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南方财经全媒体集团旗下智库21世纪资管研究院发布了《中国消费金融行业可持续发展报告》。《报告》在调研了众多的银行信用卡机构、消费金融公司、互联网平台的基础上,分析了消费金融行业发展的市场环境,及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并提出了消费金融可持续发展的五大原则,即客户适当性原则、价格合理性原则、信息透明性原则、隐私保护性原则、产品创新性原则,并相应给出了政策建议。

截至 8 月 31 日,16 家消金公司半年业绩陆续公布。整体来看,今年上半年净利润过 10 亿的分别是招联消金、兴业消金两家银行系消费金融公司。多数消金公司净利润大幅增长,其中中邮消金和湖北消金尤其突出,净利润分别同比增长1526.53%、1272.97%。净利润超 5 亿元的有 4 家,除招联消金、兴业消金外,还包括中邮消金和中银消金,值得注意的是,这几家的净利润增速同样可观,其中增速最低的兴业消金也达到了 92.48%。

伴随着消金行业盈利的不断扩大,国家对消金的监管也有收紧趋势。8 月初有消息称,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各地消费金融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将个人贷款利率全面控制在 24% 以内,并设置了过渡期进行调整。可以预期的是,在减费让利支持实体经济的背景下,贷款利率下行是大势所趋,稳定利润、控制成本将是消费金融公司长期将面临的挑战。如何面对这些挑战,不妨参考下消金历史更久国家的经验。

日本消金监管趋势

日本消费金融行业有三条主线,一是消费者金融公司,以面向消费者的现金贷款为主要业务;二是信用卡公司,以面向消费者发行各类信用卡为主要业务;三是各流通集团旗下的信用销售公司,以发行各类赊销卡、为消费者提供在该流通集团内购买商品时的分期付款等赊销服务为主要业务。

日本的消费金融业发端于流通行业和零售行业,早期消费信贷提供者集中于流通企业和制造业旗下的信用卡公司,包括航空公司、石油公司、铁路公司等实体企业,商业模式以现金贷业务为主。

《贷金业法》后,日本实业背景的消费金融公司数量急剧减少,银行和财团背景的消费金融公司逐渐成为市场主力。在征信领域,日本政府未设置专门的个人征信监管机构,而由行业协会主导征信市场,协会不以盈利为目的,为会员提供个人和企业的信用信息交换平台。

日本消金行业经历了早期的野蛮扩张,在黄金时期,非银行消费金融机构甚至达到了三万多家。但是,随之而来的“消金三恶”也广受诟病,并且带来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对此,日本政府相继出台了限制利率的相关政策,不断降低利率上限,从而解决了高利贷问题,规范了行业生态,带来了日本消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无监管时期:二战后到 80 年代初

20 世纪 50 年代,日本信贩、三洋商事、関西金融等开始推出面向工薪阶层的小额贷款业务;60 年代富士商事推出以一些特定小区的住户为主要客户的小额贷款业务“小区贷款”;70 年代,消费金融行业出现了第一个繁荣期,对当时日本的消费增长和经济发展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在这一阶段,监管体系尚未确立。1969 年,消费金融协会成立,之后由消费金融行业协会自律监管。1954 年日本政府重新修订了《利率限制法》,根据借款金额来确定利率上限。10万日元以下的借款利率不超过 20%,10 万到 100 万日元的借款利率不超过 18%,100 万日元以上的借款利率不超过 15%,这个利率限制至今没有改变。

此外,该法还将出借人以手续费、管理费和调查费等名义收取的所有与本金无关的费用都认定为利息,这就堵死了以其他名义规避利率管制的途径。

1954 年又制定了《出资法》。《出资法》的全称是《限制出资、存款和利率法》,该法对高利贷的定义是日利率 0.3%,如果年息利率超过 109.5%(如果是闰年则是 109.8%)则定义为高利贷,违反者会单独或者一并受到最高 3 年的监禁和最多300 万日元罚款的处罚。由于《利率限制法》的利率限制(20%)远低于《出资法》的利率限制(109.5%),二者之间形成了一个灰色区间,只有高于《出资法》的利率才是刑事犯罪行为。

