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南方財經全媒體集團旗下智庫21世紀資管研究院發佈了《中國消費金融行業可持續發展報告》。《報告》在調研了衆多的銀行信用卡機構、消費金融公司、互聯網平臺的基礎上,分析了消費金融行業發展的市場環境,及面臨的機遇與挑戰,並提出了消費金融可持續發展的五大原則,即客戶適當性原則、價格合理性原則、信息透明性原則、隱私保護性原則、產品創新性原則,並相應給出了政策建議。

截至 8 月 31 日,16 家消金公司半年業績陸續公佈。整體來看,今年上半年淨利潤過 10 億的分別是招聯消金、興業消金兩家銀行系消費金融公司。多數消金公司淨利潤大幅增長,其中中郵消金和湖北消金尤其突出,淨利潤分別同比增長1526.53%、1272.97%。淨利潤超 5 億元的有 4 家,除招聯消金、興業消金外,還包括中郵消金和中銀消金,值得注意的是,這幾家的淨利潤增速同樣可觀,其中增速最低的興業消金也達到了 92.48%。

伴隨着消金行業盈利的不斷擴大,國家對消金的監管也有收緊趨勢。8 月初有消息稱,相關監管部門要求各地消費金融公司、銀行等金融機構將個人貸款利率全面控制在 24% 以內,並設置了過渡期進行調整。可以預期的是,在減費讓利支持實體經濟的背景下,貸款利率下行是大勢所趨,穩定利潤、控制成本將是消費金融公司長期將面臨的挑戰。如何面對這些挑戰,不妨參考下消金歷史更久國家的經驗。

日本消金監管趨勢

日本消費金融行業有三條主線,一是消費者金融公司,以面向消費者的現金貸款爲主要業務;二是信用卡公司,以面向消費者發行各類信用卡爲主要業務;三是各流通集團旗下的信用銷售公司,以發行各類賒銷卡、爲消費者提供在該流通集團內購買商品時的分期付款等賒銷服務爲主要業務。

日本的消費金融業發端於流通行業和零售行業,早期消費信貸提供者集中於流通企業和製造業旗下的信用卡公司,包括航空公司、石油公司、鐵路公司等實體企業,商業模式以現金貸業務爲主。

《貸金業法》後,日本實業背景的消費金融公司數量急劇減少,銀行和財團背景的消費金融公司逐漸成爲市場主力。在徵信領域,日本政府未設置專門的個人徵信監管機構,而由行業協會主導徵信市場,協會不以盈利爲目的,爲會員提供個人和企業的信用信息交換平臺。

日本消金行業經歷了早期的野蠻擴張,在黃金時期,非銀行消費金融機構甚至達到了三萬多家。但是,隨之而來的“消金三惡”也廣受詬病,並且帶來了一系列社會問題。對此,日本政府相繼出臺了限制利率的相關政策,不斷降低利率上限,從而解決了高利貸問題,規範了行業生態,帶來了日本消金行業的可持續發展。

無監管時期:二戰後到 80 年代初

20 世紀 50 年代,日本信販、三洋商事、関西金融等開始推出面向工薪階層的小額貸款業務;60 年代富士商事推出以一些特定小區的住戶爲主要客戶的小額貸款業務“小區貸款”;70 年代,消費金融行業出現了第一個繁榮期,對當時日本的消費增長和經濟發展起到了很大的推動作用。

在這一階段,監管體系尚未確立。1969 年,消費金融協會成立,之後由消費金融行業協會自律監管。1954 年日本政府重新修訂了《利率限制法》,根據借款金額來確定利率上限。10萬日元以下的借款利率不超過 20%,10 萬到 100 萬日元的借款利率不超過 18%,100 萬日元以上的借款利率不超過 15%,這個利率限制至今沒有改變。

