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起訴優酷廣告不正當競爭,優酷網絡一審獲賠10.5萬

11月30日,北青-北京頭條記者從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獲悉,優酷網絡起訴優酷廣告的不正當競爭糾紛一審宣判,優酷網絡獲賠10.5萬元。

優酷網絡公司(以下簡稱優酷網)起訴稱,優酷網系中國知名互聯網視頻平臺,已經取得相關注冊商標專用權。優酷廣告公司(以下簡稱優酷廣告)未經許可,將優酷網的上述商標註冊爲企業名稱並進行經營,構成不正當競爭。請求法院判令優酷廣告停止使用“優酷”文字,並公開消除影響。

優酷廣告辯稱,公司與優酷網不存在競爭關係,使用優酷字樣不會造成混淆。優酷網主張的權利商標均在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程序中。優酷網主張的經濟損失及維權費用無事實及法律依據。

法院認爲,優酷網絡公司對“優酷”相關文字商標享有註冊商標專用權,且上述商標均在有效期內,應當受到法律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將他人註冊商標、未註冊的馳名商標作爲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誤導公衆,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爲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註冊商標與企業名稱發生衝突依照上述條款進行認定時,可以依據《反不正當法》第六條第(一)項進行處理,即經營者不得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引人誤認爲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繫。

此案中,優酷網享有專用權的商標覈准註冊日早於優酷廣告登記日,優酷廣告使用的“優酷”字號,與上述商標中文部分完全相同。優酷網經過長期使用和廣泛宣傳,具有較高知名度,爲公衆所熟知。優酷廣告可能造成消費者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因此,優酷廣告構成不正當競爭。

法院一審判決,優酷廣告於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變更企業名稱,停止在企業名稱中使用“優酷”字樣,在媒體上公開刊登聲明消除影響,並賠償優酷網10.5萬元。

天眼查App顯示,北京優酷廣告有限公司成立於2016年9月,經營範圍包括廣播電視節目製作;設計、製作、代理、發佈廣告等。變更記錄顯示,該公司於今年6月10日更名爲北京優沃廣告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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