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2日訊 深交所網站近日公佈關於對蘇州中來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當事人給予通報批評處分的決定。經查明,蘇州中來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來股份”,300393.SZ)及相關當事人中來股份董事長兼總經理林建偉、中來股份董事會祕書李娜存在兩宗違規行爲,未如實、完整地披露與華爲合作的實際情況,存在誤導性陳述,也未在《異動公告》中如實披露相關情況並進行充分的風險提示。

2021年6月29日,中來股份通過微信公衆號、深交所投資者關係互動平臺(以下簡稱互動易)回覆投資者等方式,發佈與華爲合作相關信息。6月29日和30日,中來股份股價連續漲停,並觸及股價異常波動標準。中來股份於6月30日晚間披露《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公告》(以下簡稱《異動公告》),於7月4日晚間披露《關於深圳證券交易所關注函回覆的公告》(以下簡稱《關注函回覆公告》)。

深交所表示,中來股份關於整縣分佈式光伏全場景解決方案的信息披露不準確、不完整。

中來股份通過微信公衆號發佈《中來與華爲聯合打造整縣分佈式光伏全場景解決方案》,稱與華爲“強強聯合、優勢互補、資源整合,爲分佈式光伏整縣推進量身打造了專業的全場景解決方案”。中來股份在《異動公告》中稱,“本次與華爲推出整縣分佈式光伏全場景解決方案”,“擬依託公司的高效電池組件產品及華爲的逆變器產品、數字化能源技術等,協助整縣試點地區制定整縣光伏技術方案”。但根據中來股份《關注函回覆公告》,公司控股子公司蘇州中來民生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來民生)僅是“根據業務需要向華爲採購數字能源技術和電力電子技術相關產品”,試點縣項目的戰略投資方和資金籌備、項目建設、併網和運維等相關責任均由中來民生承擔。中來股份未如實、完整地披露與華爲合作的實際情況,存在誤導性陳述。

此外,中來股份關於24小時綠電系統的信息披露不準確、不完整。

中來股份在互動易平臺回覆投資者稱,“公司和華爲合作的24小時綠電系統已經聯合發佈,在高端戶用市場有應用,未來會在綠電系統的基礎上攜手推進‘行業綠電光儲一體化’”。但根據中來股份《關注函回覆公告》,中來民生負責提供24小時綠電系統的電池組件、安裝輔材、系統集成設計,僅是“根據市場開拓和訂單情況向華爲採購逆變器、優化器、儲能設備、發電用電系統設計與管理等產品及服務”;2021年上半年,中來民生24小時綠電系統處於起步推廣階段,累計完成銷售約50萬元,截至2021年6月30日,中來股份累計開發24小時綠電系統的意向客戶200餘戶。中來股份既未在互動易中準確、完整地回覆24小時綠電系統的具體合作模式和實際經營情況,也未在《異動公告》中如實披露相關情況並進行充分的風險提示。

中來股份的上述行爲違反了深交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第1.4條、第5.1.1條和《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20年修訂)》第8.1條的規定。

中來股份董事長兼總經理林建偉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違反了深交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第1.4條、第4.2.2條、第5.1.2條的規定,對中來股份上述違規行爲負有重要責任。

中來股份董事會祕書李娜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違反了深交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第1.4條、第4.2.2條、第5.1.2條和《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20年修訂)》第3.7.3條的規定,對中來股份上述違規行爲負有重要責任。

鑑於上述違規事實及情節,根據深交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 12月修訂)》第12.4條、第12.6條和《上市公司紀律處分實施標準(試行)》第十六條的規定,經深交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議通過,深交所對蘇州中來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對蘇州中來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林建偉、董事會祕書李娜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深交所還表示,對於蘇州中來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當事人的上述違規行爲和給予的處分,將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並向社會公開。

相關法規:

《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第1.4條: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或存託憑證持有人、實際控制人、收購人、重大資產重組有關各方等自然人、機構及其相關人員,破產管理人及其成員,以及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本規則和本所發佈的細則、指引、通知、辦法、指南等相關規定(以下簡稱本所其他相關規定),誠實守信,勤勉盡責。

《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第4.2.2條:上市公司董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有關規定,履行以下忠實、勤勉義務,維護上市公司利益:

(一)保護公司資產的安全、完整,不得挪用公司資金和侵佔公司財產,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爲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員工、本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損害公司利益;

(二)未經股東大會同意,不得爲本人及其關係密切的家庭成員(具體範圍參見本規則第7.2.5條第四項的規定)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不得自營、委託他人經營公司同類業務;

(三)保證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參與公司事務,持續關注對公司生產經營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事件,及時向董事會報告公司經營活動中存在的問題,不得以不直接從事經營管理或者不知悉爲由推卸責任;

(四)原則上應當親自出席董事會,審慎判斷審議事項可能產生的風險和收益;因故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的,應當審慎選擇受託人;

(五)積極推動公司規範運行,督促公司真實、準確、完整、公平、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及時糾正和報告公司違法違規行爲;

(六)獲悉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人侵佔公司資產、濫用控制權等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利益的情形時,及時向董事會報告並督促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七)嚴格履行作出的各項承諾;

(八)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本規則及本所其他規定、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忠實和勤勉義務。

上市公司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參照上述要求履行職責。

《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第5.1.1條: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本規則及本所其他相關規定,及時、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或者投資決策產生較大影響的信息或事項(以下簡稱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項),並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簡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第5.1.2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不能保證披露的信息內容真實、準確、完整的,應當在公告中作出相應聲明並說明理由。