此外,該法還將出借人以手續費、管理費和調查費等名義收取的所有與本金無關的費用都認定爲利息,這就堵死了以其他名義規避利率管制的途徑。

1954 年又制定了《出資法》。《出資法》的全稱是《限制出資、存款和利率法》,該法對高利貸的定義是日利率 0.3%,如果年息利率超過 109.5%(如果是閏年則是 109.8%)則定義爲高利貸,違反者會單獨或者一併受到最高 3 年的監禁和最多300 萬日元罰款的處罰。由於《利率限制法》的利率限制(20%)遠低於《出資法》的利率限制(109.5%),二者之間形成了一個灰色區間,只有高於《出資法》的利率纔是刑事犯罪行爲。

在此背景下,市場混亂,“消金三惡”——高利貸、過度借貸、暴力催收逐漸產生,導致大量的自殺和失蹤案件。例如,深陷債務陷阱的借款人選擇自殺或失蹤、家庭主婦爲償還債務而到商店去偷竊、爲了獲取保險金去還債而故意放火燒燬自己的房屋等等。1976 年日本警察機構罕見地提醒大藏省,要求其關注經濟下滑後低信用人羣的債務問題。

弱監管時代:20 世紀 80 年代中期至 2006 年

鑑於“消費金融三惡”給社會帶來了極大的負面影響,1983 年,日本國會制定了《貸金業規制法》(現《貸金業法》)對貸金業進行全面監管,對非銀行消費金融機構全面實施備案制管理,禁止未備案企業開展貸款業務,並對非銀行消費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提出了禁止過度借貸、禁止誇大性廣告、規範合同條款與交付流程、完善貸款客戶檔案管理、規範催收行爲等一系列規範措施。

1983 年,日本將貸款利率上限從 109.5% 下調至 73%,1986 年下調至 54.75%,1989 年下調至 40.004%,1999 年下調至 29.2%,2006 年下調至 20%。2006 年新頒佈的《利率限制法》規定,貸款額 10 萬日元以下年利率上限爲 20%,100萬日元以下年利率上限爲 18%,超過 100 萬日元的年利率上限是 15%。這就將利率上限統一爲 20% 了,取消了利率灰色區間。

監管政策出臺以後,大批憑藉高利貸和暴力催收謀取暴利的非銀行消費金融機構紛紛倒閉,但日本消費金融行業也從此走上了規範發展的道路。由於法律法規的逐漸完善和市場的日益規範,日本消費金融行業逐漸擺脫了初期的不良形象,逐漸被普通大衆接受。

同時,由於日本經濟陷入長期低迷,因失業或收入降低而不得不求助於消費金融的人不斷增多,使日本消費金融行業獲得了極大的發展。暴力催收行爲得到了較好的遏制,但消費者過度借貸的問題沒有消除。

例如,在 21 世紀初,日本有 230 萬人向 5 個及以上的出借人借債,30% 以上的債務人負債時間超過 10 年。2005 年有18.4 萬人申請破產,在 3.25 萬名自殺人士中有 7956 名是因爲財務問題,而當年日本的車禍死亡人數則不到 7000 人。

2000 年,日本對《出資法》進行了修訂,將金融機構貸款利率上限下調至 29.2%。非銀行消費金融機構數量略有減少,但機構整體經營能力提升,特別是頭部企業適應當時市場需求,開發推廣了無人契約機,進一步促進了消費金融市場的發展。20 世紀初,個人無擔保貸款餘額一直維持在歷史最高水平。

