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模仿”抖音短視頻特效道具,法院判決停止使用並賠償20萬

11月30日,杭州互聯網法院對北京微播視界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今日頭條科技有限公司狀告北京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作出宣判:判決北京某公司停止在其短視頻應用程序中提供被訴特效道具,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20萬元。

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注意到,北京微播視界科技有限公司爲短視頻App抖音運營方,與浙江今日頭條科技有限公司同屬於字節跳動集團。

本案涉及的短視頻人機交互特效道具,是2021年2月上線抖音平臺的“窗花剪剪”,曾在湖南衛視小年夜春節聯歡晚會推廣。其通過設置窗景和紅色紙張、識別用戶鼻尖作爲剪刀進行剪窗花並動態展開呈現在屏幕上。

北京某公司將“窗花剪剪”模仿至自家短視頻平臺。抖音方面認爲,“窗花剪剪”特效構成視聽作品;但被告認爲“窗花剪剪”獨創性部分主要源自用戶且其中的內容爲思想或公有領域元素,故不構成視聽作品。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涉案特效道具是否構成視聽作品。

法院審理認爲,“窗花剪剪”特效連續畫面的呈現體現了作者選擇和安排,具有創造性,符合視聽作品連續畫面獨創性的要求。且作者在場景設置、元素創作、畫面銜接等方面進行具象的創作,對於剪窗花這一主題思想進行了獨創性的表達,不應認定爲屬於思想範疇。“窗花剪剪”基礎展示畫面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視聽作品。被訴特效道具雖在元素的外觀上與窗花剪剪存在差異,但整體展示過程和元素內容高度的相似性很難以巧合解釋,故應當認定二者構成實質性相似。被告在其應用程序提供被訴特效道具的行爲侵害了原告的視聽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