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夏時報  記者王永菲 冉學東 北京報道

“市場參與者不得進行利益輸送,不得利用非公開信息從事交易活動,不得從事市場操縱或欺詐行爲。”國家外匯管理局副局長、新聞發言人王春英12月3日晚間答記者問時強調。

12月3日,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下稱“外匯局”)發佈《外匯市場交易行爲規範指引》(下稱《指引》)公告。公告指出,強調適用範圍爲銀行間市場和對客戶櫃檯市場;規範對象包括外匯市場參與各方。《指引》的重點是規範外匯市場交易行爲,核心內容是交易管理和信息管理以及市場參與者內控與風險管理等;並提出爲銀行等金融機構對客戶在櫃檯開展的外匯交易設置1年的過渡期。

嚴禁利益輸送、擾亂市場秩序

《指引》的適用範圍包括銀行間市場和對客戶櫃檯市場,王春英答記者問時指出:“規範的對象包括外匯市場參與各方,將從事外匯交易的機構、中國外匯交易中心、上海清算所、貨幣經紀公司等機構統一納入‘市場參與者’概念,其中,銀行等金融機構作爲金融服務的主要供給方,是從專業角度提供外匯市場服務的核心參與者,是《指引》的重點規範對象。”

從內容看,《指引》對市場參與者的交易管理提出了明確要求。明確強調市場參與者不得違背客戶真實意願;不得進行利益輸送,不得利用職務、崗位便利爲自己或他人謀取私利;不得利用所掌握的對價格有重大影響的非公開信息從事交易活動;不得擾亂市場秩序,破壞公平競爭規則等基本原則。

王春英還強調:“《指引》要求銀行等金融機構保護客戶敏感信息,不得利用相對優勢的市場地位,採取不當行爲損害客戶利益。”

《指引》要求市場參與者需開展外匯自營交易,積極向市場提供流動性,調劑外匯市場供求餘缺,促進匯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保持基本穩定。

《指引》強調,市場參與者應建立外匯交易的前、中、 後臺職責分離機制。一是將交易與風險管理、合規分離;二是將交易與交易後處理、會計、結算分離;三是在內部組織結構和崗位設置上權責分明、相互制衡、人員分離。並強調承擔主經紀商的市場參與者,應將主經紀業務與自身銷售、交易業務適度隔離。

並對市場參與者提出內控和風險管理。要求加強對交易相關人員行爲監控和管理,應制定獨立內審流程並配合監管部門針對本指引開展的非現場、現場評估,嚴格執行反洗錢和反恐 怖融資法律法規以及有關規定。銀行間外匯市場外幣對交易也參照該《指引》執行,市場參與者採用算法或程序化交易的,不得損害其他市場參與者的正當利益或者影響正常交易秩序。

嚴禁市場操縱、市場欺詐行爲

《指引》明確提出禁止通過合謀或集中資金交易操縱市場價格、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影響價格或促成其他不公平的交易行爲等市場操縱行爲;企圖不當影響和操縱收盤價或其他基準價等市場操縱行爲。

此外,該指引還強調了市場欺詐行爲包括,在交易中製造供需、價格以及價值的假象,像是虛增交易量故意快速取消報價誘導市場的閃價與晃騙、虛假多檔報價等行爲;無合理交易目的而請求交易、發起訂單等;明知或應知信息虛假或誤導的情況下,仍通過媒體傳播;編造、散播虛假或誤導性信息、提交誤導性交易請求或訂單,誘導市場交易或擾亂市場等行爲。

該指引對不同參與主體也提出不同要求。

開展櫃檯對客交易的市場參與者應當按監管規定和雙方約定向客戶提供相關產品的基礎信息、 報價、衍生品標的物情況、保證金、盈虧和持倉等信息。

而金融基礎設施運營機構參與主體應當按規定履行產品交易、清算結算和信息披露義務,公佈基本會員情況,交易價格、成交量等基礎行情,以及清算量、交割量等信息;需定期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報送市場運行情況,及時報告發生價格嚴重偏離、異常波動、虛假交易、操縱市場、惡意違約等情況。

根據《指引》要求,交易中心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監管下,在規定範圍內組織外匯市場交易、市場監測和運營等事項,並制定具體交易規則;上海清算所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監管下,爲外匯市場交易提供清算等服務,並制定具體清算規則。

《指引》就銀行等金融機構對客戶在櫃檯開展外匯交易進行規範並設置過渡期,過渡期爲《指引》發佈之日起至 2022 年底。在過渡期內,未達到《指引》規範要求的需要在過渡期內整改。

“設置過渡期可以便利銀行等金融機構開展相關籌備工作。《指引》不會影響銀行正常參與外匯交易,不會影響銀行與客戶開展現有外匯業務。”王春英表示。

責任編輯:孟俊蓮 主編:冉學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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