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外匯市場交易行爲規範落地,銀行等金融機構是重點規範對象

一份完善外匯市場行爲規範的新規今日出爐,全面覆蓋外匯市場的主體。

12月3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網站發佈《外匯市場交易行爲規範指引》(下稱《指引》),從交易管理、信息管理、內控和風險管理、監督管理等多個方面重點規範外匯市場交易行爲。

國家外匯管理局副局長、新聞發言人王春英表示,《指引》的適用範圍包括銀行間市場和對客戶櫃檯市場,規範的對象包括外匯市場參與各方,將從事外匯交易的機構、中國外匯交易中心、上海清算所、貨幣經紀公司等機構統一納入“市場參與者”概念,規定市場參與者平等遵守行爲規範。其中,銀行等金融機構作爲金融服務的主要供給方,是從專業角度提供外匯市場服務的核心參與者,是《指引》的重點規範對象。

王春英同時表示,《指引》總體基於市場的實踐慣例和經驗,不會影響銀行正常參與外匯交易,不會影響銀行與客戶開展現有外匯業務。

重點規範交易和信息管理

《指引》重點規範外匯市場交易行爲,核心內容是交易管理和信息管理。

在交易管理部分,《指引》對訂單處理、自營交易等提出了明確要求,對定價基準提出了原則性規定,對市場操縱、市場欺詐、內幕交易、利益輸送等不得開展的行爲進行了具體規範。

《指引》明確,市場參與者不得從事如下市場操縱行爲:通過合謀或集中資金交易操縱市場價格;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影響價格或促成其他不公平的交易行爲;企圖不當影響和操縱收盤價或其他基準價;其他阻礙或企圖阻礙市場公平交易和價格發現的市場操縱行爲。

同時,市場參與者不得從事如下市場欺詐行爲:在交易中製造供需、價格以及價值的假象,包括但不限於虛增交易量、故意快速取消報價誘導市場的閃價與晃騙、虛假多檔報價、營造市場活躍度或價格變動錯覺的哄擡價格等;無合理交易目的而請求交易、發起訂單等;在明知或根據市場慣例應知信息虛假或具有誤導性的情形下,通過媒體(互聯網)或任何其他方式散播;編造、散播虛假或誤導性信息、提交誤導性交易請求或訂單,誘導市場交易或擾亂市場;其他阻礙或企圖阻礙市場公平交易和價格發現的市場欺詐行爲。

王春英強調,市場參與者應公平、透明、誠信地處理客戶交易指令或訂單,妥善消除或管理利益衝突,合理開展外匯自營交易,不得進行利益輸送,不得利用非公開信息從事交易活動,不得從事市場操縱或欺詐行爲。

此外,《指引》在信息管理部分,對敏感信息的保密、交流渠道、記錄等提出了要求,對金融基礎設施運營機構的職責和義務進行了明確。

“市場參與者應有效識別和保護敏感信息,採用符合規定的方式交流交易信息,妥善保存交易信息記錄與交流信息記錄,向客戶或公衆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王春英指出。

在業內專家看來,高水平的法治和規則環境是外匯市場發展的基礎和保障,《指引》通過規範外匯市場交易行爲,有利於推動外匯市場平穩有序運行,有利於進一步發揮外匯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的作用,有利於對接國際外匯市場成熟規則,爲進一步促進外匯市場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積極推動外匯市場規範運行

外匯市場是全球最大的金融市場,日均交易規模6.6萬億美元,跨國界連續不間斷交易。近年來,全球普遍加強外匯市場治理,推動外匯市場更加規範運行。

例如,主要經濟體金融監管機構以國際清算銀行爲平臺,於2017年制定《全球外匯市場準則》,併成立全球外匯市場委員會,推動準則實施,我國也是重要參與方。

外匯局高度重視並積極推動外匯市場規範運行。2014年,外匯局指導中國外匯交易中心組織銀行間外匯市場做市商制定和發佈了《銀行間外匯市場職業操守和市場慣例指引》;外匯局與人民銀行共同指導成立的全國外匯市場自律機制參考《全球外匯市場準則》,於2017年出臺了《中國外匯市場準則》;2020年,外匯局指導中國外匯交易中心修訂了《銀行間人民幣外匯市場交易規則》。

這些制度對促進和規範國內外匯市場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

王春英表示,《指引》的出臺是我國外匯市場建設和治理的重要舉措,對促進外匯市場發展具有積極作用。《指引》是外匯市場實踐發展的結晶,反映了銀行等金融機構自身需求。此外,《指引》對標《全球外匯市場準則》和國際金融監管改革最新實踐,推動我國外匯市場管理規則與國際接軌,對我國銀行參與全球化競爭、擴大金融市場對外開放均具有積極意義。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指引》,市場參與者與企業在櫃檯開展的外匯交易,如未達到指引規定的監管要求,可在過渡期內進行整改。過渡期內市場參與者應當制定整改計劃,明確時間進度安排;過渡期結束後,應全面執行指引規定。過渡期爲指引發布之日起至2022年底。

對此,王春英表示,《指引》的制定借鑑了最新的國際監管經驗,吸納《全球外匯市場準則》和《中國外匯市場準則》中對客戶業務的自律規範,要求銀行等金融機構對客戶在櫃檯開展外匯交易中公平處理客戶交易訂單,保護客戶敏感信息,不得利用相對優勢的市場地位,採取不當行爲損害客戶利益。根據前期徵求意見情況,銀行等金融機構對於按《指引》要求開展對客戶櫃檯外匯交易仍需要進行一定準備,如留存與企業等客戶交易相關的交流記錄等,設置過渡期可以便利銀行等金融機構開展相關籌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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