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先生告訴新京報記者,案發至今,被告人彭某的家屬及其辯護律師從未聯繫過自己一家,更沒有道歉。因爲父母年齡大了,身體也不好,他不敢在父母面前提及妹妹,“那是我們一家人的傷疤,每提一次就像在傷口上撒一次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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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記者 薄其雨 王金淼 王清以 編輯 李彬彬 校對 吳興發

12月3日15時,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再次開庭審理“23歲女子遭男上司迷暈致死”案。15時20分左右,庭審宣告結束,佛山中院判決被告人彭某犯強姦罪,判處無期徒刑。受害人小梅(化名)的哥哥陳先生表示,此次開庭彭某並沒有出庭,之後他將與律師進行商議,再決定是否向檢察院提出抗訴。

佛山23歲女子被男上司迷暈致死案宣判:迷暈女員工緻死案嫌犯被判無期徒刑

▲佛山23歲女子被男上司迷暈致死案宣判:男上司犯強姦罪被判無期徒刑。新京報我們視頻出品

庭審開始前,陳先生告訴新京報記者,案發至今,被告人彭某的家屬及其辯護律師從未聯繫過自己一家,更沒有道歉。因爲父母年齡大了,身體也不好,陳先生一直在負責處理妹妹的後事,也不敢在父母面前提及妹妹,“那是我們一家人的傷疤,每提一次就像在傷口上撒一次鹽。

“不管最後結果怎麼樣,我妹妹已經不在了。我們家最初就是希望彭某被判處死刑,最低預期也是希望法院能夠判他無期徒刑,現在需要先將結果告訴其他親友,等跟律師溝通後再決定要不要抗訴。”陳先生對新京報記者表示,他與代理律師商議後,決定另案提起民事索賠。

據佛山中院12月3日出具的關於此案的一審判決書顯示,對於被告人彭某及辯護人提出被害人自願與彭某發生性行爲,彭某的行爲不構成強姦罪,即使構成強姦罪也是強姦未遂的意見,以及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的行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的意見,經查,根據被告人彭某的穩定供述、證人證言並結合現場勘驗檢查工作筆錄、彭某病歷信息、手機提取信息、監控錄像等其他在案證據,證實彭某因早泄未能與被害人小梅發生性關係,爲了刺激性慾而模仿迷姦視頻,對小梅使用麻醉藥品。

在小梅不知情的情況下,彭某使用麻醉藥品使小梅陷入不能反抗的昏迷狀態,剝奪小梅的性自主權,顯然違背了婦女的意願,其行爲符合強姦罪的犯罪構成。小梅事前對彭某的態度,不影響對彭某構成強姦罪的認定。彭某對小梅使用麻醉藥品造成小梅死亡的結果,屬於強姦罪的結果加重犯,不能認定爲犯罪未遂。該辯護意見不成立,法院不予採納。

對於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彭某有自首情節的意見,經查,根據抓獲經過、110警情信息表、到場醫護人員的證言、被告人供述等證據,證實被告人彭某在案發當日報警稱小梅醉酒不醒,隱瞞對小梅使用麻醉藥品的關鍵犯罪事實,該報警行爲不屬於自動投案。後偵查機關通過偵查掌握了被告人彭某有重大作案嫌疑的證據,決定立案並對被告人彭某採取強制措施。故被告人彭某不符合自首的條件。該辯護意見與事實不符,法院不予採納。

法院認爲,被告人彭某違背婦女意志,趁他人熟睡之機使用藥物麻醉的手段實施強姦,致一人死亡,其行爲已構成強姦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彭某犯強姦罪的罪名成立。彭某的犯罪手段卑劣,並造成嚴重後果,社會影響極壞,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予嚴懲。

對於上述判決,上海權典律師事務所主任鄧學平解讀稱,因爲嫌疑人的最終目的是發生性行爲,並且是在未經被害人允許的情況下,所以強姦罪是準確的。故意殺人表示嫌疑人主觀上希望結束被害人的性命,需要達到主觀和客觀一致纔可以定性爲故意殺人罪,“如果被告人觸發兩個及以上的罪名,將會按照刑期嚴重的罪名定罪。很顯然,在強姦罪和過失殺人罪兩種罪名中,判定爲強姦罪更合適。”

新京報記者獲悉,小梅家屬的委託代理律師在向家屬交代案情的時候曾透露,彭某網購麻醉藥品的賣家已在深圳被警方刑事拘留,並另案處理。

據新京報此前報道,2021年1月23日,彭某得知同事小梅失戀,認爲有機會與其發生性關係,於是邀請小梅一起喫宵夜並攜帶麻醉藥品和情趣用品赴約。二人飲啤酒後於次日凌晨2時許一同入住佛山市高明區一家賓館。其間,彭某趁小梅入睡之機,將小梅迷暈後實施姦淫行爲,但因彭某自身原因未能得逞。

1月24日5時許,彭某發現小梅昏迷不醒,因懼怕事情敗露而出門將麻醉藥品和情趣用品丟棄。隨後返回賓館房間內,於當日6時許報警謊稱小梅醉酒不醒。醫護人員到場後證實小梅已死亡。

8月26日,檢察院以強姦罪對嫌犯彭某提起公訴。檢察院認爲,被告人彭某違背婦女意志,使用麻醉藥物的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致一人死亡,應當以強姦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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