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同居期間女方買房,分手後男方起訴索要房產一半折現被駁回

同居4年後分手,男方認爲自己擁有同居期間女方出錢買的房子的一半份額,到法院起訴要求折價補償。11月29日,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從杭州西湖區法院獲悉,該院一審駁回原告訴請,原告上訴後,杭州中院日前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江西女孩小花(化名)在杭州從事服裝批發多年。2016年,25歲的她經介紹認識同鄉小李(化名)並確立戀愛關係,小李當年也到杭州,兩人同居。此後,小花自己以50餘萬元首付款買下杭州一套價值200多萬元的房屋,並出資裝修、獨自還貸。2017年初,兩人在老家擺喜酒,但一直未登記結婚。

2020年兩人分手,小李提出需賠他“青春損失費”,小花表示可以補償13萬,小李堅持要21萬,並於年底訴至法院,以兩人同居期間小花買的房子屬共同財產爲由,要求折價補償他103萬元。

庭審中,小李認爲,兩人以夫妻名義同居,他還參與小花店裏的打包、送貨等經營活動,房屋裝修、按揭還款等都來自店裏的經營收益,應爲共同所有。小花表示,認識小李前她就與朋友合夥做服裝批發,小李來杭州後沒有穩定工作,便讓他來店裏打包並付工資,直到其轉做網約車司機,“共同經營”並不存在。

法院審理認爲,同居期間一方獲得的財產,另一方並不當然享有共同所有的權利,小李對“共同所有”負有舉證責任。據現有證據,雙方確立戀愛關係前小花就經營服裝生意,有較獨立的經濟基礎;店鋪使用的是小花合夥人名下的賬號,小花辯稱“合夥人不是小李”有合理性。小李爲店鋪打包、送貨,只能證明其對經營付出勞務,小花已爲此支付報酬,是僱傭關係;小李沒有實際出資或對經營事項具有決策權,不構成共同經營,不享有“共同所得”的分配權益。

法官表示,夫妻共同財產是基於配偶身份產生的,強調的是身份關係,並不要求雙方付出同等的勞動、智力。本案原被告是同居關係,不享有夫妻間的權利和義務,對同居期間獲得的財產不當然享有共同所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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