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報訊(記者 陳婷婷 胡永新)爲加強對保險集團公司的監督管理,有效防範保險集團經營風險,促進金融保險業健康發展,11月30日,銀保監會對《保險集團公司管理辦法(試行)》進行了修訂,形成《保險集團公司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主要修訂內容爲,一是加強保險集團公司治理監管,要求保險集團公司具有簡明、清晰、可穿透的股權結構,與下屬成員公司股權控制層級合理,強化保險集團公司對整個集團公司治理的主體責任。

二是強化保險集團風險管理,增設“風險管理”章節,要求保險集團公司整合集團風險管理資源,建立與集團戰略目標、組織架構、業務模式等相適應的全面風險管理體系,新增完善了風險偏好體系、風險管理信息系統、集中度風險管理、防火牆設置、關聯交易管理、對外擔保管理以及壓力測試體系等具體監管要求。

三是完善非保險子公司監管,增設“非保險子公司管理”章節,明確保險集團可投資非保險子公司的範圍和相關條件,完善了有關內部管控機制、禁止行爲、外包管理、信息報送等規定。

四是系統完善集團監管要求,強調並表監管“以控制爲基礎,兼顧風險相關性”,完善並表監管範圍;提高保險集團公司信息披露、危機應對和處置能力等方面的要求;明確外資保險集團公司監管適用《辦法》。

《辦法》強調保險集團公司的股權投資應堅持保險主業原則,推動保險集團聚焦保險主業、加強股權投資管理、規範經營行爲,防止資本無序擴張;保險集團公司應降低保險集團股權結構的複雜性,提升保險集團公司治理能力;保險集團公司應建立集團整體的風險管理體系,特別關注保險集團特有風險;非保險子公司的投資設立應能優化集團資源配置,發揮協同效應,提升集團整體專業化水平和市場競爭能力,有效促進保險主業發展。

下一步,銀保監會將督促指導各保險集團公司做好《辦法》的貫徹落實,以《辦法》爲制度依據,強化監管力度,促進保險集團公司規範經營、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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