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馬上評|銀行“誤付”假幣,處罰不能止於個案

“銀行誤付假幣給客戶被罰”上了熱搜。央行網站近日公佈的一份行政處罰公示表顯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遼源分行存在對外誤付假人民幣給客戶的違法行爲,央行遼源市中心支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的規定,對中國銀行遼源分行處以警告,並處罰款3萬元。

用戶從銀行取到假幣,從個人經歷來說,算是“新聞”。但實際上,類似的報道已經有過不只一次兩次了。真正少見的,是銀行受到處罰的案例。也正因此,此次這張“誤付假幣”的罰單,在網絡上引來一片熱議。

不過,對於處罰信息中所稱的“誤付”一說,很多人並不認可。爲什麼普通人拿着假幣到銀行,分分鐘就能被精準識別;從銀行流出的假幣,卻可歸咎把關失靈,成了“誤付”呢?這顯然給大家心中留下了一連串問號。對此,銀行方面有必要作出進一步的解釋,打消輿論的疑慮。

一般來說,銀行收繳的假幣,應解繳當地中國人民銀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以僞造、變造的人民幣對外支付。

銀行對外支付中出現了假幣,其實是很嚴重的事情,雖然只是個案,也會嚴重影響到金融機構的信用。然而,對此類問題,往往當作普通民事糾紛處理。信息不對稱之下,用戶想要維權、想要讓銀行承認付給用戶的是假幣,都困難重重,許多人只好自認倒黴。

究其原因,一些銀行往往以錢款“離櫃概不負責”爲由,千方百計撇清責任,加上現有法律法規對於用戶在銀行取到假幣,相關的處理流程不夠規範,對用戶權益保障不夠有力,使得銀行又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

而這,也是輿論對“誤付假幣”被罰事件反應強烈的另一原因所在。在銀行時有流出假幣的背景下,任何人都可能成爲受害者。那麼,用戶遇到類似問題時,面對強勢的銀行,該如何舉證維權,會有遼源那位儲戶那麼“幸運”嗎?

無論從現有的技術能力,還是銀行的內控程序講,銀行按理說是不該流出假幣的。這種反常的事情如果發生,監管部門理當強勢介入,啓動嚴格的調查和問責機制,而不是變成用戶和銀行之間的不對等博弈,或者簡單地一罰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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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中國銀行遼源分行誤付客戶假幣,被罰款3萬

中國銀行(601988.SH)股份有限公司遼源分行因使用假幣被警告和罰款3萬元。

12月1日,紅星資本局注意到,中國人民銀行長春中心支行官方網站已發佈了這則處罰信息。處罰文號爲“遼銀罰字〔2021〕1號”,處罰日期爲2021年11月25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機關名稱爲中國人民銀行遼源市中心支行。

根據處罰信息公示表內容,此次處罰的違法行爲類型爲“對外誤付假人民幣給客戶”,處罰依據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對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遼源分行處以警告,並處罰款3萬元。

據瞭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央行及其授權的銀行機構應當無償提供鑑定人民幣真僞的服務。經鑑定爲假幣的,予以沒收。央行授權的銀行機構應當將沒收的僞造、變造的人民幣解繳當地中國人民銀行。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以僞造、變造的人民幣對外支付。僞造、變造的人民幣由央行統一銷燬。

《條例》還規定,如果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央行授權的銀行業務機構違反上述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給予警告,並處1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紅星資本局瞭解到,這其實不是銀行首次因操作失誤收取和支付假幣行爲了。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合肥中心支行官方網站顯示,今年6月18日,一份文號爲“(合銀)罰字〔2021〕2號”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對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華源營業所(郵政儲蓄銀行合肥市分行委託中國郵政合肥市分公司代理營業機構)未能準確鑑別貨幣真僞,給予警告並處罰款人民幣0.5萬元的處罰。

另外,今年6月24日,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因“未按規定收繳假幣;發生假幣誤收行爲”等,而被中國人民銀行合肥中心支行給予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罰款人民幣114.7萬元。

紅星新聞記者 李偉銘 李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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