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外汇市场交易行为规范落地,银行等金融机构是重点规范对象

一份完善外汇市场行为规范的新规今日出炉,全面覆盖外汇市场的主体。

12月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发布《外汇市场交易行为规范指引》(下称《指引》),从交易管理、信息管理、内控和风险管理、监督管理等多个方面重点规范外汇市场交易行为。

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表示,《指引》的适用范围包括银行间市场和对客户柜台市场,规范的对象包括外汇市场参与各方,将从事外汇交易的机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清算所、货币经纪公司等机构统一纳入“市场参与者”概念,规定市场参与者平等遵守行为规范。其中,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金融服务的主要供给方,是从专业角度提供外汇市场服务的核心参与者,是《指引》的重点规范对象。

王春英同时表示,《指引》总体基于市场的实践惯例和经验,不会影响银行正常参与外汇交易,不会影响银行与客户开展现有外汇业务。

重点规范交易和信息管理

《指引》重点规范外汇市场交易行为,核心内容是交易管理和信息管理。

在交易管理部分,《指引》对订单处理、自营交易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对定价基准提出了原则性规定,对市场操纵、市场欺诈、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等不得开展的行为进行了具体规范。

《指引》明确,市场参与者不得从事如下市场操纵行为:通过合谋或集中资金交易操纵市场价格;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影响价格或促成其他不公平的交易行为;企图不当影响和操纵收盘价或其他基准价;其他阻碍或企图阻碍市场公平交易和价格发现的市场操纵行为。

同时,市场参与者不得从事如下市场欺诈行为:在交易中制造供需、价格以及价值的假象,包括但不限于虚增交易量、故意快速取消报价诱导市场的闪价与晃骗、虚假多档报价、营造市场活跃度或价格变动错觉的哄抬价格等;无合理交易目的而请求交易、发起订单等;在明知或根据市场惯例应知信息虚假或具有误导性的情形下,通过媒体(互联网)或任何其他方式散播;编造、散播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提交误导性交易请求或订单,诱导市场交易或扰乱市场;其他阻碍或企图阻碍市场公平交易和价格发现的市场欺诈行为。

王春英强调,市场参与者应公平、透明、诚信地处理客户交易指令或订单,妥善消除或管理利益冲突,合理开展外汇自营交易,不得进行利益输送,不得利用非公开信息从事交易活动,不得从事市场操纵或欺诈行为。

此外,《指引》在信息管理部分,对敏感信息的保密、交流渠道、记录等提出了要求,对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的职责和义务进行了明确。

“市场参与者应有效识别和保护敏感信息,采用符合规定的方式交流交易信息,妥善保存交易信息记录与交流信息记录,向客户或公众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王春英指出。

在业内专家看来,高水平的法治和规则环境是外汇市场发展的基础和保障,《指引》通过规范外汇市场交易行为,有利于推动外汇市场平稳有序运行,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外汇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有利于对接国际外汇市场成熟规则,为进一步促进外汇市场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积极推动外汇市场规范运行

外汇市场是全球最大的金融市场,日均交易规模6.6万亿美元,跨国界连续不间断交易。近年来,全球普遍加强外汇市场治理,推动外汇市场更加规范运行。

例如,主要经济体金融监管机构以国际清算银行为平台,于2017年制定《全球外汇市场准则》,并成立全球外汇市场委员会,推动准则实施,我国也是重要参与方。

外汇局高度重视并积极推动外汇市场规范运行。2014年,外汇局指导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组织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制定和发布了《银行间外汇市场职业操守和市场惯例指引》;外汇局与人民银行共同指导成立的全国外汇市场自律机制参考《全球外汇市场准则》,于2017年出台了《中国外汇市场准则》;2020年,外汇局指导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修订了《银行间人民币外汇市场交易规则》。

这些制度对促进和规范国内外汇市场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王春英表示,《指引》的出台是我国外汇市场建设和治理的重要举措,对促进外汇市场发展具有积极作用。《指引》是外汇市场实践发展的结晶,反映了银行等金融机构自身需求。此外,《指引》对标《全球外汇市场准则》和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最新实践,推动我国外汇市场管理规则与国际接轨,对我国银行参与全球化竞争、扩大金融市场对外开放均具有积极意义。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指引》,市场参与者与企业在柜台开展的外汇交易,如未达到指引规定的监管要求,可在过渡期内进行整改。过渡期内市场参与者应当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时间进度安排;过渡期结束后,应全面执行指引规定。过渡期为指引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底。

对此,王春英表示,《指引》的制定借鉴了最新的国际监管经验,吸纳《全球外汇市场准则》和《中国外汇市场准则》中对客户业务的自律规范,要求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客户在柜台开展外汇交易中公平处理客户交易订单,保护客户敏感信息,不得利用相对优势的市场地位,采取不当行为损害客户利益。根据前期征求意见情况,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于按《指引》要求开展对客户柜台外汇交易仍需要进行一定准备,如留存与企业等客户交易相关的交流记录等,设置过渡期可以便利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相关筹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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