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人民銀行發佈消息,人民銀行會同銀保監會、證監會、外匯局共同起草了《關於促進衍生品業務規範發展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下稱《指導意見》),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指導意見》明確,衍生品是一種金融協議,其價值取決於利率、匯率、商品、股權、信用和貴金屬等基礎資產的價值變動。衍生品通常具備以下四項基本特徵:一是具有未來進行交割或行權的基礎資產;二是合約需明確未來進行交割的基礎資產的數量和價格,或其確定方式;三是具有明確的到期期限;四是具有明確的交割方式。

《指導意見》強調,衍生品的認定遵循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金融機構不得違反本《指導意見》規定變相開展衍生品業務。金融機構提供部分符合衍生品基本特徵的產品,應當向相關金融管理部門報告。金融管理部門應當關注市場的新產品和新業務,評估是否涉及變相開展衍生品業務等情況,並相應採取有效措施。

“近年來,我國衍生品市場逐步發展,初步形成了包括交易所市場、銀行間市場、對客櫃檯市場等在內的衍生品市場體系,以及機構監管與功能監管、宏觀審慎管理相結合的監管框架,市場功能日益發揮,服務實體經濟的功能有效提升。”《指導意見》的起草說明指出,但整體上看,制度規則有待完善,監管標準有待統一,金融機構專業管理能力有待提升,合格投資者管理有待強化,與衍生品交易活動相關的各類基礎設施建設有待加強,存在金融管理的薄弱環節,風險事件也偶有發生。

業內專家認爲,《指導意見》在對現有監管規則進行集中整合同時,進一步補齊監管短板、強化機構內控管理要求、加強投資者保護,有利於促進衍生品業務規範健康發展。

《指導意見》以櫃檯對客衍生品業務爲着力點,強化投資者保護。明確金融機構開展櫃檯對客衍生品業務,應當僅面向合格投資者,並進一步規範了相關的適當性評估、風險揭示、銷售管理、內部管理等方面的要求,也鼓勵其參照有組織市場規則進行交易清算等以防範風險。其中,尤其注重對個人客戶的保護,要求金融機構主要面向非個人投資者開展衍生品業務,禁止銀行保險機構通過櫃檯與個人客戶直接開展衍生品交易,其他金融機構爲個人客戶提供服務須制定更爲審慎的參與要求,相關的評估和銷售要求也更爲嚴格。

《指導意見》要求金融機構加強內控管理,夯實衍生品業務規範發展的微觀基礎。一是明確金融機構開展衍生品業務應當遵循合規、匹配、審慎和透明的原則,確保衍生品業務與自身經營發展和管理能力相適應。二是完善公司治理,建立健全業務、風控合規和審計三道防線。三是完善風險管理,確保衍生品業務納入市場、信用、操作及流動性等全面風險管理,建立應急預案,防範極端風險。

《指導意見》按照金融管理部門職責,做出監管分工協作安排。一是要求金融機構在開辦衍生品業務前履行必要的准入等程序,進入相關市場開展衍生品交易要遵守相關市場管理規定,並通過交易報告等方式提高市場信息透明度,防範系統性風險。其中,明確櫃檯對客衍生品業務由相關金融管理部門監管,涉及到相關市場交易的同時遵守有關市場管理規定。二是加強監管協調,各監管部門及時溝通情況、協商解決問題,重大問題報金融委。

《指導意見》適用於經銀保監會、證監會批准成立的境內持牌法人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保險機構的境內外分支機構。

來源:金融時報

編輯:劉繼葳

責編:黃廣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