在此背景下,市场混乱,“消金三恶”——高利贷、过度借贷、暴力催收逐渐产生,导致大量的自杀和失踪案件。例如,深陷债务陷阱的借款人选择自杀或失踪、家庭主妇为偿还债务而到商店去偷窃、为了获取保险金去还债而故意放火烧毁自己的房屋等等。1976 年日本警察机构罕见地提醒大藏省,要求其关注经济下滑后低信用人群的债务问题。

弱监管时代:20 世纪 80 年代中期至 2006 年

鉴于“消费金融三恶”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1983 年,日本国会制定了《贷金业规制法》(现《贷金业法》)对贷金业进行全面监管,对非银行消费金融机构全面实施备案制管理,禁止未备案企业开展贷款业务,并对非银行消费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提出了禁止过度借贷、禁止夸大性广告、规范合同条款与交付流程、完善贷款客户档案管理、规范催收行为等一系列规范措施。

1983 年,日本将贷款利率上限从 109.5% 下调至 73%,1986 年下调至 54.75%,1989 年下调至 40.004%,1999 年下调至 29.2%,2006 年下调至 20%。2006 年新颁布的《利率限制法》规定,贷款额 10 万日元以下年利率上限为 20%,100万日元以下年利率上限为 18%,超过 100 万日元的年利率上限是 15%。这就将利率上限统一为 20% 了,取消了利率灰色区间。

监管政策出台以后,大批凭借高利贷和暴力催收谋取暴利的非银行消费金融机构纷纷倒闭,但日本消费金融行业也从此走上了规范发展的道路。由于法律法规的逐渐完善和市场的日益规范,日本消费金融行业逐渐摆脱了初期的不良形象,逐渐被普通大众接受。

同时,由于日本经济陷入长期低迷,因失业或收入降低而不得不求助于消费金融的人不断增多,使日本消费金融行业获得了极大的发展。暴力催收行为得到了较好的遏制,但消费者过度借贷的问题没有消除。

例如,在 21 世纪初,日本有 230 万人向 5 个及以上的出借人借债,30% 以上的债务人负债时间超过 10 年。2005 年有18.4 万人申请破产,在 3.25 万名自杀人士中有 7956 名是因为财务问题,而当年日本的车祸死亡人数则不到 7000 人。

2000 年,日本对《出资法》进行了修订,将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上限下调至 29.2%。非银行消费金融机构数量略有减少,但机构整体经营能力提升,特别是头部企业适应当时市场需求,开发推广了无人契约机,进一步促进了消费金融市场的发展。20 世纪初,个人无担保贷款余额一直维持在历史最高水平。

强监管时代:2007 年至今

2010 年,日本最大的消费者金融公司武富士申请破产。非银行消费金融机构数量从 21 世纪初的 3 万多家锐减至现在的不足 2000 家。

2006 年,日本再次修订《出资法》,将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上限下调至 20%,“灰色地带”不复存在。同年,又全面修订《贷金业规制法》,形成了新的《贷金业法》,于 2010 年全面实施。《贷金业法》规定,①严格从业资格,注册资本要求从之前的 300 万日元(个人)和 500 万日元(机构)分别逐步提高至 2000 万日元和 5000 万日元;②建立贷款业务资格制度,营业网点须配备有资格的主管人员;③严打地下高利贷,将之前对未注册放贷或超过 109.5% 利率放贷的最高刑罚从 5 年监禁上升至 10 年;④取消利率灰色区间,最高利率降至 20%,贷款利息包含了借款费用、还款费用的综合利率,禁止利息外收取其他费用;⑤实施债务总量控制,借款金额不超过债务人年收入的三分之一,债务人借款单笔超过 50 万日元或累计超过 100 万日元需要提供收入证明。《贷金业法》又提出了在所有非银行消费金融机构的贷款总额不超过年收入 1/3 的贷款总额限制。

