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立足数据要素特征和客观实际,推进市场化配置︱法经兵言

我们需立足数据要素市场的特征与现实,以“数据相关行为”为基准设计动态权属制度、构建统一开放的数据要素市场,建立健全数据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定价机制,廓清数据监管边界,保障数据要素市场安全发展,实现数据要素高水平、高质量、高效率的市场化配置。

11月25日,上海数据交易所揭牌并启动全数字化交易系统,为推动数据进场交易、促进各类资源要素快捷流动创造了有利条件,有利于实现大数据交易从分散化向平台化聚合,为进一步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提供了基础和有益尝试。

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的程度与水平决定了数据要素动能能否充分释放,对加快数据产业链、价值链重构与转型升级意义重大。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的前提是明确数据产权归属,基础是构建统一开放的数据要素市场,发展是健全高效的定价机制,底线是保障数据要素安全发展。

我国虽已明确了数据这一新型生产要素的重要地位,但相关法律尚未明确数据的产权归属,全国统一的数据要素市场尚未建立,数据要素定价机制尚未明晰,数据监管与市场的边界还不清晰,阻碍了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的充分实现。故需立足数据要素市场的特征与现实,以“数据相关行为”为基准设计动态权属制度、构建统一开放的数据要素市场,建立健全数据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定价机制,廓清数据监管边界,保障数据要素市场安全发展,实现数据要素高水平、高质量、高效率的市场化配置。

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面临的制约

当前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却面临数据权属制度不完善、交易市场未统一、定价机制不明确、监管边界难清晰等困境,不利于数据要素的公平竞争与有序流通。

1.数据权属制度不完善,影响数据要素公平竞争。

数据权属制度设计仍然不够完善。权利应当由国家制定法明确规定,目前,《民法典》《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虽然都涉及了“与数据有关的权益”,但是并未对数据权益类型、体系及权属关系等予以明确。此外,法学界对数据权益归属与保护的研究,多从私法赋权和救济的维度出发,试图对数据中的人格权益与财产权益分别予以赋权,对相关权利性质、权利内容、权能体系进行构造。随着互联网经济新业态的不断更新,数字数据技术的高速发展,对数据进行静态赋权的保护范式已不能适应数据活动的蓬勃发展,具体而言,市场主体无法辨明数据要素在市场竞争中的合法边界,容易导致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影响数据要素安全高效流转和公平有序竞争。

2.数据交易市场未统一,阻碍数据要素有序流通。

当前我国并未有效建立统一的数据要素市场与数据流转规则,只存在各地建设的数据交易平台。根据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统计,目前国内现有贵阳大数据交易所、上海数据交易中心等在内的14家数据交易平台。由于缺乏统一的数据要素市场,导致各市场相关主体产生了数据恶意争夺或封锁屏蔽的现象。由于统一的数据流转规则,导致各市场相关主体难以有效互信,产生了数据提供方、购买方、中介方私自留存、复制甚至转卖数据的现象。这均是当前数据交易市场未统一产生的弊病,阻碍了数据要素的有序流通。

3.数据定价机制不明确,妨碍数据要素高效循环。

价格是要素价值与市场供需关系的直接体现,是市场进行资源配置的度量衡与风向标。当前,数据定价机制是全球面临的难题,与传统要素相比,数据要素具有非排他性、价值的低密度性、复用性等截然不同的特征。数据产业链涉及数据的采集、传输、存储、使用、清理等各个环节。数据要素定价机制的不明确,直接导致了市场难以发挥资源配置的作用,妨碍数据要素高效循环。

4.数据监管边界难清晰,影响数据要素健康发展。

《数据安全法》第6条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工作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及数据安全负责。工业、电信、交通、金融、自然资源、卫生健康、教育、科技等主管部门承担本行业、本领域数据安全监管职责。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数据安全监管职责。国家网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统筹协调网络数据安全和相关监管工作。”分类分级固然是数据监管的基本原则,但需要警惕在“多龙治水”的状态下,各级各类行政部门过度干预市场,以行政权力代替市场竞争机制,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扭曲市场资源配置作用,影响数据要素市场健康发展。

