與滬深A股IPO存在差異化,爲平移此前精選層的特別政策。

“主要還是考慮到北交所未來新股均來源自新三板創新層,保薦機構又必須是其主辦券商,同時,企業在掛牌新三板期間主辦券商可能會參與企業的做市、定增、直投等以幫助企業發展壯大。”周運南認爲,基於上述特殊性,證監會此次全面放開保薦機構投資申請北交所企業比例和時間節點,允許保薦券商任何時間點投資,也豁免因爲持股超過7%而強行聯合保薦的義務。

證監會去年7月發佈的《監管規則適用指引——機構類第1號》,明確在新三板公開發行中先行先試有關保薦+直投的制度創新。

安信證券新三板研究負責人諸海濱曾表示,放開有關投資比例和投資時點限制,有利於新三板公開發行前做市商和後續混合交易引入做市商的政策制度銜接,券商在新三板的重要性提升,強化保薦和直投功能,成爲各方利益平衡的關鍵角色。

聚焦此次規定修訂,指引主要修訂內容包括兩方面:

一是適當放寬保薦機構對發行人投資的相關要求。爲支持北交所發展,放開保薦機構直接投資北交所上市公司的時點限制,即可以“先保薦、後直投”。

二是明確《保薦辦法》第42條“通過披露仍不能消除影響”的執行標準。基本思路是,根據註冊制推進安排和各板塊具體情況,採取差異化安排。

從滬深交易所安排上,發行人擬公開發行並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薦機構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重要關聯方持有發行人股份合計超過7%,或者發行人持有、 控制保薦機構股份超過7%的,保薦機構在推薦發行人證券發行上市時,應聯合1家無關聯保薦機構共同履行保薦職責,且該無關聯保薦機構爲第一保薦機構。

“發行人擬公開發行並在北交所上市的,保薦機構的相關保薦安排不適用上述標準,可以不採用聯合保薦。”證監會表示。

證監會表示,下一步將密切關注試點註冊制實施情況,更好發揮市場約束制衡機制作用,逐步探索更爲靈活的證券公司投資與保薦業務協同機制,不斷提升證券公司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