強監管時代:2007 年至今

2010 年,日本最大的消費者金融公司武富士申請破產。非銀行消費金融機構數量從 21 世紀初的 3 萬多家銳減至現在的不足 2000 家。

2006 年,日本再次修訂《出資法》,將金融機構貸款利率上限下調至 20%,“灰色地帶”不復存在。同年,又全面修訂《貸金業規制法》,形成了新的《貸金業法》,於 2010 年全面實施。《貸金業法》規定,①嚴格從業資格,註冊資本要求從之前的 300 萬日元(個人)和 500 萬日元(機構)分別逐步提高至 2000 萬日元和 5000 萬日元;②建立貸款業務資格制度,營業網點須配備有資格的主管人員;③嚴打地下高利貸,將之前對未註冊放貸或超過 109.5% 利率放貸的最高刑罰從 5 年監禁上升至 10 年;④取消利率灰色區間,最高利率降至 20%,貸款利息包含了借款費用、還款費用的綜合利率,禁止利息外收取其他費用;⑤實施債務總量控制,借款金額不超過債務人年收入的三分之一,債務人借款單筆超過 50 萬日元或累計超過 100 萬日元需要提供收入證明。《貸金業法》又提出了在所有非銀行消費金融機構的貸款總額不超過年收入 1/3 的貸款總額限制。

在嚴格的管制之下,日本貸金業的規模有所下降,非銀行消費金融行業遭受沉重打擊日本消費金融行業的黃金時代終結,行業進入了嚴冬時期。但日本消費金融市場並沒有出現大幅萎縮,商業銀行和信用卡機構紛紛進入這個市場,填補了貸金業的空缺。多頭負債問題也得到了有效緩解。日本“消金三惡”問題最終得到了解決。直到 2015 年,日本消費金融行業纔開始逐漸走向穩定,但到目前爲止,機構數量和貸款餘額仍維持在較低水平。

美國消金監管趨勢

美國是消費金融業務相對領先的國家,消費信貸服務機構、髮卡機構、資金來源、盈利模式具有鮮明的多元化特色,徵信體系層次明晰,行業自律組織成熟。在個人徵信領域,Experian、Equifax、TransUnion 三大徵信機構之間既相互合作又實行差異形成競爭,覆蓋全美 85% 以上的公民。

美國對消費金融監管的第一階段是從 20 世紀 30 年代到 40年代,這一階段監管逐漸正規化。1910 年,摩利斯銀行成立,它是第一家提供消費貸款的商業銀行,被認爲是美國消費金融形成的標誌。在分業監管的模式下,監管由政府主導,監督較爲審慎,主要是針對抵押貸款市場的管制。經濟危機和二戰的影響使監管機構陷入困境,1932 年和 1934 年美國國會分別通過《聯邦住宅貸款銀行法》和《全國住房法》, 成立了聯邦住宅貸款銀行委員會 (FHLBB) 和聯邦儲蓄和貸款保險公司 (FSLIC); 建立了聯邦住宅貸款體系 (FHLBs), 支持和管制國家的儲蓄和貸款協會。

20 世紀 60 年代開始,國家全面干預方式逐漸顯露出弊端,進入第二階段,放松管制時期。由於消費金融領域尚未建立徵信體系,而銀行業的激烈競爭使銀行的信貸約束逐步放寬,直接導致了無擔保債務規模不斷擴張,不良貸款現象頻出。所以,這一時期監管加強了對消費者信用信息的保護和披露。

20 世 紀 80 年 代 起, 徵 信 機 構 三 大 巨 頭 Experian、Equifax 和 TransUnion 將 FICO 評分模型廣泛應用於評估借款人信用風險,其模型背後的數據庫幾乎涵蓋了美國消費者的所有信用活動記錄。美國徵信系統是市場主導模式,全部由私營機構提供。美國的徵信系統有三個特徵:一是覆蓋面很廣,不僅覆蓋了全美近 85% 的人口,而且涵蓋信用卡違約、社會不良記錄、網購、社交等很多方面的信息。二是內容全面,信用報告不僅可以提供借款人的家庭資產情況、個人借貸記錄等基本情況信息,還有依據“5C”原則(道德品質 Character、還款能力Capacity、資本實力 Capital、擔保 Collateral 和經營環境條件Condition)預估的借款人拖欠款項,甚至是破產的可能性。三是信息的共享程度高,不同行業、企業間可以共享各自的資料庫資源,串聯金融信用、消費及社交等各類信用數據。

