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央視財經

康美藥業集體訴訟案一審宣判,對獨董判處過億連帶責任,近兩週來,超過40位獨董請辭,雖不能明確與康美案有直接關係,但仍可從中看出法律責任帶來的震懾力。

近日,證監會公佈了《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規則(徵求意見稿)》,引發業界關注。不過,記者仔細研究規則出臺背景發現,該規則並非針對當前獨董制度的改革。

證監會在《獨立董事規則》起草情況說明中表示,現行《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對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的任職條件、選舉程序、職責、應具備的獨立性和履職保障等事項提出了指導意見。

本次修訂主要解決:

一是統一編排和改寫。在《獨立董事指導意見》爲主要內容的基礎上,吸納《股東權益保護規定》中涉及獨立董事的相關規定。第一條明確規則制定目的,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上位法作爲制定依據。

二是修改規則之間不一致的內容。主要包括:其一《獨立董事指導意見》和《股東權益保護規定》均規定獨立董事任期屆滿前不得無故被免職,但根據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獨立董事規則》第十七條將獨立董事任期屆滿前解除條款修改爲“獨立董事任期屆滿前,上市公司可以經法定程序解除其職務”,與2019年修訂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相關規定保持一致。

其二《獨立董事指導意見》第五點第(一)項上市公司應當賦予獨立董事的特別職權中,未明確獨立董事向董事會提議聘用或解聘會計師事務所等事項是否必須經過獨立董事同意後方可提交董事會,與《股東權益保護規定》第二點第(三)項“重大關聯交易、聘用或解聘會計師事務所,應由二分之一以上獨立董事同意後,方可提交董事會討論”的規定不一致,針對前述不同內容,《獨立董事規則》第二十二條選用較晚發佈的《股東權益保護規定》的相關規定。

三是吸納散落別處的規則內容。吸納《股東權益保護規定》關於完善獨立董事制度、發揮獨立董事作用的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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