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中國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保險集團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答記者問 來源:辦公廳

爲進一步加強對保險集團公司的監督管理,有效防範保險集團經營風險,促進金融保險業健康發展,中國銀保監會發布了《保險集團公司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日前,中國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辦法》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辦法》修訂的背景是什麼?

答:2010年3月,《保險集團公司管理辦法(試行)》(保監發〔2010〕29號,以下簡稱原《辦法》)發佈實施。原《辦法》是保險集團監管的基礎性制度文件,對規範和促進保險集團公司健康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截至2020年末,我國共有13家保險集團,總資產22萬億元。保險集團及其所屬保險公司在保險市場主體中佔據主導地位。近年來,保險集團公司自身的發展水平和外部環境發生了很大變化,原《辦法》已不能完全適應保險集團發展和監管的要求,有必要進行修訂。

二、《辦法》修訂的主要原則是什麼?

答:一是一致性原則。本次修訂過程中,對涉及保險集團的其他相關監管規定進行梳理,實現《辦法》條文與當前監管制度的一致性。另外,《辦法》對照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新修訂的國際監管規則、人民銀行發佈的《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與有關要求銜接一致,併爲系統重要性保險機構監管預留空間。

二是穩定性原則。這次修訂總體上保持原有制度架構的穩定性和延續性。同時按照急用先行的原則,重點針對執行中遇到的主要問題開展修訂。

三是問題導向原則。近年來保險集團發展和監管中出現了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比如非保險子公司問題、集團監管指標口徑問題、並表監管問題,以及公司治理和風險管理等問題,原《辦法》無法滿足監管和行業現實需要,亟需進一步明確和加強。本次修訂有針對性地對上述問題做出回應,以進一步完善集團經營的制度依據、豐富集團監管的政策工具,推動保險集團監管做實做細做精。

三、《辦法》修訂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修訂後的《辦法》共十章九十三條,包括總則、設立和許可、經營規則、公司治理、風險管理、資本管理、非保險子公司管理、信息披露、監督管理、附則等。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一是加強保險集團公司治理監管,要求保險集團公司具有簡明、清晰、可穿透的股權結構,與下屬成員公司股權控制層級合理,強化保險集團公司對整個集團公司治理的主體責任。二是強化保險集團風險管理,增設“風險管理”章節,要求保險集團公司整合集團風險管理資源,建立與集團戰略目標、組織架構、業務模式等相適應的全面風險管理體系,新增完善了風險偏好體系、風險管理信息系統、集中度風險管理、防火牆設置、關聯交易管理、對外擔保管理以及壓力測試體系等具體監管要求。三是完善非保險子公司監管,增設“非保險子公司管理”章節,明確保險集團可投資非保險子公司的範圍和相關條件,完善內部管控機制、禁止行爲、外包管理、信息報送等規定。四是系統完善集團監管要求,強調並表監管“以控制爲基礎,兼顧風險相關性”,完善並表監管範圍;提高保險集團公司信息披露、危機應對和處置能力等方面的要求;明確外資保險集團公司監管適用《辦法》。

四、《辦法》發佈對保險集團公司會產生哪些影響?

答:本次《辦法》修訂是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黨的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以及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和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精神,以及銀保監會工作要求的一項重要舉措,其實施將對保險集團穩定健康的發展產生深遠的積極影響。一是強調保險集團公司的股權投資應堅持保險主業原則並明確保險集團可投資企業類型和投資比例限制,推動保險集團聚焦保險主業、加強股權投資管理、規範經營行爲,防止資本無序擴張。二是提升保險集團公司治理能力,降低保險集團股權結構的複雜性,防止成員公司之間交叉持股限制人員兼職規範集團關聯交易、對外擔保以及資源共享等事項。三是要求保險集團公司建立集團整體的風險管理體系,全面管控集團風險,並關注風險傳染、組織結構不透明風險、集中度風險、非保險領域風險等集團特有風險,促使保險集團公司提高風險管理能力水平。四是彌補保險集團所屬非保險子公司的監管空白,引導保險集團建立規範、有效的非保險子公司管理體系,並通過投資非保險子公司優化集團資源配置、發揮協同效應、提升集團整體專業化水平和市場競爭能力,有效促進保險主業發展。

五、《辦法》發佈後,下一步還有哪些舉措?

答:下一步,銀保監會將加強督促指導,做好《辦法》的貫徹落實,通過嚴格市場準入,豐富非現場監管指標,開展現場調查檢查等多種措施,進一步加強保險集團公司監管,規範和促進保險集團公司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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