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險集團公司的股權投資應堅持保險主業原則

□ 保險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對境內非保險類金融企業重大股權投資的賬面餘額,合計不得超過集團上一年末合併淨資產的30%。保險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投資同一金融行業中主營業務相同的企業,控股的數量原則上不得超過一家

◎記者 韓宋輝 ○編輯 陳羽

記者昨日獲悉,銀保監會近日發佈《保險集團公司監督管理辦法》(下稱《辦法》),進一步加強對保險集團公司的監督管理,有效防範保險集團經營風險,促進金融保險業健康發展。《辦法》強調,保險集團公司的股權投資應堅持保險主業原則,並進一步明確了保險集團可投資企業類型和投資比例限制,防止資本無序擴張。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答記者問時說,近年來,保險集團公司自身的發展水平和外部環境發生了很大變化,原有監管辦法已不能完全適應保險集團發展和監管的要求,有必要進行修訂。截至2020年末,我國共有13家保險集團,總資產22萬億元,保險集團及其所屬保險公司在保險市場主體中佔據主導地位。

《辦法》中最重要的內容是,提出保險集團公司的股權投資應堅持保險主業原則,並對投資比例進行了限制。《辦法》稱,在尊重子公司及其他成員公司獨立法人經營自主權的基礎上,保險集團公司應當對全集團的股權投資進行統籌管理,防止無序擴張。《辦法》同時完善了非保險子公司監管,明確保險集團可投資非保險子公司的範圍和相關條件。

《辦法》提出,保險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對境內非保險類金融企業重大股權投資的賬面餘額,合計不得超過集團上一年末合併淨資產的30%。保險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投資同一金融行業中主營業務相同的企業,控股的數量原則上不得超過一家。

在可投資企業類型方面,《辦法》明確,保險集團公司可以直接或間接投資非保險子公司,具體類型包括:主要爲保險集團成員公司提供信息技術服務、審計、保單管理、巨災管理、物業等服務和管理的共享服務類子公司;根據銀保監會關於保險資金運用的監管規定開展重大股權投資設立的其他非保險子公司;法律、行政法規及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類子公司。

除上述企業外,保險集團公司對其他單一非金融類企業的持股比例不得超過25%,或不得對該企業有重大影響。在境外投資方面,保險集團公司及其境內子公司對境外主體重大股權投資的賬面餘額,合計不得超過集團上一年末合併淨資產的10%;保險集團公司及其境內子公司投資單一境外非金融主體的賬面餘額不得超過集團上一年末合併淨資產的5%。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辦法》的出臺,有助於推動保險集團聚焦保險主業,加強股權投資管理,規範經營行爲,防止資本無序擴張。《辦法》同時彌補了保險集團所屬非保險子公司的監管空白,引導保險集團建立規範、有效的非保險子公司管理體系,並通過投資非保險子公司優化集團資源配置、發揮協同效應、提升集團整體專業化水平和市場競爭能力,有效促進保險主業發展。

《辦法》還加強了保險集團公司治理監管,要求保險集團公司具有簡明、清晰、可穿透的股權結構,與下屬成員公司股權控制層級合理,強化保險集團公司對整個集團公司治理的主體責任;同時增設“風險管理”章節,強化保險集團風險管理,要求保險集團公司整合集團風險管理資源,建立與集團戰略目標、組織架構、業務模式等相適應的全面風險管理體系。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認爲,這有助於提升保險集團公司治理能力,降低保險集團股權結構的複雜性,防止成員公司之間交叉持股,限制人員兼職,規範集團關聯交易。建立集團整體的風險管理體系,則有助於保險集團公司全面管控集團風險,並關注風險傳染、組織結構不透明風險、集中度風險、非保險領域風險等集團特有風險,促使保險集團公司提高風險管理能力水平。

銀保監會表示,《辦法》的修訂發佈是推動保險集團公司穩定健康發展的重要舉措。下一步,銀保監會將督促指導各保險集團公司做好《辦法》的貫徹落實,以《辦法》爲制度依據,強化監管力度,促進保險集團公司規範經營、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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