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韩宋辉)记者今日获悉,银保监会近日发布《关于银行业保险业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推动银行业保险业优化科技金融服务,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在完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方面,《意见》提出,积极发挥开发性、政策性金融作用。开发性、政策性银行要深刻领会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重大意义,优化内部流程,提升服务质量,积极为科技创新提供中长期融资支持。要在风险可控、依法合规前提下,积极参与符合职能定位的产业基金,合理提高转贷款业务中的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比重。

其次,推动商业银行科技金融服务提质增效。商业银行要将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作为重点服务领域,努力实现科技企业贷款余额、有贷款户数持续增长,提升综合金融服务水平。要积极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创新发展,保持高技术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合理增长,加大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信用贷款、首贷和续贷投放力度,进一步强化绿色技术企业、农业科技企业服务。

此外,还要发挥非银行金融机构特色优势。《意见》鼓励信托公司坚守受托人定位,创新服务模式,积极支持科技自立自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要充分发挥自身特色,为科技企业降低杠杆、结构调整等提供专业金融服务。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要在坚守功能定位前提下,发挥专业特色优势,加强资金集中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企业集团开展科技创新提供优质金融服务。鼓励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大型科技设备、精密器材等融资租赁服务。

在创新科技金融产品和服务方面,《意见》表示,探索科技信贷服务新模式。鼓励银行机构结合科技企业发展阶段特点、金融需求和风险特征,采取更加灵活的利率定价和利息还付方式。可根据科技企业生产经营周期,依法合规延长流动资金贷款期限。鼓励银行机构充分发挥与其子公司的协同作用,为科创企业提供持续资金支持。在风险可控前提下与外部投资机构深化合作,探索“贷款+外部直投”等业务新模式,推动在科技企业生命周期中前移金融服务。规范开展保单质押融资、供应链融资等业务,提升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可获得性。支持提升技术水平、扩大协同效应的境内外并购,助力科技龙头企业做大做强。

同时,积极支持科技企业直接融资。《意见》明确,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自愿前提下,支持商业银行具有投资功能的子公司、保险机构、信托公司等出资创业投资基金、政府产业投资基金等,为科技企业发展提供股权融资。支持资产管理产品依法投资包括未上市科技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在内的权益类资产,实现资管产品期限与其所投资资产期限相匹配、与科技企业成长周期相匹配。鼓励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在业务范围内,在上海依法依规试点开展不以债转股为目的的科技企业股权投资业务,并在股权投资业务中建立符合早中期科创企业投资特点的容错和激励约束机制。鼓励中国保险投资基金等加大科技创新投入,研究保险资金设立服务国家科技战略专项基金或其他支持科技发展母基金的可行性。

此外,加强科技人才创新创业服务。银行保险机构应积极拓展科技人才金融服务,针对科研人员、科技企业家、“双创”重点群体的创新创业金融需求,开发特色金融产品,提供职业责任、人身意外以及健康养老等保险保障服务。

在完善专业机构体系方面,《意见》鼓励银行机构在科技资源集聚的地区设立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和科技支行,适当下放授信审批和产品创新权限。鼓励保险机构设立科技金融事业部或专营部门,探索构建科技保险共保体机制,为关键核心技术企业提供全方位保险保障。鼓励有需要的地区恰当引进或设立符合条件的、专业化的、有科技金融服务特色的外商独资银行与中外合资银行。

《意见》还表示,提高专业服务能力。鼓励有条件的银行保险机构结合自身市场定位和发展规划,将服务科技创新纳入公司战略。加强科技金融制度建设,单列信贷规模,实施专门的内部资金成本核算方法,降低科技企业信贷业务内部资金转移价格。积极探索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完善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技术手段,优化科技金融业务流程。

《意见》称,鼓励银行机构对科技企业执行差异化“三查”标准,贷前调查可适用差异化评级要求,不完全以企业历史业绩和担保条件作为放贷标准,提高企业股权投资可获得性、研发能力、技术优势、专利质量、团队稳定性与市场前景等要素的权重。支持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加大科技企业科技成果评价机制创新。贷时审查可配置专职审查人和审批人,建立单独的审批通道,优化审批流程,提高效率。贷后检查可参考外部合作投资机构掌握的信息,关注企业成长性和后续融资进度,统筹考虑企业持续经营能力。

同时,改进专门考核机制。《意见》鼓励银行机构从长期收益覆盖长期风险的角度,制定科技金融业务考核方案,延长科技信贷人员绩效考核周期,细化落实激励约束和尽职免责政策。在科技企业信贷业务出现风险后,经内部流程认定,有充分证据表明授信部门和工作人员依法依规且按照银行内部管理制度勤勉履职的,应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责任,包括内部考核扣减分、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鼓励适当提高科技企业贷款不良容忍度,小微型科技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可较各项贷款不良率提高不超过3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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