在严格的管制之下,日本贷金业的规模有所下降,非银行消费金融行业遭受沉重打击日本消费金融行业的黄金时代终结,行业进入了严冬时期。但日本消费金融市场并没有出现大幅萎缩,商业银行和信用卡机构纷纷进入这个市场,填补了贷金业的空缺。多头负债问题也得到了有效缓解。日本“消金三恶”问题最终得到了解决。直到 2015 年,日本消费金融行业才开始逐渐走向稳定,但到目前为止,机构数量和贷款余额仍维持在较低水平。

美国消金监管趋势

美国是消费金融业务相对领先的国家,消费信贷服务机构、发卡机构、资金来源、盈利模式具有鲜明的多元化特色,征信体系层次明晰,行业自律组织成熟。在个人征信领域,Experian、Equifax、TransUnion 三大征信机构之间既相互合作又实行差异形成竞争,覆盖全美 85% 以上的公民。

美国对消费金融监管的第一阶段是从 20 世纪 30 年代到 40年代,这一阶段监管逐渐正规化。1910 年,摩利斯银行成立,它是第一家提供消费贷款的商业银行,被认为是美国消费金融形成的标志。在分业监管的模式下,监管由政府主导,监督较为审慎,主要是针对抵押贷款市场的管制。经济危机和二战的影响使监管机构陷入困境,1932 年和 1934 年美国国会分别通过《联邦住宅贷款银行法》和《全国住房法》, 成立了联邦住宅贷款银行委员会 (FHLBB) 和联邦储蓄和贷款保险公司 (FSLIC); 建立了联邦住宅贷款体系 (FHLBs), 支持和管制国家的储蓄和贷款协会。

20 世纪 60 年代开始,国家全面干预方式逐渐显露出弊端,进入第二阶段,放松管制时期。由于消费金融领域尚未建立征信体系,而银行业的激烈竞争使银行的信贷约束逐步放宽,直接导致了无担保债务规模不断扩张,不良贷款现象频出。所以,这一时期监管加强了对消费者信用信息的保护和披露。

20 世 纪 80 年 代 起, 征 信 机 构 三 大 巨 头 Experian、Equifax 和 TransUnion 将 FICO 评分模型广泛应用于评估借款人信用风险,其模型背后的数据库几乎涵盖了美国消费者的所有信用活动记录。美国征信系统是市场主导模式,全部由私营机构提供。美国的征信系统有三个特征:一是覆盖面很广,不仅覆盖了全美近 85% 的人口,而且涵盖信用卡违约、社会不良记录、网购、社交等很多方面的信息。二是内容全面,信用报告不仅可以提供借款人的家庭资产情况、个人借贷记录等基本情况信息,还有依据“5C”原则(道德品质 Character、还款能力Capacity、资本实力 Capital、担保 Collateral 和经营环境条件Condition)预估的借款人拖欠款项,甚至是破产的可能性。三是信息的共享程度高,不同行业、企业间可以共享各自的资料库资源,串联金融信用、消费及社交等各类信用数据。

1968 年美国国会制定了《消费者信用保护法》(CPA),通过规定利率上限和加大对债权人能力的限制等方式,加强信贷管制;同年,还颁布了《统一消费信贷法典》,提出一套经济、合理的利率规范,还对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进行明确规定。之后陆续有多部法律法规出台,如,《诚实借贷法》《公平信用报告法》《平等信贷机会法《公平债务催收业务法》等,对消费金融领域的借贷、租赁、信息披露、债务、催收、信用报告、平等授信等活动做出了明确的规定。80 年代中期,联邦政府逐渐掌握消费金融领域的监管权,然而,它并未实行有效监管,相反,还带来了实质性的放松管制。但该政策为后来的金融危机埋下了隐患。