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的推进之策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平等交换、统一市场、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当前,完善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进路的关键与保障就是因应数据要素特征,构建并完善数据权属、数据交易、数据市场、数据监管的法治体系。

1.以“数据相关行为”为基准设计动态权属制度。

数字经济发展所涉及的诸多环节具有高度的内在统一性,本质是围绕“数据相关行为”,即数据采集行为、数据计算行为、数据服务行为、数据应用行为形成的完整的数据行为生态系统。数据不仅作为信息载体而被数据控制者收集和整理,更作为一种生产要素被数据控制者进一步挖掘与使用,体现了消费产品与生产要素的高度聚合。故此,根据数据运行的全周期及“数据相关行为”的实施进展程度,可将数据区分为原始数据、衍生数据、创生数据。对于原始数据,应加强个体权益保护;对于衍生数据,在保障用户个人正当权益的同时,也要注重对处理者权益保护;对于创生数据,需着重保护“数据创生者”的权益,激励为数据价值释放与创新投入劳动与资本的主体。

2.构建统一开放的数据要素交易市场。

第一,探索建立数据要素全国统一市场。一是由中央政府主导建立全国数据要素交易中心,数据供给方、数据需求方可以直接在该中心进行交易;二是由中央政府牵头建立全国数据交易平台,该平台并不直接提供交易服务,其作用在于为各地方数据交易中心提供接口,打通地方数据交易中心的物理屏障。

第二,做好数据要素标准化建设的顶层设计。对于数据要素市场而言,探索建立统一规范的数据标准管理制度,能够提高数据质量和规范性。譬如,可以“数据相关行为”为中心点,聚焦于数据的采集、计算、服务、应用等环节构建数据行为标准。在实现数据相关权益保护的同时,消除噪声数据,实现对有价值数据的高效整合与归集。

第三,推进政府数据科学有序开放。我国政府数据开放共享应适时结合实践经验,通过加强政府数据开放共享的顶层设计,以高位阶规范性文件推进全国政府数据的开放共享。一是创新相关制度,注重对政府数据的有序开放共享,建立起政府数据的开放共享目录;二是畅通多元主体间数据流通通道,建立“政-政”数据共享、“政-企”数据开放、“企-政”数据汇集和“企-企”数据互通四维数据要素流通公共服务体系。

3.建立健全数据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定价机制。

当前亟须建立健全数据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数据作为数字经济的核心生产要素,其作用在于使数据信息与实体要素通过数字技术与通信技术在网络空间中有机结合,以产生跨越时间与空间的融合作用,进而实现对工业经济时代造就的经济模式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变革。只有让数据在市场上充分流通,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方能激活数据要素的生命力与创造力。促进数据在不同主体间的自由流通,放大数据赋能的叠加倍增效应,推动数据资产化进程的基础上,加快形成“市场有效、企业有利、个人有益”的配置机制。

4.廓清数据监管边界,保障数据要素市场安全发展。

第一,加强部门法之间的协同,形成治理合力,为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提供科学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当前《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等多部门法律均定了数据安全与发展的监管边界,在《民法典》《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中也涉及对数据要素动态流转行为的法律规则。应切实推进上述各部门法的协同,有效应对实践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适用竞合,提升数据要素治理实效,实现数据要素高水平、高质量、高效率的市场化配置。

第二,实施要素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厘清市场与政府边界。在当前分类分级、分地区分部门开展数据监管的背景下,更需要加快在数据要素市场实施负面清单制度,在法治轨道上合理约束行政权力在数据要素市场规制中的行使,统筹安全与发展兼顾,坚决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第三,建立多元主体参与的共商共建治理模式,支持监管部门、平台、用户等在内的多元主体参与数据治理,切实有效推动数据有序流通与数据安全保护的平衡共进。监管部门应健全和完善科学化、专业化、常态化的数据监管体系;平台应切实保障数据安全,规范数据采集、使用、处理等行为;用户要增强数据权利意识,有效维护自身数据权益。

(陈兵系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数字经济与竞争法治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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