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 陈婷婷 胡永新)为加强对保险集团公司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保险集团经营风险,促进金融保险业健康发展,11月30日,银保监会对《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设立保险集团公司,应当报银保监会审批,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投资人符合银保监会规定的保险公司股东资质条件,股权结构合理,且合计至少控制两家境内保险公司50%以上股权;

二是具有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成员公司;

三是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亿元人民币;

四是具有符合银保监会规定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是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的组织机构、有效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六是具有与其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办公设备和信息系统;

七是法律、行政法规和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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