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報訊(記者 陳婷婷 胡永新)爲加強對保險集團公司的監督管理,有效防範保險集團經營風險,促進金融保險業健康發展,11月30日,銀保監會對《保險集團公司管理辦法(試行)》進行了修訂,形成《保險集團公司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明確,設立保險集團公司,應當報銀保監會審批,並具備下列條件:

一是投資人符合銀保監會規定的保險公司股東資質條件,股權結構合理,且合計至少控制兩家境內保險公司50%以上股權;

二是具有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成員公司;

三是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爲20億元人民幣;

四是具有符合銀保監會規定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五是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健全的組織機構、有效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管理制度;

六是具有與其經營管理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辦公設備和信息系統;

七是法律、行政法規和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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