1968 年美國國會制定了《消費者信用保護法》(CPA),通過規定利率上限和加大對債權人能力的限制等方式,加強信貸管制;同年,還頒佈了《統一消費信貸法典》,提出一套經濟、合理的利率規範,還對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進行明確規定。之後陸續有多部法律法規出臺,如,《誠實借貸法》《公平信用報告法》《平等信貸機會法《公平債務催收業務法》等,對消費金融領域的借貸、租賃、信息披露、債務、催收、信用報告、平等授信等活動做出了明確的規定。80 年代中期,聯邦政府逐漸掌握消費金融領域的監管權,然而,它並未實行有效監管,相反,還帶來了實質性的放松管制。但該政策爲後來的金融危機埋下了隱患。

長期以來的寬鬆監管環境導致房市過熱發展,進而引發了次貸危機。消費信貸規模不斷擴張,然而消費金融市場監管體系本身無法跟上消費金融市場的發展步伐,次級貸款違約現象十分普遍,而傳統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措施卻出現紕漏。在此背景下,政府對消費金融的監管進入第三階段,全面監管改革階段。2010 年,奧巴馬簽署《多德 - 弗蘭克華爾街改革和消費者保法》,提出要從根本上改革消費金融監管環境,恢復市場信心。此外,還設立消費者保護機構(CFPA)、美國消費者保護局(BCFP),對美國消費金融公司提供的產品、服務進行了監管,避免消費者受到欺騙或者是被簽訂不公平的條約。實施了一系列遏制房地產泡沫和降低家庭槓桿率的措施,如聯邦政府接管“兩房”。這些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恢復了市場信心;同時,提高了各金融機構的貸款標準,居民資產負債表得到修復,有效釋放了金融風險。

危機後的改革從根本上保障了消費者的金融權益,對隨後十年來消費金融市場穩定發展發揮建設性的作用,但隨着美國經濟好轉,許多問題也逐漸暴露出來。許多消費者保護措施如金融機構的信貸緊縮、提高對借款人的要求等阻礙了消費者獲取信用產品和服務,導致近年來美國消費信貸規模大幅度下降。特朗普總統上臺後開始放鬆監管,曾多次試圖修改甚至廢除《多德 - 弗蘭克法案》,並於 2018 年 5 月簽署《經濟增長、監管放鬆與消費者保護法案》,進一步加強了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爲居民獲取消費信貸提供了更多的便利。保護法案的通過是美國監管大幅鬆綁的一個標誌性事件,對之後全球金融監管格局將會產生一定的影響。

目前,美國貸款人在評估借貸人的貸款資質時會參考其存貸比率,即“28\36 定律”(28\36rule)。該定律規定,抵押借款不能超過借款人總收入的 28%,借款人的貸款總額不得超過其總收入的 36%。這一規定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多頭借貸,過度借貸的問題。

“他山之石”

相比日本和美國的消金行業,中國真正意義上的消費金融起步較晚。但是,也不可避免面臨和日本、美國60年前一樣的問題。

日本消金起步於流通和零售行業,最先在居民日常消費的金融場景展開。也正因其產生的自發性和市場性,很快就暴露了消費金融行業無序發展的弊端,如高利貸、過度借貸、暴力催收等。之後的消金政策,則針對這些問題,主要發力於限制借款利率、規範營銷行爲、建立資格制度、嚴格審批流程等方面。

相比於日本在初始階段監管的缺位,美國消金一開始採取了國家全面干預的方式,監管較爲審慎。隨後開始放松管制,導致無擔保貸款膨脹;長期的寬鬆監管環境還引發了次貸危機,違約普遍。在這一時期,徵信系統也逐步建立。近年來,監管逐步收緊,加強了對消費者的保護和對借款人貸款資質的審覈。

由此可見,消金的監管伴隨着行業的發展收緊或放寬。中國並且由於身處互聯網時代,P2P 小貸平臺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2020 年,P2P 平臺清零,消金行業監管政策相繼出臺,更加註重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對持牌金融機構貸款資質的審批和對助貸業務營銷行爲的規範。

但是,相較於日美對借款人的嚴格審批,中國尚未對借款人有存貸比,債務總量等方面實施全面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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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紀經濟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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