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今日視點:“承諾制度” 對證券期貨侵權者意味着什麼

□ 擇 遠         

《證券期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制度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11月29日正式公佈,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首次在行政法規層面確立證券期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制度,是行政執法方式的一大創新,有助於提高行政執法效能,有效懲治各類市場違法失信行爲,更好地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有利於進一步發揮行政和解在化解行政資源與行政效率之間的矛盾等方面的作用,促進資本市場的公平交易。

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制度,即“行政和解”。這一制度,是國際上已經較爲成熟的執法方式。在一些國家和地區的監管機構以行政和解方式處理的案件中,不乏數額高、影響廣的重大案件。

從我國來看,去年3月1日起實施的新《證券法》,引入了行政執法和解相關制度,規定了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採取糾正涉嫌違法行爲、賠償投資者損失等措施情況下的處理;2015年2月份,經國務院批准,證監會發布了《行政和解試點實施辦法》,在證券期貨領域試點行政和解制度,對適用範圍與條件、實施程序、行政和解金的管理和使用等做出規定。根據行政和解制度,證監會可以在監管執法過程中,根據涉嫌違法違規行爲人的申請,與其進行協商並達成和解協議。涉嫌違法違規行爲人根據和解協議繳納的和解金,專門用於對受害投資者進行補償。

我國股市已有成功的行政和解案例。去年年初,證監會稱,與司度(上海)貿易有限公司等五家機構及其有關工作人員達成行政和解,和解金超6.8億元。證監會依照規定終止對申請人有關行爲的調查、審理程序。

不過,上述案件從立案調查到決定終止調查、審理程序,耗時時間較長,成本較高。此次《辦法》出臺後,將在未來的證券期貨行政執法過程中加速結案,降低執法成本,提高監管效率,及時、高效地補償投資者損失。可以說,在以後的資本市場監管執法中,將更多采用行政和解的執法模式,能夠更加適應資本市場監管的特殊規律要求。

如今,我國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日益完善,上市公司數量越來越多,投資者羣體也不斷擴大。在這種情況下,將證券期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制度以行政法規的形式確立下來,非常有必要,《辦法》的出臺恰逢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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