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高淳區法院開展與個人破產製度功能相當的試點工作一年後,南京中級法院將這項試點推向全市。在南京居住且參加南京社保連續滿三年的自然人或在南京轄區登記註冊的個人工商戶,被認定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在清償一定比例的債務後可免除餘債,實現經濟“重生”。

12月2日,澎湃新聞從南京法院誠信被執行人經濟重生試點工作新聞發佈會獲悉,南京高淳法院去年6月被江蘇省高院確定爲試點,當年11月受理首例個人債務清理案。該案債務人谷某承攬的工程因2003年“非典”疫情等虧損,欠下高額債務,谷某17年裏打工還債,但歸還的欠款仍是杯水車薪。法院受理其個人債務清理申請後,使谷某在清償債務總額127.8萬元的57.28%後,被免除剩餘債務,今年12月21日,一年考察期屆滿他將可恢復信用。

據介紹,到目前已有30多人次向高淳法院申請個人債務清理,立案受理10件,債務金額8260萬元,已審結4件。

南京市中院《關於開展誠信被執行人(自然)經濟重生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施行)》規定,作爲自然人的誠信被執行人因生產經營失敗,導致全部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由債權人或被執行人向法院申請,參照《企業破產法》的原則和精神清理財產,調整和清償債務,並終結和清償債務,終結債權債務關係。

對於“重生”申請,法院重點審查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債務申報、有無失信行爲、有無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等,可向被執行人所在單位、社區及相關部門徵詢意見,必要時可組織聽證。對因賭博、揮霍等不良行爲產生的債務,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出於隱匿、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等不正當目的的,以虛假訴訟、陳述、證據等規避執行的,不予受理。經審查認爲被執行人具備“重生”條件的,應書面通知相關執行法院中止執行。符合無財產可執行等相關條件的,可以裁定終結執行程序。

根據相關規定,法院根據債務清償比例確定債務人的考察期:清償率達到60%以上的,考察期爲1年;達到30%以上不足60%的,考察期爲2年;達到20%以上不足30%的,考察期爲3年;達到10%以上不足20%的,考察期爲4年。考察期內,被執行人自願清償剩餘債務或者債權人自願放棄剩餘債權的,債務全部清償之日視爲考察期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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