《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 12月修訂)》第12.4條:發行人、上市公司、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相關人員違反本規則、本所其他相關規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諾的,本所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分:

(一)通報批評;

(二)公開譴責。

《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 12月修訂)》第12.6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規則、本所其他相關規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諾的,本所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分:

(一)通報批評;

(二)公開譴責;

(三)公開認定其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董事會祕書。

以上第二項、第三項處分可以並處。

《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20年修訂)》第3.7.3條:董事會祕書對上市公司和董事會負責,履行以下職責:

(一) 負責公司信息披露事務,協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組織制訂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遵守信息披露相關規定;

(二) 負責公司投資者關係管理和股東資料管理工作,協調公司與證券監管機構、股東及實際控制人、證券服務機構、媒體等之間的信息溝通;

(三)組織籌備董事會會議和股東大會,參加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及高級管理人員相關會議,負責董事會會議記錄工作並簽字確認;

(四)負責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開重大信息出現泄露時,及時向本所報告並公告;

(五)關注公共媒體報道並主動求證真實情況,督促董事會及時回覆本所問詢;

(六)組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證券法律法規和本所相關規則的培訓,協助前述人員瞭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權利和義務;

(七)督促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遵守證券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創業板上市規則》、本指引、本所其他相關規定及公司章程,切實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諾;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違反有關規定的決議時,應當予以提醒並立即如實地向本所報告;

(八)《公司法》《證券法》、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職責。

《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20年修訂)》第8.1條:上市公司投資者關係管理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客觀、真實、準確、完整地介紹和反映公司的實際狀況,避免過度宣傳誤導投資者決策,避免在投資者關係活動中以任何方式發佈或者泄露未公開

重大信息。

以下爲原文:

關於對蘇州中來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當事人給予通報批評處分的決定

當事人:

蘇州中來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蘇省常熟市沙家浜鎮常昆工業園區青年路;

林建偉,蘇州中來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

李娜,蘇州中來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祕書。

經查明,蘇州中來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來股份)及相關當事人存在以下違規行爲:

2021年6月29日,中來股份通過微信公衆號、本所投資者關係互動平臺(以下簡稱互動易)回覆投資者等方式,發佈與華爲合作相關信息。6月29日和30日,中來股份股價連續漲停,並觸及股價異常波動標準。中來股份於6月30日晚間披露《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公告》(以下簡稱《異動公告》),於7月4日晚間披露《關於深圳證券交易所關注函回覆的公告》(以下簡稱《關注函回覆公告》)。

一、關於整縣分佈式光伏全場景解決方案的信息披露不準確、不完整

中來股份通過微信公衆號發佈《中來與華爲聯合打造整縣分佈式光伏全場景解決方案》,稱與華爲“強強聯合、優勢互補、資源整合,爲分佈式光伏整縣推進量身打造了專業的全場景解決方案”。中來股份在《異動公告》中稱,“本次與華爲推出整縣分佈式光伏全場景解決方案”,“擬依託公司的高效電池組件產品及華爲的逆變器產品、數字化能源技術等,協助整縣試點地區制定整縣光伏技術方案”。但根據中來股份《關注函回覆公告》,公司控股子公司蘇州中來民生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來民生)僅是“根據業務需要向華爲採購數字能源技術和電力電子技術相關產品”,試點縣項目的戰略投資方和資金籌備、項目建設、併網和運維等相關責任均由中來民生承擔。中來股份未如實、完整地披露與華爲合作的實際情況,存在誤導性陳述。

二、關於24小時綠電系統的信息披露不準確、不完整

中來股份在互動易平臺回覆投資者稱,“公司和華爲合作的24小時綠電系統已經聯合發佈,在高端戶用市場有應用,未來會在綠電系統的基礎上攜手推進‘行業綠電光儲一體化’”。但根據中來股份《關注函回覆公告》,中來民生負責提供24小時綠電系統的電池組件、安裝輔材、系統集成設計,僅是“根據市場開拓和訂單情況向華爲採購逆變器、優化器、儲能設備、發電用電系統設計與管理等產品及服務”;2021年上半年,中來民生24小時綠電系統處於起步推廣階段,累計完成銷售約50萬元,截至2021年6月30日,中來股份累計開發24小時綠電系統的意向客戶200餘戶。中來股份既未在互動易中準確、完整地回覆24小時綠電系統的具體合作模式和實際經營情況,也未在《異動公告》中如實披露相關情況並進行充分的風險提示。

中來股份的上述行爲違反了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第1.4條、第5.1.1條和《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20年修訂)》第8.1條的規定。

中來股份董事長兼總經理林建偉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違反了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第1.4條、第4.2.2條、第5.1.2條的規定,對中來股份上述違規行爲負有重要責任。

中來股份董事會祕書李娜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違反了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第1.4條、第4.2.2條、第5.1.2條和《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20年修訂)》第3.7.3條的規定,對中來股份上述違規行爲負有重要責任。

鑑於上述違規事實及情節,根據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第12.4條、第12.6條和《上市公司紀律處分實施標準(試行)》第十六條的規定,經本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議通過,本所作出如下處分決定:

一、對蘇州中來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二、對蘇州中來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林建偉、董事會祕書李娜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對於蘇州中來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當事人的上述違規行爲和本所給予的處分,本所將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並向社會公開。

深圳證券交易所

202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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