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12月2日,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與國家知識產權局其他一審行政判決書公開。

文書顯示,案由爲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訴爭商標爲夏某2015年4月申請註冊的“小米社區”商標。原告小米公司訴稱,訴爭商標的申請註冊違反了2013年商標法相關規定,請求法院撤銷關於該商標予以維持的裁定,並重新作出裁定。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爲,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覈定的商品差異較大,訴爭商標的申請註冊亦未損害原告的在先商號權,但夏某無合理或正當理由大量申請註冊並囤積包括訴爭商標在內的諸多商標,不具備註冊商標應有的正當性,亦有損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因此違反了2013年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法院判決支持原告訴訟請求,撤銷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關於訴爭商標無效宣告請求中商標予以維持的裁定,並重新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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