长期以来的宽松监管环境导致房市过热发展,进而引发了次贷危机。消费信贷规模不断扩张,然而消费金融市场监管体系本身无法跟上消费金融市场的发展步伐,次级贷款违约现象十分普遍,而传统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措施却出现纰漏。在此背景下,政府对消费金融的监管进入第三阶段,全面监管改革阶段。2010 年,奥巴马签署《多德 - 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法》,提出要从根本上改革消费金融监管环境,恢复市场信心。此外,还设立消费者保护机构(CFPA)、美国消费者保护局(BCFP),对美国消费金融公司提供的产品、服务进行了监管,避免消费者受到欺骗或者是被签订不公平的条约。实施了一系列遏制房地产泡沫和降低家庭杠杆率的措施,如联邦政府接管“两房”。这些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恢复了市场信心;同时,提高了各金融机构的贷款标准,居民资产负债表得到修复,有效释放了金融风险。

危机后的改革从根本上保障了消费者的金融权益,对随后十年来消费金融市场稳定发展发挥建设性的作用,但随着美国经济好转,许多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许多消费者保护措施如金融机构的信贷紧缩、提高对借款人的要求等阻碍了消费者获取信用产品和服务,导致近年来美国消费信贷规模大幅度下降。特朗普总统上台后开始放松监管,曾多次试图修改甚至废除《多德 - 弗兰克法案》,并于 2018 年 5 月签署《经济增长、监管放松与消费者保护法案》,进一步加强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为居民获取消费信贷提供了更多的便利。保护法案的通过是美国监管大幅松绑的一个标志性事件,对之后全球金融监管格局将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目前,美国贷款人在评估借贷人的贷款资质时会参考其存贷比率,即“28\36 定律”(28\36rule)。该定律规定,抵押借款不能超过借款人总收入的 28%,借款人的贷款总额不得超过其总收入的 36%。这一规定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多头借贷,过度借贷的问题。

“他山之石”

相比日本和美国的消金行业,中国真正意义上的消费金融起步较晚。但是,也不可避免面临和日本、美国60年前一样的问题。

日本消金起步于流通和零售行业,最先在居民日常消费的金融场景展开。也正因其产生的自发性和市场性,很快就暴露了消费金融行业无序发展的弊端,如高利贷、过度借贷、暴力催收等。之后的消金政策,则针对这些问题,主要发力于限制借款利率、规范营销行为、建立资格制度、严格审批流程等方面。

相比于日本在初始阶段监管的缺位,美国消金一开始采取了国家全面干预的方式,监管较为审慎。随后开始放松管制,导致无担保贷款膨胀;长期的宽松监管环境还引发了次贷危机,违约普遍。在这一时期,征信系统也逐步建立。近年来,监管逐步收紧,加强了对消费者的保护和对借款人贷款资质的审核。

由此可见,消金的监管伴随着行业的发展收紧或放宽。中国并且由于身处互联网时代,P2P 小贷平台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2020 年,P2P 平台清零,消金行业监管政策相继出台,更加注重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对持牌金融机构贷款资质的审批和对助贷业务营销行为的规范。

但是,相较于日美对借款人的严格审批,中国尚未对借款人有存贷比,债务总量等方面实施全面的限制。

【参考文献】

[1] 张伟强 , 田原 . 从混乱到有序——日本消费金融“三恶”的治理经验 [J]. 清华金融评论 ,2019(12):109-112.

[2] 伍再华 , 谢佳玉 , 郭新华 . 消费金融市场规制 : 国外实践与中国镜鉴 [J]. 消费经济 ,2019,35(03):43-51.

[3] 夏平 . 我国消费金融业务发展及政策环境分析——以日本消费金融发展历史为鉴 [J]. 金融电子化 ,2018(11):70-72.

[4] 宋秀茹 . 从美国和日本看消费金融经验 [J]. 金融博览 ( 财富 ),2020(04):56-59.

[5] 章杨清 . 消费金融“普”应适度“惠”无止境 [J]. 中国金融 ,2021(11):36-38.

(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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